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診斷證明書及管理規定

篇一:門診疾病診斷證明書

門診診斷證明書及管理規定

姓名: 性別: 男 年齡: 歲 歲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檢查結果:

診斷意見:

處理建議: .

醫生簽名: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備 注:

1、本證明僅反映患者就診時(或就診期間)的情況

2、塗改或者未蓋病情證明章無效。

(病情證明章)

篇二:門診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門診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鑑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鑑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爲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爲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臨牀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醫師開具並加蓋個人簽章,臨牀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臨牀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塗改。門診醫師開具病休證明,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

四、門診醫師爲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並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加蓋公章時須持門診病歷及相關輔助檢查,在病休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不補開病休證明。

五、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病情複雜、涉及多專科等特殊鑑定需開診斷證明者,應組織會診,經討論後,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並加蓋醫務科章。

六、凡屬公傷、交通事故、打架鬥毆致殘者,診斷證明只寫病情和診斷,不寫致殘原因,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經醫務科審查,專人辦理,並詳細記錄。

七、復工、復學證明,須經本院臨牀醫師檢查認可後,方可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