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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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制度

項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項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管人和理事。管人和理事是在一個特定的環境下和具體的專業領域內進行的。

管人包括崗位設置與人員的行爲規範管理。

理事需要明確各種管理事務的相互關係,處理原則、程序,應該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應該怎麼做,不能怎麼做;要做到什麼程度。

行爲和處事的結果會得到什麼樣的獎懲等。

綜合而論,崗位責任和管理流程都是制度的一部分,只不過崗位責任和管理流程是在其重點領域更有側重。

項目管理制度是項目成功管理的主要支撐之一。

具體而言,常用的項目管理制度包括項目範圍管理制度、項目進度管理制度、項目成本管理制度、項目質量管理制度、項目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項目溝通管理制度、項目風險管理制度、項目採購管理制度、項目中止制度,等等。

制定項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原則

(1)規範性。

管理制度的最大特點是規範性,呈現在穩定和動態變化相統一的過程中。對項目管理來說,長久不變的規範不一定是適應的規範,經常變化的規範也不一定是好規範,應該根據項目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相對的穩定和動態的變化。在項目的發展過程中,管理制度應是具有相應的與項目生命週期對應的穩定週期與動態的時期,這種穩定週期與動態時期是受項目的行業性質、產業特徵、團隊人員素質、項目環境、項目經理的個人因素等相關因素綜合影響的。

項目管理制度的規範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客觀事物、自然規律本身的規範性和科學性;二是特定管理活動所決定的規範性。

(2)層次性。

管理是有層次性的,制訂項目管理制度也要有層次性。通常的管理制度可以分爲責權利制度、崗位職能制度和作業基礎制度三個層次。各層次的管理制度包含不同的管理要素。前兩個制度包含更多的管理哲學理念與管理藝術的要素,後一個屬於操作和執行層面,強調執行,具有更多的科學和硬技術要素的內容。

(3)適應性。

實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多、快、好、省地實現項目目標,是使項目團隊和項目各個利益相關方儘量滿意。不是爲了制度而制訂制度。制訂制度要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既要學習國際上先進的理論,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要適應我國先進的文化(注意不是落後的陋習)。

項目管理制度應該簡潔明瞭,便於理解和執行,便於檢查考覈。

(4)有效性。

制定出的制度要對管理有效。要注意團隊人員的認同感。在制訂制度的時候,是上級定了下級無條件執行,還是在制訂的時候大家一起參與討論?區別很大。制度的制訂是爲了項目管理的效率,而非簡單地制約員工。管理制度必須在社會規範、國際標準、人性化尊重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管理制度如果不能獲得大家的認可,就失去了對員工行爲約束的效力;管理制度如果不能確保組織經營管理的正常有序和效率,就說明存在缺陷。管理制度沒有明確的獎懲內容,員工的差錯就不能簡單地由員工承擔責任,主要責任在管理者。反過來,尊重也不是放任,制度的存在價值在於其具有權威性與合理性,不合理可以修改,但不能形同虛設。尊重,是要面對人性和社會規範的。我們提倡人性化管理,但不是人情化管理。該管的一定要管,該遵守的原則一定要遵守,管理者不能將破壞組織的規章制度、損壞組織利益作爲換取人情的籌碼。即使組織現有的制度確實不合理,也要通過正當途徑反饋給決策者,嚴格按照程序來變更或廢除。將不合理的'制度置若罔聞而我行我素,這種危害遠大於不合理制度存在所產生的危害,這將直接導致員工對整個制度的不重視,從而使得組織上下缺乏執行力。

(5)創新性。

項目管理制度的動態變化需要組織進行有效的創新,項目本身就是創新活動的載體,也只有創新才能保證項目管理制度具有適應項目的相對穩定性、規範性,合理、科學、把握好或利用好時機的創新是保持項目管理制度規範性的重要途徑。

項目管理制度是管理制度的規範性實施與創新活動的產物。有人認爲,管理制度=規範+規則+創新,有一定的道理。這是因爲:一方面,項目管理制度的編制需按照一定的規範來編制,項目管理制度的編制在一定意義上講,是項目管理制度的創新,項目管理制度創新過程就是項目管理制度的設計、編制,這種設計或創新是有其相應的規則或規範的;另一方面,項目管理制度的編制或創新是具有規則的,起碼的規則就是結合項目實際,按照事物的演變過程依循事物發展過程中內在的本質規律,依據項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實施創新的方法或原則,進行編制或創新,形成規範。

項目管理制度的規範性與創新性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互爲基礎、互相作用、互相影響的關係,是一種良性的螺旋式上升的關係,規範與創新能夠使兩者保持統一、和諧、互相促進的關係,非良性的關係則會使兩者割裂甚至出現矛盾。

項目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和加強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公司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施工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公司現實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屬礦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包括礦、土、安)的施工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管理的責任制,以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性;明確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的內容、程序等。

第二章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制度

第四條按照科學管理、合理組織施工的原則,要求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達到必備的開工準備條件。

第五條施工單位準備開工時應向建設單位申報開工報告,建設單位派工地代表對開工條件進行考覈,所有考覈項目全部達到合格後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批准後交付施工單位執行。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施工單位不能按時開工,必須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請求,經建設單位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建設單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請求,工期不予順延。

第三章施工圖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制度

第七條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步驟,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八條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的前提條件:

1、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圖紙。

2、在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之前,各有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審圖,並提出初步意見

3、在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時,設計單位必須派負責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設計人出席,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一般應在工程開工10天之前進行。

第九條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工作的程序:

1、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意圖、工藝要求、佈置與結構設計特點和施工單位應注意的事項。

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圖紙中的疑問、存在問題和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

3、設計單位答疑。

4、建設單位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協商,擬定解決問題的方案

5、建設單位負責寫出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並經各方簽字。

6、圖紙會審紀要應作爲設計文件組成部分存檔。

第十條圖紙會審重點內容:

1、圖紙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按圖紙劃分經各級人員正式簽署。

2、施工圖與設備、特殊材料的技術要求是否一致。

3、設計與施工主要技術方案是否能相適應,對現場條件有無特殊要求。

4、預製構件、設備組件及現場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現場施工的實際能力。

5、各專業之間及設備和系統施工圖設計之間是否協調,例如設備外形尺寸和基礎尺寸、建築物預留洞孔及預埋件與安裝圖紙要求、設備與系統連接部位、管線之間相互關係等。

6、施工圖之間、總圖和分圖之間、總體尺寸與分部尺寸之間有無矛盾。

第十一條對會審中有可能出現的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按設計變更管理程序提出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簽證後交施工單位執行。

第四章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報與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工程開工前,承建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提交建設單位會審。

第十三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會審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質監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參加。會審後,由建設單位形成會議紀要,經各方簽字後作爲正式施工的依據。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具體條件,從技術、設備、機械化程度、組織管理、經濟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確保施工組織設計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措施得當,利於安全、文明施工,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條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

2、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書。

3、符合設計單位所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如有必要要求設計進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時,應有充分論據,並徵得設計方代表的同意。

4、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範和標準。

5、符合現場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應包括的內容:

1、工程概況,工藝流程,設計與設備特點等。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質量標準及質量控制點。

3、施工技術和物資供應計劃,包括設計圖紙交付計劃。

4、主要施工機具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5、施工綜合進度安排,包括開工、竣工日期、階段形象進度及施工進度網絡圖。

6、施工場地安排及施工平面佈置圖。

7、安全、質量、文明施工計劃和保證措施。

8、新工藝和新材料的使用。

9、費用估算及工作量進度。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確定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建設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施工組織總設計中安排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建設單位審覈後執行。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費用。

第五章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由於下列原因可要求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局部變更:

1、設計圖紙有差錯。

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現場條件所限,採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4、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5、施工差錯經有關方面批准的處理意見。

6、圖紙設計與實際不符以及圖紙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籤核後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需要設計變更時,必須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提出變更事由,經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二十條設計變更按其性質與大小,分爲下列三類:

1、一般小型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下),原則上不增減預算費用,不改變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美觀,如圖面尺寸差錯、材料等代換、圖紙細部增補詳圖、圖紙間矛盾處理。這類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核籤、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2、較大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上、XX萬元以下),工程內容與工程量有變化,但不涉及初設審定的原則,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費用,要對局部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有一定影響,這類設計變更由要求變更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籤核、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執行。

3、重大設計修改(XX萬元以上),涉及原初設審定的設計規模、設計原則、結構佈置的修改,或涉及總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概算需要調整,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原設計單位負責人審覈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設計變更應按其性質與大小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之後才允許施工,不得先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後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三條設計變更資料作爲設計文件組成部分應妥善保管,後作爲竣工資料統一歸檔。

第六章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未經三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審,不準開工。

第二十五條不按要求提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準開工。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保證工程質量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不予審批實施。

第二十七條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進行試化驗的,不準開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質量不合格者,必須返工。

第七章施工總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施工總平面佈置是施工組織總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完成施工場地的劃分,交通運輸的組織,各種臨建,施工設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佈設,場地的豎向佈置,並滿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確保整個施工場地佈置緊湊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節約用地、文明整齊。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根據合同所規定承建的工程範圍,按照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繪製施工總平面圖,由建設單位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不得在給定的施工場地之外私建、亂建臨時設施或堆放設備材料,更不允許佔用道路作爲施工場地。如有必要,應由建設單位批准。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要對其所佔用的施工場地範圍內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統的暢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環境負責,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種污水不得隨意亂堆亂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