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爲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爲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合同法案例

隨着時間的推移,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同法案例,歡迎大家分享。

合同法案例1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於水果零售,後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儘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後,便以乙擅自轉租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颱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爲什麼?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爲什麼?

S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築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願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並於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於當天驗收並接收了貨物。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後,積極準備貨源,於接信後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築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於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於法有據?

(3)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爲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築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後,於次日再次去函表示願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後即發貨100噸至建築工程公司。那麼,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理由:某建築工程公司並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築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爲要約邀請,豐華後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爲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係。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於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某建築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爲應當視爲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於建築工程公司驗收並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爲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爲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爲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並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後並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築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爲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爲準。

合同法案例2

新家裝修從2個月拖到6個月,還超出預算,房主深感到不滿,這損失誰來負責?

據報道,去年5月,李琪找到了一家名爲湖南紅太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家裝公司做裝修。並與他們簽訂了“優惠價”10萬元的合同,去年8月初正式進場裝修,但是合同中並未對違約責任、損失賠償等作出約定。

但自簽定之日起,這張合同彷彿是一紙空文。依據雙方合同約定,2014年10月31日爲竣工日期。但直到2015年1月31日,李琪家的主體工程才初步完工。李琪原本打算年前搬傢俱,年後入住。但至今,她家仍然有兩三個櫃門沒裝,踢腳線也沒補齊。

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李琪與家裝公司協商,對窗套、門套等項目進行增改。但直至1月份,紅太陽裝飾公司才告訴李琪,這些增改需再支付22083元,超出了原本10萬元的預算。目前經過協商,紅太陽裝飾公司相關負責人已答應減免李琪部分管理費作爲補償,並完成李琪家的掃尾修正。

裝修延期要賠償

《民法通則》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案例中李琪簽訂的合同有效,但並不嚴謹。不過我國法律有規定,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賠償標準,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造成損失,應該以損失大小來計算並賠償。“像裝修工期拖延,就可按業主的租金損失來計算賠償。

房屋裝修糾紛不斷,在進行房屋裝修交易時,雙方都應該簽訂合同,保證交易雙方的公正、公平。尤其是消費者,一定要注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合同法案例3

【題目】

一、2009年1月l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B型挖掘機5臺,每臺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餘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後每月5日前支付10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後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託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爲此支付運費1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一發生以下事實:

(1)甲公司發現一臺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

(2)一臺挖掘機因被突發洪水浸泡受損,送丙修理廠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費而被丙修理廠扣留;

(3)甲公司將一臺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0萬元;

(4)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並說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並說明理由。

(3)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並說明理由。

(4)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並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租金?並說明理由。

【答案】

(1)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以上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於履行地點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是收取貨物、交付貨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貨款、交付貨物的一方,所以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

(2)應該由甲承擔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對風險的移轉沒有影響,挖掘機已經交付給甲了,所以應該由甲承擔損失。

(3)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留置的挖掘機與修理是同一法律關係,所以丙修理廠可以留置挖掘機。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乙約定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這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合同有效,甲有權收取租金。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法律行爲,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爲的效力發生。本題中,貨款付清是5臺挖掘機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由於條件尚未成就,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雖然未轉移,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甲此時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還享有用益物權中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財產屬於收益的權利,因此,甲有權出租該挖掘機並有權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