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績效審計實施辦法

蘭州大學績效審計實施辦法

(校審計字〔20XX〕1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績效審計工作,優化配置資源,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據有關法規和標準,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對校內各單位資源使用、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審計處依法獨立開展績效審計工作,也可與社會中介機構合作或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與。

第四條 績效審計應着眼於解決問題,立足於提高教育資源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發展目標的實現。

(一)對被審計單位是否正確履行經濟管理職責並且經濟、有效地執行有關經濟政策進行審計;

(二)對被審計單位實現既定經濟目標的程度及影響進行審計,爲學校提供績效評價意見

(三)對被審計單位在資源使用、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審計建議以整改提高。

第二章 審計立項

第五條 選擇和確定績效審計項目應遵循重要性、時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所選項目對學校事業發展影響較大、社會和師生員工關注度較高;

(二)時效性原則。選擇項目應圍繞學校當前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介入時機適宜;

(三)增值性原則。所選項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進的空間,審計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較高;

(四)可行性原則。選擇項目時要考慮被審計單位的配合程度、審計實施的可操作性。

第六條 審計處根據實際需要,既可將績效審計單獨立項,也可將績效評價作爲財務收支、經濟責任、建設工程、專項資金等其他審計業務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審計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審計力量的可能性,確定績效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主管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八條 績效審計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績效、專項資金績效、固定資產投資績效、對外投資績效、校辦企業經營績效等方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拓展績效審計範圍。

第九條 預算執行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預算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分析偏差及原因;

(二)分析和評價預算支出效益、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

(三)審查預算單位的績效管理措施及執行效果;

(四)評價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考覈情況;

(五)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條 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項目績效目標及完成情況。

(一)項目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審查資金預算安排及到位情況、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分析項目資金預算的合理性、撥付的及時性以及專款專用、跟蹤監管的措施。重點審查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損失浪費情況;

(二)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主要審查項目立項、批覆、實施、管理、完成、驗收等情況,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況及執行效果,評價項目實施程序的科學性、規範性、有效性;

(三)項目績效目標及完成情況。分析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經濟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評價項目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在評價項目經濟效益的同時,要關注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績效審計分爲建設工程投資績效審計和大型儀器設備投資績效審計。

(一)建設工程投資績效審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立項、實施和運行效果。

1。項目立項情況。審查基建工程投資立項的程序和手續,分析投資決策程序和結果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效益性;

2。項目實施情況。審查項目施工、設備、建材的採購招標程序,分析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投資等情況,評價項目建設、管理、使用、監理、審計等單位溝通協調的有效程度;

3。項目運行效果。評價項目運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對當地環境的影響,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等立項文件的預期目標。

(二)大型儀器設備投資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立項、採購程序、調試驗收、管理制度、運行狀況、綜合績效等方面。

1。審查設備購置立項、採購招標、調試驗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相關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是否建立健全設備運行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效果;

3。分析設備運行次數及開機時間,在教學、科研等方面產生的作用和成果,綜合績效是否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立項)書的目標。

第十二條 對外投資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立項、項目管理、投資效益等方面。

(一)項目立項情況。審查項目決策程序的合規性,評價可行性研究的科學性;

(二)項目管理情況。審查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評價項目管理部門對項目活動的監督管理情況;

(三)項目投資效益。評價項目投資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是否存在因決策或操作失誤而導致的損失和浪費問題。

第十三條 校辦企業經營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企業經營活動及經營績效。

(一)企業經營活動。審查企業經營決策的`合規性,評價經營活動的合法性;

(二)企業經營績效。審查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分析企業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非正常盈虧的原因,評價企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四條 審計處應在實施績效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項目組送達審計通知書。如有特殊情況,經審計處處長批准,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績效審計。

第十五條 在績效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組的財務收支不實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規問題,審計處可中止績效審計並啓動其他審計程序。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和項目組要積極配合審計工作,按時提供相關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不得拒絕和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可以採取查閱、觀察、訪談、諮詢、抽樣、函證、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方法進行審計取證。

第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將審計報告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組的意見。

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組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爲無異議。

第十九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績效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審計處將績效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黨政領導,同時發送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績效審計評價應遵循重要性、客觀性、準確性和謹慎性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從績效分析角度,對影響績效的重要問題進行評價;

(二)客觀性原則。在審計查證的基礎上,依據評價標準,對相關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

(三)準確性原則。審計評價應措詞恰當,表述清楚,審計結論要有事實和依據的支持;

(四)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應穩健謹慎,對超越審計範圍、依據不充分、難以定性的的事項不予評價。

第二十二條 按照科學性、客觀性、先進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選擇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一)法定標準。主要包括法律、法規、準則、有關政策和文件規定的標準;

(二)技術標準。主要包括國際標準、國家制定的行業技術標準;

(三)經濟標準。主要包括經濟指標、工作任務、歷史最好水平、行業最好水平等;

(四)參考標準。主要包括預算、計劃和合同規定的標準,公認的業務慣例和民意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制度、績效目標、歷史數據和歷史業績,專業機構和專家的意見等。

第二十三條 績效審計評價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定量分析爲主、定性分析爲輔的評價方法,具體包括比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專家評估法、公衆評價法等。

績效審計評價時可根據各項目的特點和管理要求,選擇一種或多種評價方法。

第二十四條 績效審計的定量評價以結果導向分析爲基礎,圍繞績效審計評價內容設置評價指標,逐步建立系統、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十五條 對實施週期較長的跨年度項目,可根據管理需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階段性評價。主要對被審計項目的完成進度、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項目效益與預期目標的偏差情況等進行考覈與評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按照《蘭州大學審計結果運用管理辦法》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審計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