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鎮化下的財政政策論文

一、新型城鎮化與公共財政

新型城鎮化下的財政政策論文

公共財政(publicfinance)指的是國家或政府爲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分配活動或經濟活動,它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種財政類型和模式。公共財政面對的是由私人部門經濟與公共部門經濟共同組合的混合經濟的背景,是從市場失靈出發,來界定公共部門即政府的經濟活動範圍和職能的。隨着城鎮化的發展水平的提高,人口不斷聚集,公共服務的覆蓋面變得越來越小,使得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提供成本也不斷下降。而城鎮化的發展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使得其更有能力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及其特點決定了其與公共財政有着緊密的聯繫,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型城鎮化的不斷髮展要求公共財政提供製度保障

隨着新型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工業化和市場化的步伐也在加快。市場在某些領域諸如公共物品提供領域的“失靈”狀態決定了公共財政體系必須加快完善起來。即市場逐漸退出某些競爭性領域,只在資源配置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財政在市場存在缺陷的領域加大支持力度。公共財政體系的完善能更好地滿足新型城鎮化推進過程中人們對公共物品和服務不斷增長的需求。

(二)新型城鎮化需要公共財政發揮其槓桿調節作用

新型城鎮化相對於傳統城鎮化而言,更加註重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利用,而公共財政政策作爲一種重要的調控手段能在這方面發揮其重要功能。一方面,新型城鎮化強調突出城鎮特色,公共財政政策需要引導企業找到適合本地區發展的特色優勢產業。另一方面,新型城鎮化同時強調突出城市的主導功能,公共財政政策同樣需要引導城市圈的合理佈局,形成以大城市爲支撐,中小城市爲重點,促進大城市和小城鎮的協調發展。

(三)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是新型城鎮化和公共財政的公共目標

新型城鎮化追求一種城鄉互動、協調發展的機制,以期同時推動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而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同樣是公共財政體制所追求的目標。公共財政應利用政府購買支出和轉移支付等手段不斷調節城鄉公共服務規模,以最終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而這對於新型城鎮化又是尤爲重要的。具體而言,我國目前要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主要是提升農村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的水平,而這些能爲城鎮化過程中的失地農民或進城農民工等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綠色城鎮化”理念需要公共財政政策的支撐

新型城鎮化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注重環境和資源的保護。而這一領域屬於“市場失靈”的範疇,公共財政正好能發揮其用武之地。盲目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的“城鎮化”不是“新型城鎮化”。公共財政體制應利用稅收、補貼等手段來糾正(鼓勵)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的負(正)外部性行爲,加大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力度,推進城鎮化的同時也保持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公共財政政策建議

(一)完善公共財政體制,使中央和地方財權與事權相匹配

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公共財政體制必須得到完善,這樣才能避免出現越位與缺位。必須建立起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公共財政體制,保證新型城鎮化建設對資金需求的穩定。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財權與事權,必須明確政府與市場的分工。市場可以解決的事,政府就應該退出,充分發揮“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作用,而市場解決不了的事(比如公共物品提供等),政府就應該主動解決。具體來說,事權的劃分要以公共物品受益範圍爲考量對象,即如果受益範圍超過了本級政府轄區,則應由上一級政府或受益範圍內多個政府共同承擔;而財權則必須保證本級政府具有與事權相應的財力以滿足其履行職能。要拓寬縣(市)、鄉財政的收入渠道,鼓勵縣(市)招商引資,並可以將招商引資項目的稅收收入留給縣(市),同時可以考慮將鄉鎮財政部門組織的各項收入留給鄉鎮,取消鄉鎮基數上解等。

(二)健全轉移支付制度,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均衡發展

新型城鎮化不僅是發達地區的城鎮化,還要包括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等。所以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就是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還存在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比如資金分配不規範,有些資金甚至流向了東部發達地區;又如財政轉移支付僅停留在保障階段,缺乏引導功能,這樣地方政府對新型城鎮化強調的環境保護等方面就缺乏發展的動力。在公共財政體系下必須堅定不移推進轉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首先,在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的同時要優化轉移支付的`結構,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以增強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給的能力,要打破傳統的觀念、方法,充分照顧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等,增加對這些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其次,建立健全省級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斷壓縮省一級財政支出,使財力向市縣傾斜。再次,加強財政轉移支付的產業引導功能。對於地方發展符合新型城鎮化思路的資源集約型、環境友好型等產業給予財政專項資金補助,增強地方政府建設“綠色”城鎮化的動力。

(三)積極推進新農村建設,促成新農村建設與

新型城鎮化的“聯動效應”新農村建設和新型城鎮化不是對立的而是有機聯繫的,在推進新型城鎮化的同時必須加快新農村建設。公共財政體系下的轉移支付制度在保證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同時還應促進功能區的建設,即促進產糧區、林業區、草原生態區等的建設,這一方面會促進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另一方面也使地方經濟得到發展,財政收入增加,實現了“新農村建設”與財政發展的雙贏。而要實現這一點,需要財政完善農業專項工程轉移支付、開創新型農業稅收體系以調動農民積極性等作爲保障。

(四)推行新型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市場化改革

隨着城鎮化的推進,面對日益增加的城鎮人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迫在眉睫。而爲了應對建設資金短缺的問題,必須發揮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引入競爭機制,實現多元化投資體制的建立。在這方面,可以有多種嘗試。一是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基金,即吸納和集中社會閒散資金以專門用於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這種方式在國外已有嘗試且發展良好(如澳大利亞)。但在我國發展這種基金還需政府簡化審批程序,並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同時還需要政府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保障投資者權益。二是可以引進外資。外資的引入不僅可以彌補國內建設資金不足,還可以帶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這些都可以很好的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