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設備增值稅論文

一、研發設備產生的增值稅與進項稅能夠進行抵扣

研發設備增值稅論文

“營改增”往往是在實施結構性減稅意圖的基礎之上進行啓動的。就拿生產企業來說,進行“營改增”之前,生產企業的固定資產中的設備,其增值稅與進項稅不允許抵扣;進行“營改增”之後,生產企業的固定資產之中的設備,其增值稅與進項稅是允許抵扣的。因此,“營改增”極大地調動了企業生產設備更新換代升級,提升了企業科技含量,促進了產業轉型,達到了“營改增”的目的。“營改增”前,研發企業的受託研發屬於服務業,交納營業稅,是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因此對應研發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不許可抵扣。“營改增”後,對於已經成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企業來說,要和生產企業相同,其設備的增值稅與進項稅都能夠進行抵扣。此舉降低了研發企業的受託研發支出,激發研發活力,不僅實現結構性減稅的目的,還對從“中國製造”轉向“中國創造”意義重大。

二、金額確定方法

對於已經被認定成一般納稅人的研發企業來講,能夠將研發設備的增值稅與進項稅進行全額的.抵扣。而對於單個受託研發項目,在受託方結算的收入中既有免稅收入、又有非免稅收入,如何確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故而就建議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的時候,要充分使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13]37號《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裏面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之中明確表示:試點的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等等;試點的納稅人在申請免徵的增值稅時,必須要去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在實際工作中,技術合同認定和免徵增值稅認定時,對設備購置支出沒有認定免徵,這就是說,在受託項目確認收入時,受託研發企業爲購置設備向委託方收取的款項,在受託研發企業確認爲收入時要交納增值稅。既然確認好了增值稅與銷項稅,那麼就要在取得設備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都應當進行抵扣。在實際操作中,進行了免徵增值稅認定的受託研發項目會出現兩大類情況:第一類情況,委託方與受託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設備的預算與具體構成,受託方對於研發項目的設備單獨覈算,該項目的設備與受託方其他設備能區別開;第二類情況,委託的一方要與受託的一方在進行合同中若是沒有約定設備產生的預算與具體的構成,即使有了約定,受託方也沒有對研發項目的設備進行單獨的核算,那麼該項目的設備與受託方的其他設備就不能區別開來。對於第一類情況,項目的設備進項稅會實行全額抵扣。對於第二類情況,可以部分抵扣,具體金額確定方式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裏面的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的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沒辦法劃分就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要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因此,對於第二類情況,應先確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月進項稅高出的部分,可以抵扣。

三、實踐案例

A企業作爲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必須接受B企業委託,然後就新型的烯烴材料進行開發。雙方簽訂了合同,明確項目總預算1000萬元,其中設備6套,含稅總價值117萬元。A企業就此合同進行了技術合同認定和增值稅免稅認定,免稅收入682萬元。A企業在財務覈算過程中,對每個研發項目分別覈算,對每個項目採購的設備按照固定資產管理,同時採取分項目列示。對於這個受託項目,A企業同樣單獨覈算成本,同時本項目的設備單獨列示。A企業在進行設備購置的時候,必須取得了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再對進項稅實行了抵扣。在A企業按照合同與B企業結算時,A企業向B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爲6%)318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爲0)682萬元。簡單計算,此受託研發項目,A企業發生增值稅銷項稅18萬元,抵扣進項稅17萬元,實際稅負1萬元。對於此案例中,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設備的預算與具體構成,或者有約定,A企業未對於研發項目的設備單獨覈算,該項目的設備與受託方其他設備不能區別開,爲簡單起見,假設收入確認與設備購置同時發生,那麼A企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如下:不能夠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沒辦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的銷售額、非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17×682÷(682+318÷1.06)=11.8.因此,A企業當月進行抵扣的進項稅額=17-11.8=5.2,此受託研發項目,A企業發生增值稅銷項稅18萬元,抵扣進項稅5.2萬元,實際稅負12.8萬元。

四、實踐意義

上述案例中,在“營改增”前,受託企業應交營業稅爲318×5%=15.9萬元,這是高於“營改增”之後受委託的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改增”如果不能實現結構性減稅,那麼必然不會促進研發企業的積極性。同時,通過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對於受託研發項目中設備支出較大的,受託單位管理越規範,如合同中設備構成約定越明晰、財務覈算越精細、技術合同認定和增值稅免稅認定越完備,則實際享受的稅收優惠越多。從這點看,在結構性減稅的同時,無形中促進了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