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重點複習資料

一、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民法的效力範圍,即民法在何時、何地,對什麼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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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包括民法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國領土、領海、領空內進行的民事活動,不管主體是中國公民、法人,還是外國公民、法人,均適用中國民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規定的;第二、地方國家機關發佈的地方性民事法規,僅在發佈機關所管轄的地區生效,對其他地區不適用;第三、單行法另有規定的情況。

(三)民法對人的適用範圍:包括公民、法人兩種情況。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如外國使領館人員享有民事豁免權時,不受所在國民法約束。法人分爲中國法人和外國法人。中國法人和外國法人在中國境內的民事活動原則上應適用中國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不適用所在地法律的,應按特殊規定辦理。

二、民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區別:

(一)民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當事人主體地位不同。行政關係的主體一方爲國家機關,另一方爲行政管理相對人,國家機關依職權發出命令或決定,支配相對人的行爲,相對人則僅有服從的義務,雙方當事人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

2、法律關係中體現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關係取決於行政機關單方意志,這種意志內容實質是國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的管理權利不允許放棄,否則即爲失職、瀆職。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具有任意性,民事權利可以放棄。

3、調整原則不同。強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則;民法以自願原則爲核心。

(二)民法與勞動法的區別:社會主義的`勞動關係中,勞動力不是商品,工資不是勞動力價值的體現,勞動關係不適用等價交換的民法原則,即適用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但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無特殊規定的,勞動合同適用民法規則。

(三)民法與商法的區別:民法是商事活動的基本法,商法是補充民法的單行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由於商事活動是以營利爲目的的商品交換行爲和一系列的相關行爲,商事活動本質屬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商法規則是民法在具體經濟關係中的具體化,其依賴於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畢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規範未做具體規定時,應以商法補充,商事規則要優先於民法適用。

三、民事法律關係: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即由民法確認、保護的民事關係稱爲民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