司法行政調研報告

在當下這個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那麼大家知道標準正式的報告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司法行政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司法行政調研報告

司法行政調研報告1

近年來,隨着國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大批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查處,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規工作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都與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嚴有直接關係,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比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決。爲此,近期總理對全國整規工作作出重要批示:“關鍵在建立健全法制,嚴格執法。只有這樣,纔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結合長期從事基層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就整規工作中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現狀及對策作以初淺的分析,以期對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能有所借鑑和幫助。

銜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質量技監部門主要承擔依法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僞劣產品違法行爲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具體來講,主要是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棉花、計量執法和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打假工作。在這些執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該案件實際主要由工商部門予以移交,但有時會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經營案件等。從近幾年筆者所在質量技監部門的執法打假工作實踐來看,符合上述移送標準,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基本沒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和條件。

存在的主要問題

就筆者近年來的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來看,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即何種行政執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不夠完善和明確。

當前,涉及質監行政執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及非法經營案件等。根據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詐騙罪、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基本上還比較清楚,或者說質監部門對此還有所瞭解。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則極爲複雜,目前質監部門對此的瞭解和掌握還遠有差距。而長期以來由於打假的呼聲持續高漲、打假的力度不斷加強,涉及犯罪的生產、銷售僞劣產品、詐騙、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假冒註冊商標等行爲因易於辨別、判斷且公憤極大而被違法犯罪分子所摒棄或轉入更爲隱蔽的狀態,所以此類行爲在當前質監行政執法實踐中的查處比例漸趨下降。而由於國家“從源頭抓質量”指導思想的確立和相應措施的實施,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等產品的經營活動必須首先獲得相關資質認可(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方能從事,所以對這些領域的質監行政執法重點就是審驗生產、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或其經營的產品的相關資質,即審驗其是否獲取了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證照,而並不需要對相關產品的內在質量情況作進一步的判定,實際上大多產品的內在質量並非存在問題,關鍵是未獲得國家的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相關手續。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質監行政執法所查處的無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案件在確定是否屬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範圍時就產生了標準和條件較爲複雜而無法明確的問題。因爲,與之相連的可能是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極爲複雜,就目前質監部門的判斷能力來講對此還無法予以明確。所以,亟需對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予以完善和明確。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適應及時準確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形勢要求。

刑事責任是最爲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是否給予某種行爲以刑事處罰是極爲嚴肅、極爲專業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質在內的較高的綜合素質才能勝任。而目前,質監行政執法人員大多非法律專業出身,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長期從事質監某一類型的單一的執法工作致使知識面窄、思維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時準確地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顯然是力不能及的。具體辦案的執法人員如此,作爲是否移送的審批人,有關負責人也存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當然,由於缺乏對刑事司法工作的瞭解和相應的實踐經歷,具體辦案的質監行政執法人員也無法全面、準確落實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從而可能使在真正面臨移送案件時因能力問題而喪失追訴最佳時機的顧慮無法消除。所以,移送諸多環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顯然制約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而這當中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最爲關鍵的制約因素。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還缺乏明確有效的的工作機制。

從先前的質監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繫實踐看,大多情況下,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遇到極大阻力時應請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配合,或遇到專項整治工作任務時,雙方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而檢察機關則往往是以查辦貪污賄賂案爲目標主動突擊檢察,指導幫助行政執法機關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斷鑑別能力和水平的服務性工作則極爲薄弱,甚至缺失。至於法院,在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時纔可能與行政執法機關發生聯繫,平時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業務往來。總之,可以說,目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在有關業務工作的往來上是少量的、即時性的,相互間的工作聯繫機制是鬆散的、不穩定的、模糊的。就具體細節而言,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有涉嫌移送案件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的哪一具體部門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終審覈結果又如何予以反饋等問題不一定行政執法機關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機關也未必就此類問題向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聯繫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

幾點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筆者認爲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行政執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刑事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在這方面,主要是加強《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教育,使其強化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會發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執法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必然要求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明確移送的基本標準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體操作的有關知識,從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有關移送業務工作的培訓指導。在這方面,主要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以及移送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等有關內容予以培訓指導。因爲,不論是從業務工作範圍、業務知識和技能,還是從實踐經驗等諸多方面來講,對犯罪案件的偵查、審覈、認定等工作,行政執法機關都遠遠無法與刑事司法機關相媲美。所以,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應儘快完善和明確。在這方面,主要是由有關機構作爲牽頭或負責單位,商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司法機關討論、論證,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建立和形成長期、穩定、明確的銜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時、鬆散、模糊的銜接工作缺陷,以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關鍵,也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所要解決問題中的當務之急。

總之,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於嚴格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司法,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促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調研和探討理應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門的重視和關注。

司法行政調研報告2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顯的的重要性與尷尬的社會地位不相適應

司法所是構建基層和諧的重要力量,對基層政權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起着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具有潛移默化、厚積薄發的“治本”功能,但卻長期得不到各層面的認可,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行政職能被邊緣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戰線的“幕後”工作者,短期內很難體現出明顯的工作成效,這與公檢法三家“立杆見影”工作性質截然不同,大多數人認爲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檢工作是“實”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虛”的,認知觀念的落後,造成司法行政職能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更難說如何理解與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職能較弱。司法所與政法其他成員單位相比自身職能較弱,除社區矯正工作外,其它各項工作的工作和責任主體都是鄉鎮政府,司法所在各項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導”、“協調”、“參與”作用。其中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長期性,短期內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備強制性的特點,加之上級部門的指導性和規範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給人一種工作務虛多、成績少的錯覺。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爲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鄉鎮和縣局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爲主的管理模式” 。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爲有位”, 過於注重遵守和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員大多還身兼鄉鎮多個職務,如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等,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鄉鎮工作中,顧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責任田”,嚴重影響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紮實開展,制約了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建設與司法所新時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從總體上看,司法行政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別能戰鬥、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的隊伍,爲穩固基層政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於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這支隊伍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所人員編制緊缺。近年來,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員編制仍舊十分緊缺,至今普遍達不到司法部鄉鄉建所和每所最少應有3人的建所標準,多數掛牌的司法所多爲1人所或由鄉鎮工作人員兼職。現行機制難以滿足新時期司法所發展的客觀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問題嚴重製約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員擔負九項職能,雖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參與部門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個人在戰鬥”,如普法、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做爲工作和責任主體的鄉鎮政府,實際上最多也只是發文時掛個名,開會時來個人,事後基本不幹事。司法所除了承擔九項職能,還要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繁雜的鄉鎮工作進一步擠壓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一個人在戰鬥”的司法所兩頭都要顧及,但因工作紛繁複雜、千頭萬緒難免顧此失彼,縣局和鄉鎮兩頭都得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忙的三頭六臂卻時常處於雙方都不理解的尷尬境地。

2、司法所隊伍有待加強。司法所隊伍能力素質整體不高,影響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司法所隊伍要麼“半路出家”,雖有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但是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缺乏創造性和開拓進取精神,難以推動工作的深入發展;要麼就是才招錄進入隊伍的新人,雖有專業知識但缺乏基層實戰經驗,造成工作被動難以打開局面的情況長期得不到解決;同時,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用人機制不盡完善,與新形勢下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不相適應。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成爲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內在需要。

3、司法所考覈機制滯後。由於司法所工作在鄉鎮、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託給鄉鎮。而鄉鎮部分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認識存在誤區,認爲司法所業務開展並不重要,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程度上遠不如派出所和國土所等部門。加之我國改革現在進入深水區,基層各類矛盾糾紛凸顯,維穩壓力很大,鄉鎮迫於基層人手不足的情況,便讓司法所承擔了許多與本職業務無關的工作;而基層司法所受制於工作經費的匱乏,加之對“有爲有位”存在認識上誤區,造成工作重心向鄉鎮工作傾斜,把與本職無關的工作當做主業,而本應認真開展的本職工作卻成了應付差事的副業。對於‘不務正業“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鄉指導和每月召開工作例會是很難發現其存在的問題的,客觀上造成局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控基層的具體工作情況。從目前來看,基層單位績效管理雖都實現了目標管理和具體的`量化標準,但執行監督和督導機制並不完善,考覈結果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年終考覈名次也沒有起到獎勤罰懶的作用。對基層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層司法行政的總體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司法所匱乏的經費保障體系與新形勢下的日趨加重的工作職能不相適應

基層司法所自開展規範化創建以來,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軟硬件建設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司法所的經費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觀。但因司法所工作經費並沒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經費保障採取縣司法局定額包乾,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屬鄉鎮臨時申請經費的方式來解決,司法所經費保障並未形成長效機制。由於各鄉鎮司法所受重視程度不同以及各鄉鎮經濟發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經費的保障與新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來,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區矯正、大調解等工作職能,工作經費缺口進一步增大,這個問題一直影響着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困擾着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業務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司法所工作的整體發展,是當前需要重視並切實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工作措施及建議:

(一)加大工作宣傳力度,從不同角度展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特色和亮點,擴大社會知名度

1、.在轉變社會對基層司法行政固化觀念上下功夫。一是讓各級黨政領導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在維護基層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轉變他們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重視不夠,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動局面,使他們重視和支持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計想辦法改善司法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發展環境。二是改變本系統同志對本職工作的片面認識,要讓大家看到本系統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時要下定決心以自身的作爲爭取更好的地位,增強幹事業的源動力。

2、不斷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職責,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緊緊圍繞羣衆法律需求開展工作,及時爲人民羣衆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緊緊圍繞形勢發展需要開展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變化。

3、.要正確處理“爲”與“位”的關係。要認清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職能以及司法所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所具備的獨特優勢。牢固樹立立足本職崗位,以爲求位的作爲意識,發揮職能作用,充分體現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特殊作用,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肯定,贏得廣大人民羣衆的信任和擁護,不斷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適應新時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切實鞏固“一鄉一所”的司法所設置格局。要進一步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繼續採取爭取地方編制、購買公益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力量;人員配置要向基層傾斜,避免“頭重腳輕”狀況的出現。要打破“一人所” 瓶頸,充分利用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打破人員編制、行政地域限制,試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處理重大疑難糾紛等工作中,實行中心所聯動機制,由過去“一人敲鑼”向“衆人打鼓”轉變,充分發揮集羣作戰的優勢。要加強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鬥力。班子是隊伍建設的核心,要在隊伍建設中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發展”的工作思路,配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隊伍,充分發揮班子在隊伍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2、把好人員准入關。要注重年輕化、知識化,切實解決人員老化和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通過公開招錄或者選調的形式,將具有法律本科專業知識的人才錄入司法行政隊伍,輸入“新鮮血液”,解決人員老化、青黃不接的問題。建立完善工作人員培訓的長效機制,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通過宗旨意識教育、素質能力教育、法律知識教育等,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基層工作隊伍。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關心和愛護工作在一線的基層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選人用人機制,使基層工作人員有盼頭、有奔頭,讓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

3、完善績效考覈體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內部制度化管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廣泛聽取羣衆意見和呼聲,及時採納合理化建議,並將羣衆的滿意度納入工作考覈。考覈工作要注重實績、客觀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避免照顧性和輪流性的獎勵以及形式性懲罰的情況出現,要用好考覈結果,以考覈結果爲依據開展司法所長輪崗交流,要把工作踏實,作風優良的幹部交流到工作條件較好的基層所任職,讓作風飄浮、成績低劣的幹部去條件艱苦的環境接受鍛鍊。通過客觀、公正的考覈獎懲機制,激發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導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爭先的濃厚競爭氛圍,激發幹部的工作熱情,帶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加大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開展

要牢固樹立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的意識,切實做到經費保障向基層傾斜。司法局在持續增加司法所公用經費的同時,要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聯繫,積極爲基層司法所爭取和協調充足的工作經費,形成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確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開展。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最終將司法所的公用經費、專項經費、業務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並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做相應調整,形成切實有效的長效保障機制。同時,司法行政機關自身也應加強資金監管,做到規範、安全、有效使用每一筆經費,爲基層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司法行政調研報告3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總體上講,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在有些地區由於缺乏穩定、有效的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體制,經費保障不足仍是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進步的突出問題之一。因此,在更大範圍內加快建立體制更加合理、機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學、保障更加有力的司法行政運行體制,已成爲擺在司法行政機關面前的重大問題。按照上級要求,爲全面掌握我縣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情況,近期,縣司法局組織專門人員對我縣的司法行政經費實際保障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的現狀

從調查中可以看出,目前,縣司法局局機關共有行政編制22人,縣法援中心及縣公證處兩個,二級單位共有事業編制11人。全縣轄11個鄉(鎮、街道),共有司法所11個(前爲10個鄉鎮,10個司法所),全縣共有司法行政專項編制43名。近年來經費保障的基本情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財政支持力度不斷加強,司法行政機關經費緊張的狀況有所緩解

之前,縣司法局無論是辦公經費還是業務專項經費均未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基本運轉毫無保障。後,縣財政逐步加大了對專項業務工作開展的支持,專項經費從的3萬元增加到目前的23萬元,每年均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在現有保障體制之下,相對有效的保證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的開展。除縣級財政加大支持外,中央、省、市政策性轉移支付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入也不斷加大,如中央裝備款、辦案經費、省財政配套資金、市財政司法所建設補貼資金等,一些系列政策的出臺和實施,改變了過去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完全無保障的情況。

(二)辦公經費一直未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局機關基本運轉仍無經費保障

受縣財力制約,目前,縣財政對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的保障還僅僅是建立在基本業務開展的基礎之上。多年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辦公經費從未列入財政預算,僅有的一點業務經費既要保障運轉,又要辦業務,造成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開支上時刻捉襟見肘,這直接導致了整體工作的運轉困難。

(三)基層司法所基本無任何經費保障,司法所職能發揮受到嚴重限制

自司法所收編上劃以來,司法所納入了縣司法局和鄉鎮政府的雙重管理。按照收編文件規定,收編後司法所人員的辦公經費、福利等仍由鄉鎮政府負擔。由於收編後人員管理與經費劃撥脫鉤以及鄉鎮財政困難,再加上部分基層領導在思想上有“重打輕防”的習慣性思維,忽視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的潛在價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運轉所需經費從未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司法所日常開支只能靠臨時向縣司法局和所在鄉鎮政府彙報來解決,事實上大部分得不到解決,極大的限制了司法所業務開展。諸如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等一些重點工作開展起來都十分困難。

二、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經費投入,司法行政機關保障水平得到不斷提高,辦公條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一個完善的經費保障體制在魚臺司法行政系統仍未建立起來,影響了司法行政機關正常有效的運轉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現階段,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保障方面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地方財政困難,司法行政保障受制於地方財力

魚臺縣地處山東、江蘇兩省交界處,工業基礎薄弱,第一產業農業的比重較大,縣財政收入來源較爲單一。由於地方財政困難,在經費預算上,需要保工資、保發展,因而絕大部分黨政機關的辦公經費都得不到保障。這是我縣司法行政經費困難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統公用經費保障制度得不到落實

財政部、司法部在就聯合出臺了《關於制定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提出要從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提高基層執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收支脫鉤、全額保障、因地制宜、適時調整”的原則制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目前,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見》要求,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落實了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但山東省由於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將文件精神向下傳達、貫徹和落實,文件棚架在了省一級,導致基層經費落實無依據,申請無辦法。自起,我縣政法機關中公、檢、法三部門的公用經費均已落實了中央兩部門的文件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統沒有落實,給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應有的困難。這是當前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關鍵原因。

(三)上級有關業務經費的文件精神落實情況不好

對於司法行政重要業務工作的開展,上級黨委政府是很重視的,因此,在安排部署相關業務工作開展時,都對經費保障問題提出明確要求,並出臺了專門文件。如在人民調解、普法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經

費保障的具體要求。但從我縣情況看,這些文件精神落實狀況不好。有的是落實標準低,有的方面多年來就一直沒有落實。究其原因,有地方財政困難、相關部門協調爭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級主管機關督促檢查力度不夠的問題。上級主管部門只止步於文件發了,從未檢查督促過文件的落實問題。這也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重要原因。

三、解決當前經費保障問題的建議對策

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基層司法行政經費的保障就沒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強有力的經費保障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努力解決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經費保障水平,不斷改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工作條件,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維護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爲解決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問題,結合魚臺實際,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落實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確保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履行職能的經費需要

建議省、市相關部門加大協調力度,儘快落實財政部、司法部《意見》精神,儘快制定落實我省、我市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我縣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實及施計劃,切實滿足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經費需求,維持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

(二)建立監督機制,認真做好保障標準的落實工作

要充分發揮上級機關、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鞏固政權建設的高度,牢固樹立“經濟發展是政績,社會穩定也是政績”的觀念,認真抓好司法行政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全面落實。這不僅關係到司法行政工作良性發展的物質基礎能否夯實,更關係到國家社會的長遠發展。

(三)加大支持力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經費保障標準要適應司法行政工作任務的變化,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增加,隨着地區財政能力的提高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適時進行調整,以此保證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各項經費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

(四)中央政法專款要體現扶貧解困作用

對經濟欠發達、財政困難的縣(市區),中央,省市要加大支持力度。近年來,中央政法專款及省市配套資金的發放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發放辦法上基本上是採取的平均主義,按照縣市區人口多少來安排專款數量。這就造成了無經費困難的縣市區也得到了扶持,而經費困難大的縣市區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建議下一步在專款安排上要向困難縣市區傾斜,以此解決困難縣市區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燃眉之急。

司法行政調研報告4

近年來,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緊緊圍繞“法治南京”建設目標,依照部、廳和市有關法制工作部署,立足服務與保障南京基本實現現代化,建立健全法制工作規章制度及執法監督檢查機制,規範執法行爲,提升執法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爲司法行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法制環境。最近,吳愛英部長提出,司法行政工作要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中發揮職能作用,省司法廳在《爭當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排頭兵工作考覈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大幅提高依法行政(規範執法)綜合考評得分,在百分制考覈中佔比達到10%,市裏也進行了爲期4個月的行政執法大檢查活動,充分顯示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們必須及時適應工作變化,充分認識加強和規範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不斷推動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邁上新臺階,實現新發展。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在思想要求上形成一致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項具有全局性、基礎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和規範執法執業行爲、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科學發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正處在難得的發展機遇期,今後隨着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職能不斷增多,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對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還會提出更高要求。但是,我市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與司法行政改革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認識到做好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統一思想。根據當前“法治中國”建設要求和省廳排頭兵考覈的實際需要,要徹底糾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可有可無的片面認識,法制工作是涉及司法行政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是所有職能部門涉及其中的事,法制工作的好壞也是所有局領導的責任。因此,我局每一位領導、每一位幹部、每一個處室都必須樹立法制工作是自己的職責所在、工作所繫的觀念,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配合抓,法制機構牽頭抓,業務部門重點抓,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明確要求。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知識性、程序性較強,上級和同級主管部門較多,工作任務繁重、要求較高,既要完成省司法廳佈置的各項工作,又要落實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辦交辦的任務。我們必須根據當年法制工作重點,結合各項具體業務工作,明確目標和任務,把法制工作的“剛性”和具體業務的“彈性”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法制工作落到實處。三是創造條件。市局、各區局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處(科)室,也沒有專職法制工作人員,致使省、市法制部門佈置工作時上下、左右不對口,開展工作難度較大,要向省內排頭兵考覈先進城市看齊,把設立獨立的法制工作機構擺上議事日程。在人員上,要選擇政治覺悟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專職法制幹部。在機制上,着力解決影響和制約法制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體制機制障礙,建立一整套法制工作制度,形成工作體系。在保障上,不斷加大對法制工作的技術、經費等投入。推動法制工作發展水平與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形勢相適應。

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在體系建設上取得成效

我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在多年實踐中積累了一些經驗,形成了一套比較有效的工作方法,但是我們必須要認真總結提煉,上升爲切實可行的八項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形成我市法制工作規範高效的運行制度體系。一是領導民主決策制度。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定期共同專題聽取法制工作彙報,召開專門會議增強全局依法行政意識,全面推進我局法制工作明確方向。在遇到重大行政決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出臺時,局黨組要進行集體討論、民主協商並形成制度,確保重大具體行政行爲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二是執法人員准入制度。利用省、市行政執法證件定期換髮的要求,建立領證人員的執法、學習培訓、考覈、獎懲情況專項電子檔案,同時實行執法人員動態調整,保證在崗執法人員全部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行政複議崗位辦案人員要具備省行政複議資格,基本實現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三是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實行年度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立項管理,法制工作部門審覈備案,定期通報反饋制度。積極推動規範性文件的前置審查工作,建立審覈意見反饋機制和已出臺文件修正解釋機制,使規範性文件制定質量得到保證。四是行政爭議解決制度。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完善行政審查、複議辦案程序,改革創新行政複議審查方式,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進一步加強案件事實的調查和認定工作,不斷強化自我糾錯功能,確保

行政處罰主體合法、程序完備、事實證據充分、處罰行爲公正、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五是學法用法培訓教育制度。將學法用法作爲領導幹部和機關公務員日常工作的必修課,列入市委中心組及機關學習計劃和公務員年度學習考覈內容,紮實開展集中學習培訓和考試活動。學習內容可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法律基礎知識以及本系統、本部門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氣。六依法行政(規範執法)百分考覈制度。根據《江蘇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質量考評辦法》,我局也要將依法行政(規範執法)工作列入對區司法局和市局各業務部門的年度考覈目標,通過查看區司法局網站、現場查看辦公場所規範化設施和是否制訂法制工作相關制度,結合平時抽查情況,政務公開情況,按時答覆局長信箱情況等,將執法質量、執法監督、執法基礎建設等列入百分考覈細則,促進各項業務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強力推進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建設和服務能力水平全面提升。七是法制工作信息報送制度。要求各區司法局、市局各業務部門、各直屬單位高度重視法制工作情況報告和信息報送工作,嚴格按規定要求及時報送法制工作情況、動態、經驗、總結、問題、決定和統計數據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以便及時瞭解和掌握情況,指導工作。八是法制工作理論研討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調研,將法制工作做爲重要課題,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將調研課題分解到有關部門、責任到人,安排佈置調研任務。並組織專門力量,深入基層進行調研,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高質量地完成調研文章,指導法制工作。

三、充分結合工作職能,在實現載體上持續創新

法制工作不是一項單純的業務工作,應該創新實踐載體,與具體的業務工作相結合,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發揮法制工作的職能作用。一是與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把活動中激發出來的工作熱情、進取精神轉化爲做好法制工作的動力,把開展活動取得的成效體現在切實解決人民羣衆在法律法規應用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在加強法治中國、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機關建設等方面廣泛聽取羣衆的意見,進一步完善開門制定司法行政政策法規的體制機制,體現羣衆訴求,積極爭取羣衆對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羣衆滿意度和社會認知度。堅持從思想作風切入、從突出問題改起、從實際工作做起,進一步加強執法(業)監督管理,推進規範執法(業)、文明執法(業),爲民服務。暢通行政救濟渠道,提升行政複議公信力,維護羣衆合法權益。二是與法制宣傳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法制宣傳職能優勢,緊緊抓住我市爭創“六五”普法全國先進的契機,進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宣傳力度,做好領導幹部、公務員隊伍學法用法和普法品牌建設兩項重點工作,重點組織實施“法律人在行動”等系列法制宣傳活動,繼續發揮“18法律諮詢廣場”法制宣傳主陣地作用,爲深化依法行政工作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三是與重大專項活動相結合。在開展“雙進雙聯”法律服務專項活動中,充分整合法律服務和糾紛調解資源,建立法律服務進企業工作協調機制和服務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爲我市加快經濟方式轉變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在開展創先爭優活動中,積極鼓勵各區局和基層單位發現、培育和推出先進典型,樹立充滿活力、務實高效、公道正派、廉潔執法的良好形象。四是與信息化管理相結合。一方面,認真落實市行權辦“權力事項公開統一規範”的要求,對公開事項的內容和形式進行有效統一,做好市局行政權力事項數據與市行權辦監察系統的對接工作。另一方面,按照省廳執法質量考評辦法,制定我市的具體實施意見,對執法事項進一步確定工作考覈點和考覈分值,爲構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運行機制提供強有力的基礎保障。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和行政執法公開,確認公示我市司法行政全部的行政權力執法事項,實現行政權力網絡化運行,促進權力運行更加公開、規範。五是與加強隊伍建設相結合。全系統緊緊圍繞羣衆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重點加大對《公證法》、《律師法》、《人民調解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的執法檢查力度,並把握年度檢查、名冊公開等有利時機,突出加強行業機構、人員執法(業)行爲的檢查考覈,加強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鑑定、司法行政人民警察等隊伍建設,有效避免和減少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爲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