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範文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作爲司法鑑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鑑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爲做好此項工作,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範文

l.每名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其內容應與病歷記載一致。

2.醫生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疾病的診斷證明書。

3.對開具特殊診斷證明書,如涉及司法辦案需要、因病退休、殘疾等情況的',應與醫院醫教科聯繫,由醫教科指定專門人員開具,並蓋醫教科章。

4.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者,應由醫院組織會診,經過討論後,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5.病休證明書只證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時間,不具有診斷證明書的效力。

6.醫師開具病休證明書的時間限定。

病房:

(1)一級醫師不得超過半個月;

(2)二級醫師不得超過1個月;

(3)三級醫師不得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應由醫教科審批。

門診:

(1)醫師不得超過1周,科主任不得超過1個月;

(2)門診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由相關專業科主任開具病假,並報醫教科,蓋醫教科章。

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歷效力的醫療法律文件,是當事人休假、索賠等重要的依據。

爲規範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開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該院制定印發了疾病證明書管理規定,並認真組織全體醫務人員學習相關文件精神,認識醫學診斷證明書在醫療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實提高全體醫院管理幹部和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明確在工作中要以極端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認真地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