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審計論文

績效審計沒有單一定義,許多國際組織和績效審計領先國家均對績效審計有着不同定義。接下來小編蒐集了績效審計論文,歡迎查看。

績效審計論文

篇一:公共交通績效審計論文

一、問題提出

近些年,在我國高速發展的社會環境下,公共交通建設在各線城市的發展規劃中佔據了極爲重要的地位,一二線城市以地鐵等軌道交通爲主要發展方向,三四線城市則以快速公交等公路交通爲主,發展極爲迅速。而這類以公共交通爲對象的政府投資項目,由於政府公共交通投資項目通常財政投入大、耗用資源多,並且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如何對此進行評價,不僅是政府績效審計實務工作的重點內容,也是績效審計理論研究的熱點之一。目前,學者們就政府公共交通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理論及方法的創建提出了諸多有價值的觀點與結論,但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按照有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評價體系指標的基本內容,可將此領域的研究分爲三個主要方向:基於“投入-產出”理論上的“3E”或“5E”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基於“受託代理責任”理論的政府績效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研究以及藉助以“因果關聯”爲理論解釋的平衡計分卡及其應用原理構建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但是這些評價方式在評價結果的客觀性與實用性上均存在改進空間。

二、績效審計“階梯型”評價模式的內容框架

關於構建的公共交通投資項目的績效審計評價的基本框架,是反映績效評價內容的基本平臺。因此,爲確定具體的指標用以具體衡量,首先應當確定該績效評價框架。“階梯型”的績效審計評價框架是基於不同生產要素在公共交通投資項目的不同階段中發揮的作用,在完成價值的形成與轉化中所體現出的“階梯型”的發展過程。參閱圖1。從圖1可以看出,這一“階梯型”的評價指標體系從橫向和縱向兩個角度進行系統的衡量。橫座標上,表示審計階段,依據照審計客體的轉換,按“準備階段”、“建設階段”“、營運階段”劃分工程項目的生命週期,進行階段審計。縱座標上,表示審計緯度,依據價值的形成過程,從“資源配置”“、職能行使”“、潛力發揮”“、貢獻效益”四個方面進行績效評價。四個維度之間存在內在邏輯關係參閱圖2。的。貨幣資金、實物資產、人力資源是項目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初始價值形態,隨着項目建設和管理的不斷進行,實現資源配置、資源管理、資源增值,並最終發揮其社會價值,實現項目的最終目標。由於不同的項目階段,對應以不同的價值形成過程,並不是每一階段都需要對這四個緯度進行衡量,因此我們僅在事前項目的準備階段以“資源配置”和“職能行使”爲審計緯度對項目進行審計評價,其審計客體爲政府有關部門;在隨後的建設階段,就中標的建設單位,增加“潛力發揮”緯度,對施工的過程和竣工驗收進行審計;最終在交付使用的績效審計中,再添加以“貢獻效益”緯度,以公交公司等管理事業單位爲審計客體,對建成後的公交項目綜合運行情況進行績效審計。“階梯型”評價模式以“貨幣、實物、人力”三大生產要素的價值的形成過程爲導向,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對應以“資源配置”、“職能行使”“、潛力發揮”“、貢獻效益”四個緯度進行績效審計。階梯的形態不僅體現體現了橫向審計階段與縱向審計緯度的有效結合,並且以上升的趨勢來體現審計過程的層層遞進,以是否滿足公共需求、實現社會效益爲最高目標的評價導向。

三、績效審計“階梯型”評價模式的指標體系

(一)資源配置對應的指標體系設計在考慮建設過程中的價值元素時,不能忽略的是這三項價值要素本身即具有價值,因此在最底層設立“資源配置”這一緯度,來對項目在資源運用的經濟性方面進行績效審計與評價。並且在項目的不同審計階段,對於這三項生產要素的評價都是必須的,隨着項目建設的推進,對生產要素評價的內容也會隨之改變。具體參閱表1。(二)職能行使對應的指標體系設計由於在資源配置環節這三項生產要素處於相對靜態,價值較低,只有將其投入到動態的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才會發揮作用形成更大的價值,因此對投入使用的基本要素在項目的有關建設流程中行使職能的效用,我們需要設立“職能行使”這一緯度來對建設過程中的效率性進行績效審計評價。同樣的,職能行使的過程是每一審計階段都要經歷,對應我們也需要做出不同的評價。具體參閱表2。(三)潛力發揮對應的指標體系設計隨着項目的建成,在公共交通投資項目中體現爲道路的修繕、交通工具的購置、站臺設施的建成等方面,三大要素的價值進一步上升,由於尚未投入運營使用,故仍在建設階段以“潛力發揮”這一緯度對其潛在的價值進行效率性的績效審計與評價。由於對“潛力發揮”的評價僅在項目建設完成之後,因而只在建設階段和營運階段進行評價,具體參閱表3。(四)貢獻效益對應的指標體系設計當公共交通項目投入運營,即爲最終滿足公共需求、實現社會效益時,“貨幣資金”、“實物資產”、“人力資源”實現了其最終的價值,由此我們以“貢獻效益”對其進行綜合的效果性績效審計評價。具體參閱表4。

四、績效審計“階梯型”評價指標體系的權重設置

構建出初始評價指標後,據此我們設計出初始問卷,採用李克特(likert)四級量表(最高爲4分表示完全同意,3分表示基本同意,2表示中性評價,1分表示不同意),共發放問卷481份,實際收回456份,回收率爲94.8%,通過因子分析和結構方程等方法進行了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驗證性因子分析,總結出關鍵影響因素,從而確定對應的影響指標,並按層次分析法確定權重,具體如下:(一)確定關鍵影響因素的權重1、求權重在採用層次分析法進行權重的確定時,我們通過向有關專家和部門領導及負責人發放問卷進行打分,並綜合面向羣衆的調查問卷,對關鍵影響因素和其影響指標進行了內部的兩兩比較,確定每一個關鍵影響因素對於其他關鍵影響因素的相對重要性並賦予一定的分值,最終構造有關判斷矩陣進行特徵值和組合權向量。以下我們以營運階段貢獻效益的三個關鍵影視因素進行舉例:2、一致性檢驗爲進行判斷矩陣的一致性檢驗,計算一致性指標CI=(λmax-n)(/n-1),查表得到平均隨機一致性指標RI。當隨機一致性比率CR=CI/RI<0.1時,認爲層次分析排序的結果具有滿意一致性,即權數分配是合理的,否則需要調整判斷矩陣的元素取值,重新分配權係數的值。由上述表格數據可知:CI=(λmax-n)(/n-1)=-0.14CR=CI/RI=-0.14/0.58=-0.24<0.1所以可以得出結論貢獻效益的判斷矩陣具有較好的一致性,所求得的權重係數是有效的。以同樣的方法我們可以求得其它緯度的關鍵影響因素相對應的判斷矩陣,具體參閱表7。(二)確定影響指標的權重同樣的方法可以得到影響指標的判斷矩陣。根據一級判斷矩陣和二級判斷矩陣即可以得出該公共交通項目績效審計“階梯型”評價指標體系與權重:其中三個審計階段的權重分別爲0.10,0.34,0.56。不同審計階段的審計緯度權重也存在差別:準備階段“資源配置”、“職能行使”緯度權重爲0.57,0.43;建設階段三個緯度權重分別爲0.26,0.26.0,48;營運階段審計緯度權重爲0.14,0.25,0.18,0.43。

五、基於“階梯型”績效評價模式的應用

(一)項目背景與數據選取由於本文是以BRT快速公交爲例所構建的指標體系,因此在對該評價體系進行運用時,也將選取某城市BRT的的相關調研數據進行研究。該城市於2010年建成BRT項目,共投資59690萬元,主要用於BRT專用道的改造42000萬元、站臺建設2500萬元、智能化系統開發40000萬元以及BRT車輛購買11000萬元等。據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年客運總量達6000萬人次作用,票務收入約有5000萬,政府補貼5000萬餘元。目前該城市的BRT規模實施“一主一環五支”線路,預計到2020年將發展至5條主線,10條支線。以上有關數據,主要包括來源於收回的456份有效問卷,其中問卷分別對乘客、BRT司機及工作人員、周邊商戶進行調查;另外數據還數據還來自有關部門專家的採訪與評分。在對相關數據的處理上,我們採取模糊隸屬度的方式,對調查問卷上涉及的問題對應的到指標,進行隸屬度計算,下面以“貢獻效益”緯度下“公衆滿意度”的影響指標爲例具體說明:在我們對公衆發放的調查問卷中,在有關問題中詢問對票價的滿意度時,共有215人蔘與了調查,其中111人選擇“滿意”,92人選擇“基本滿意”,12人選擇“一般”,0人選擇“不滿意”。因此,模糊隸屬度分別爲v1=0.5187,v2=0.4252,v3=0.561,v4=0。對其他問卷的數據整理同理可以相關隸屬度,以下表8爲有關公衆滿意度的統計結果。

(二)指標計算根據上表x中“公衆滿意度”的影響指標權重,構建權重係數矩陣:A=(0.1,0.1,0.2,0.1,0.3,0.2)同時由上述指標的隸屬度,構建公衆滿意度的模糊關係矩陣:接着,再利用模糊層次綜合評價的計算模型B=AR,計算得到一級評價指標“公衆滿意度”的模糊評價向量:B=(0.54,0.36,0.05,0.05)同理,將有關數據整參閱表9。

(三)模糊評價與結果分析根據表9的統計結果,可以得到各關鍵影響因素的模糊評價向量,同時,按照隸屬度最大的原則可知,對每一個關鍵影響因素都可以進行相應的等級評價,具體參閱表10。由表10可知,在26個關鍵影響因素中,有15個等級被評定爲“優”,另有11個等級爲“良”;在9個審計緯度中,有5個緯度等級爲“優”,4個緯度等級爲“良”;在3個審計階段中,在準備階段和營運階段等級爲“優”,在建設階段則爲“良”,最後的總評爲“優”。整個評價過程中沒有相關的指標等級爲“中”和“差”。據此,總體上我們可以初步判斷該城市BRT項目的整體績效情況是處於比較良好的狀態的,最終審計結果的等級則可以被評定爲“優”。採用評價體系評語等級V={優,良,中,差}四個等級,相應的評分值C=(100,80,60,40),根據公式W=B×C計算最終的綜合評分,其中,B爲最終審計階段的模糊向量。若計算結果85<W≤100,則最終績效爲“優”,如果70<W≤85,最終績效爲“良”,如果60<W≤70,最終績效爲“中”,如果W≤60,則績效結果爲“差”。由一下總評等級模糊向量計算該城市BRT項目的績效得分爲:W=B×C=0.411×100+0.357×80+0.172×60+0.059×40=82.3995668綜合該績效得分可以最終判定該城市BRT項目的績效爲“良”,並且是處於比較高的水平,尤其是在準備階段和建設階段內在貨幣資金和人力資源方面的關鍵影響因素都體現出較高的經濟性與效率效果性,而在建設階段中,由於在建設的工期、質量以及在資產使用等方面相較績效不優,從而使得整體評分有所降低,但從總體上來看該項目的整體績效仍然處於較高的水平。

六、總結

從以上政府績效審計“階梯型”評價模式在公共交通投資項目上運用可以看出,該評價模式可以綜合項目發展的全過程進行評價,並且準確快捷地發現項目中績效不足的領域,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形式上,該評價模式具有獨創性,以“階梯型”逐步向上的形態體現項目建設的最終價值導向———“貢獻效益”;內容上,該評價模式不僅侷限於事後運營情況的審計,也不將事前準備與事中建設的績效審計僅作爲專項審計,而將公共交通投資項目作爲一個完整的項目進行綜合的績效審計。此外,該模型指標體系的構建從長期發展的角度出發,以生產要素價值的形成過程連結各個緯度,並以體現生產“投入-產出”的價值來衡量績效的目的。由於公共交通投資項目種類繁多,筆者也僅以BRT項目作爲研究對象,因而在嘗試給出具體的評價指標用於整體公共交通投資項目的績效審計評價時,會存在實用性和操作性的侷限,但仍希望可以作爲實務操作中績效審計相關工作的一個參考與借鑑。

篇二: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論文

一、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理論基礎

(一)公共受託責任理論

權力是對有價值資源的控制公權力的行使就是佔有和支配公共資源。政府通常通過稅收或提供壟斷性服務的方式獲得公共資源來服務社會大衆,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社會公衆與政府的委託代理一旦確立,政府就掌握了國家資源進行國家事務管理,而社會公衆的控制力和約束力是不足的,故社會公衆希望政府的政策制定、權力行使、資源的利用能公開透明化,避免濫用權力和資源,規避政府人員作爲理性經濟人所產生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能及時的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政府爲了能夠更好地成爲服務型政府,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不懈怠地履行社會公衆的受託責任,不僅要對公共資源的合法合規性負責,而且還要對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負責。總之,公共受託責任是政府績效審計發展的內生性動因,政府績效審計也因公共受託責任的發展而發展。

(二)新公共管理理論

20世紀70年代到20世紀80年代,隨着傳統的公共管理體制不斷暴露其冗長的組織結構所帶來的政府效率低下、公共預算總額盲目擴大帶來的經濟財政危機等引起公衆強烈不滿的問題,社會大衆的價值觀念不斷變化、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不斷增強,民衆對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於是在英、美等西方國家掀起了政府改革運動,稱爲新公共管理運動。這場改革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和目標管理的企業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競爭機制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增加顧客導向理念來改善政府和社會的關係,從注重機構、過程和程序轉爲注重項目、績效和責任,來創造一個高效、負責的新型政府。在新公共管理背景下,政府績效審計是對政府績效管理進行監督和評價的一種有效工具。同時這種背景也爲政府績效審計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發展動力。

二、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評價體系構建

(一)以水利工程項目

績效審計目標爲指導首先要釐清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的思路,明確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的定位,確定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的目標,以目標爲導向來確定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的內容、範圍、方式和方法。

(二)針對不同水利工程項目

績效審計目標設計評價指標水利工程按目的或服務對象可分爲防洪工程、農田水利工程、水力發電工程、航道和港口工程、供水和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環境水利工程等。因此在對水利工程項目進行評價時,不能設計一個通用的評價指標體系,而是要根據不同目的或不同服務對象“量體裁衣”地設計針對性的評價指標。

(三)選擇評價標準

評價標準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評價的尺子,具有指導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在水利工程項目已經存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主管機關制定的標準,可以直接納入評價指標體系中,但要注意歸納並注意更新修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水利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作爲評價定性和定量指標的標準。對於在水利工程項目中存在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標準,要與水利工程項目的人員進行溝通改進並能得到項目人員的認可。對於在水利工程項目中缺少某些可以應用的評價標準,聽取在相關領域有深造詣的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再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商討,由它通過法定程序制定。

(四)靈活運用審計技術與方法

跟蹤審計和績效審計的結合,加大了績效審計的深度和廣度。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命週期理論角度反映建設程序各個關鍵環節的邏輯關係,從管理角度對績效進行描述,使得績效審計所要獲得的審計證據遠遠要多於傳統財務收支審計所要獲得的審計證據。除採用傳統財務收支審計技術和方法外,要針對不同關鍵環節的內容和問題採取針對性的審計技術和方法,從而提高審計證據的準確性和適當性,能更好進行績效評價。如在對水利工程項目進行績效審計過程中,利用財務收支審計的分析程序,可以發現資金管理的問題;利用穿行測試可以發現水利工程項目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採用調查問卷法獲得社會公衆對水利工程項目的滿意度;利用環境保護專家的工作評價水利工程項目對自然災害、人文和自然景觀的影響;採用結果導向分析評價水利工程項目的效果,採用問題導向分析水利工程項目問題產生的原因。實踐是檢驗審計技術和方法的唯一標準,只有通過實踐才能找到水利工程項目各個環節不同內容和問題的最適合的方法。

(五)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

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有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的目標,其中經濟性評價可以量化,而政治、社會、環境評價難以量化,只能通過定性衡量,如水利工程移民對移民工作的滿意度,水利工程對古蹟和自然景觀的影響等。對於經濟性指標,要從不用角度、不同層次設置定量指標,使定量評價結果更加準確,更具有證明力和說服力,如從資金到位率、資金利用率、資金有效率、結餘資金率、資金挪用率、資金損失浪費率來評價資金在籌集、使用、監督管理方面整體效益。而對定性評價指標,要有較強的原則性,全面完整評價,提高定性評價的科學性。但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都存在一定的侷限性,不能一味地追求量化使評價體系簡便化,也不能一味追求定性指標使評價體系更加準確而忽視量化帶來的簡便。

三、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缺陷

(一)傳統審計觀念制約

績效審計在我國的發展還不成熟,傳統審計觀念根深蒂固,無法發揮起促進作用的能動性。審計人員在對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還沒有跳出傳統審計的圈子或是不自覺地將重點轉向財政收支審計,沒有從整體宏觀的角度,長遠發展的角度對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進行深入的探討,停留在概念和框架上。

(二)審計管理體制制約

水利工程項目的開展涉及到我國多個政府部門的審批和監督。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財務部門負責水利工程項目資金的撥付;水利部門的建設與管理部門監督指導水利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等;審計各級機關負責對不同級別的水利工程項目進行財務決算審計;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項目的日常運營管理。因此在這種多重領導監督體制下,各個部門可能會出現不協調的現象,造成監管不當和失控。而且審計機關與其他政府部門共同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領導,千絲萬縷的利益紐帶使得難以克服的審計超然獨立性問題。

(三)審計資源制約

績效審計與傳統的財務審計相比,審計範圍更廣、審計內容更多、審計程序更復雜、所消耗的人力財力物力更多。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所需的資料有很多是從外部獲得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存在滯後性,對其評價需要長時間的數據收集和調查。審計資源受到限制會使審計範圍縮小,獲取的審計證據變少,審計結論不準確,審計風險加大,給審計人員對水利工程績效審計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和壓力。

(四)審計人員素質制約

由於我國各地經濟文化教育發展水平不同,地理環境的差異,使得水利工程項目實施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加上我國政府對民生問題的關注,使得民生水利工程項目比重加大,尤其是農田水利工程,只有基層審計人員才能瞭解其具體情況。從審計專業知識結構來看,開展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審計人員除精通財務、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外,還需要掌握管理學、經濟學、統計學、水利工程技術、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知識,這與開展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的人員數量和質量要求存在不匹配,複合型人才嚴重缺乏。

(五)績效審計方法與技術制約

由於我國績效審計起步較晚,在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工作經驗不足、案例研究與總結的成果不多,政府績效審計未形成一套通用的評價體系,更不用說基於行業、類別細分的水利工程項目。雖然國外有大量先進的審計方法和技術,但是由於每個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評價指標存在或多或少的差異,而且對於不同的審計項目審計方法和技術也有所區別。

四、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完善措施

(一)樹立正確審計觀念

爲了更好的開展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必須樹立正確的審計觀念。審計機關和人員對水利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績效審計,從事前、事中、事後對水利工程項目進行評價,不僅要評價水利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而且要評價水利工程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發揮績效審計“免疫系統”的作用。

(二)強化審計獨立性,進行體制轉變

在我國行政型國家審計管理體制下,審計機關難以獨立實施監督。通過對水利工程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腐倡廉,但是監督成本高且監督層次較低。只有從根本上改革審計管理體制才能解決審計獨立性問題。美國立法模式使國家審計獨立於行政部門行使審計監督權、法國司法型模式使國家審計獨立於行政與立法部門行使審計監督權、德國和日本獨立型模式使國家審計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行使審計監督權,其中美國立法模式的獨立性是最強的。我國可以借鑑美國的立法型審計模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和監督審計署,審計署只對全國人大負責,向全國人大報告工作,審計署對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直線管理。審計署經費實行單獨的財政預算,確保審計機關在經濟上的獨立性。

(三)合理配置人員與整合審計資源

分工和專業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資源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在審計資源受限的情況下,在中央到地方的政府審計部門下設立專門的績效審計部門,再分設不同項目的審計小組,與不同領域的`專業審計人員進行匹配。可以通過設立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組來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另外加強對現有審計內外部資源的整合,加強審計內部人員之間、審計人員與外部人員、審計人員與水利工程項目的人員進行有效溝通,達到審計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優化審計人員結構

具體包括:一是引進管理學、經濟學、統計學、水利工程技術、環境保護等專業人才進行綜合培訓,使其專業知識與審計知識相結合。二是加強對現有審計人員的培訓,增加與水利工程有關科目的專業知識,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協同作用。三是目前審計成員中沒有水利工程方面的專家,在保持審計獨立性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專家的成果,發揮各專業人員的集體智慧。

(五)創新審計方法與技術

任何審計都離不開數據的支持,水利工程項目績效審計也無例外。可以借鑑歐美國家的績效審計技術和方法,在對數據進行分析時採用了統計抽樣,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等方法。傳統的審計檢查監督方法與數學評價法、經濟分析法、技術論證法等相結合。通過審計信息化建設,實現水利工程數據資源共享,審計人員能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解決意見,更好的爲水利工程績效審計服務。在運用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瞭解各種審計技術和方法的優缺點,鼓勵採用不同的審計技術和方法。在不影響審計質量和審計結論的情況下,對於不同審計方法和技術都能解決同一問題的,選擇審計成本最低的那種。

篇三: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論文

一、財政資金績效審計的現狀

1.績效審計的全球化發展趨勢。績效審計這個概念源自於美國,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人民對政府要求更加公開透明,並對人民負責。因此,像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對績效審計均已經有了豐富的實踐。隨着新公共管理運動席捲全球,績效審計的發展日新月異。新公共管理運動重視績效管理,要求對政府部門提供服務的同時對其進行有效監督,評估標準與績效審計的“3E”標準大體一致,以達到降低政府運作成本,提高行政能力爲目的。各國績效審計發展情況不同,評價標準體系也就有所差異。但是總體而言,各國都比較注重相關的規範建立。美國早在1972年頒佈了《政府的機構、計劃、項目、活動和職責的審計準則》,這是比較完善的一套審計準則。加拿大在1977年就頒佈了新《審計法》,績效審計在綜合審計中的比重和地位也在日益增長。

2.我國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現狀。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審計理論界就開始探討績效審計,並提出審計工作應向績效審計轉變,但實際,政府審計主要還是圍繞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範疇開展,績效審計一直未付諸實踐。2001年,國家審計署組織的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程資金審計、農村電網審計以及2002年組織的重點機場審計,在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和有關政策的完善性方面,開始進行試點。《審計署2008~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全面推進績效審計,着力構建績效審計評價及方法體系。審計署《“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明確要深化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審計與績效審計的結合,全面推進績效審計,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動建立健全政府績效管理制度,促進提高政府績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責任追究制。劉家義審計長在北京舉行的“2010世界審計組織第六屆績效審計研討會”上表示,到2012年,中國所有的審計項目都將開展績效審計。總體而言,我國實施績效審計的起步較晚,存在審計覆蓋面較窄,規範程度較低,缺乏明確適用的績效審計準則與評價指標體系等問題,目前仍處於摸索階段。

二、我國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難點

1.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基礎薄弱。績效審計是建立在績效管理基礎之上,其審計評價是對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的鑑證與再評價,因此績效管理是探索和開展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重要保證。而目前,我國相關政府部門還存在專項項目決策論證不夠科學、績效目標執行不到位、績效管理資料不全、控制管理效果不佳、招投標程序流於形式等問題,績效審計缺乏必要的審計依據與“抓手”。

2.績效審計法律法規的不明確。目前中國還沒有一套完整法規體系適用於績效審計,已出臺的法律法規中涉及績效審計的內容較少,除了一些地方制定的條例外,無一套有權威的並適合中國審計的績效審計操作指南。1994年《審計法》第二條第三款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審計機關對“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因爲《審計法》並沒有明確授予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的權限,對財政財務收支的效益性審計也沒有明確具體內容,審計機關在這種法律框架下開展績效審計存在許多障礙。《審計法》在2006年修訂時僅在第一條中增加“提高公共資金使用效益”的提法,但績效審計的法律授權實屬不夠充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對於績效審計在第六條中雖有體現,但仍未以一個專門的準則來規範績效審計,績效審計審什麼、怎麼審、怎樣衡量和控制其質量等都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具體實施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和行爲規範。

3.績效審計目標和內容的深度不足。中國績效審計無論是認識上還是實踐上,都比較膚淺,在目標範圍的確定,計劃的制訂以及程序、方法等方面還沒有形成一套適合績效審計的模式。目前的績效審計僅以揭露問題爲主,重點揭露管理不善、決策失誤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流失問題,而不能像國外那樣搞全面的績效審計和政策性績效審計。同時,績效審計的主要類型非完全意義上的績效審計,而是融進了一些績效審計目標和內容的傳統審計:要麼是傳統的財政財務審計與績效審計密切結合,使真實、合法、績效目標和內容融爲一體;要麼是績效審計與審計調查密切結合,諸如審計署近年來開展機場建設審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審計等審計項目就是融進了績效理念的審計調查。

4.績效審計評價體系的不健全。目前開展績效審計最大的難題就是缺少統一且公正權威的績效審計評價體系和可供遵循的準則與程序,績效審計評價的標準與指標難以確定。評價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績效,既有貨幣量化衡量的經濟效益,又有不易於貨幣量化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對專項資金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環境效益評價的複雜性等,都給績效審計增加了難度和風險性。

5.審計觀念與人才建設的滯後。受傳統審計模式的影響,審計人員習慣於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與判斷,對經濟活動效益性的分析與評價尚缺乏一定的經驗積累。由於績效審計工作立足於宏觀,着眼於微觀管理與效果分析,若審計思路宏觀性不夠,審計結果揭示的問題往往深度不夠,代表性也不強,導致績效審計評價的充分性與恰當性存在一定的控制風險。審計人員是績效審計實踐的主體,也是關鍵要素。不僅審計觀念的轉變,而且開展績效審計所應具備的綜合素質和勝任能力,都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績效審計需要對被審計單位與項目資金實現政策目標的經濟性、效率性與效果性進行分析評價,不僅要有綜合的審計工作能力,還要有創新的審計技術方法,需要審計人員具有多學科和多領域的知識結構。目前傳統領域的審計人員視野相對狹窄,缺乏必要的評價財政績效的意識、知識及技術技能。我國審計隊伍中,絕大多數是財務、審計類知識結構背景,而其他方面的專業人才比重明顯偏低,複合型人才更是緊缺。

三、推進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對策

筆者認爲,推進我國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首先應明確責任主體與審計思路,即項目建設單位是績效目標管理主體,財政部門及主管單位是績效評價主體,而審計部門則是績效目標管理與評價的監督主體。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主要對績效目標管理與績效評價情況進行鑑證監督。其次,要轉變觀念突出重點。既要擺脫績效審計“高不可攀”的畏難情緒,又要在正確理解把握依法審計的同時,勇於開拓創新,摸索總結績效審計的方式方法與實施經驗。在審計過程中,要緊緊抓住資金流程這個主線,從立項、撥付、管理等環節着手進行檢查,評價投資效果,看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以及實現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如何。再次,應不斷健全統一績效審計評價的指標體系,使推進績效審計有據可依。具體來說,推進我國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對策如下:

1.加強績效管理夯實績效審計基礎。加強財政資金的績效管理,是推進績效審計的前置性工作與基礎。雖然審計部門在實施績效審計時強調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過程延伸”,但畢竟審計人力資源與時間有限,在審計項目時間緊任務重情況下,績效審計主要還是以事後監督爲主,對績效管理薄弱的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績效審計存在較大的困難。因此,只有不斷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增強有關部門單位績效管理的意識,健全並有效執行績效管理相關制度,如:推進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與預算績效管理,落實財政資金項目的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執行績效評價制度等,在完善績效管理上優化績效審計外部環境,進而促進績效審計的順利實施並趨向成熟。

2.建立健全績效審計的法律法規。強化績效審計理論研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讓績效審計有法可依,有據可考。應在《審計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的法律地位、審計權限、範圍、目標等加以明確,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爲開展績效審計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還要認真總結以往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資金審計中效益評價方面的經驗,結合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準則,制定比較系統、操作性較強的績效審計準則。在準則中要對績效審計對象、審計目的、審計程序、審計報告基本形式等作出具體規定。

3.拓展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目標和內容。我國近年來逐步加強與完善了財政支出的績效評價管理,爲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開展提供了有效“抓手”與載體。通過分析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特點,其使用方向與決策審批涉及到權力的運行,資金使用支出的管理控制與監督情況,梳理出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着力點,即:圍繞“權力使用”與“職責履行”,緊扣“項目進程”與“資金流向”的主線。具體來說,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立項決策審計。首先,查看立項論證情況,看立項是否進行了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內容是否完整、技術經濟論證是否充分、立項條件是否具備、有沒有脫離本地實際違背發展規律而盲目上項目的問題。其次,查看申報程序,看有沒有虛假立項、重複申報的問題。最後,查看項目概預算情況,判斷是否經濟合理,有沒有高估冒算、虛列概算等問題。在項目立項與審批決策的績效審計中,重點關注權力運用與職責履行情況,即資金投向上是否正確,是否向民生、社保以及基礎設施改善等重要領域傾斜,將有限的財政資金是否用在“刀刃”上。專項資金的管理績效審計。對專項資金管理的審計,首先要全面掌握資金項目整體規劃、實施計劃和上級部門的批覆,並以此爲依據審查資金分配是否與上級部門批覆的項目名稱、投資額度相符,有沒有不按計劃分配資金的問題;然後檢查各環節應到位及已到位資金、數額是否真實及其到位時間;同時揭示各級主管部門是否按指標、計劃、進度或規定程序,及時、足額地撥付了資金,具體查看有無滯留、截留、擠佔、挪用等現象。重點關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健全與執行情況,監管措施與程序落實是否到位,確保財政專項資金在使用方向與用途上不走樣,符合政策規定與要求。支出績效審計。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是決定專項資金效率的關鍵,因此這一環節的審計工作應該是重中之重。主要審查項目包括使用過程中項目執行單位是否按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對專項資金進行了使用,是否存在截留、剋扣、挪用及虛報冒領等情況;檢查資金使用過程是否存在隨意擴大項目規模、隨意提高建設標準、高估冒算、擴大項目建設成本等資金浪費的現象;更重要的是對使用專項資金實施項目的質量與效果進行評價,是否實現了預期目標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