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xx〕1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皖政〔20xx〕1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總體部署,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穩定鄉村醫生隊伍,提高鄉村醫生整體素質,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確保全省鄉村醫生普遍具備醫藥衛生類中專以上學歷,50%以上的鄉村醫生取得執業助理醫生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年齡、學歷、執業資格結構更加合理,執業環境進一步優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實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農村基層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健全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三)明確鄉村醫生職責任務。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並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託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四)合理配置鄉村醫生人力資源。各地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1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每個村衛生室至少要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沒有鄉村醫生的村衛生室,由所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派駐醫生提供服務,或引進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工作。村衛生室實有人員超過規定配備標準的,原則上不得新進人員。

(五)嚴格鄉村醫生准入。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鄉村醫生資格審覈,加強准入管理。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按規定進行註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從事護理、藥事及醫技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執業資格。

(六)規範鄉村醫生考覈。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並重的原則,完善村衛生室及鄉村醫生績效考覈辦法,統一組織開展考覈。考覈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羣衆滿意度,執行基本藥物制度,遵守基本醫保規定,學習培訓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覈結果作爲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具體考覈工作主要由鄉鎮衛生院承擔,原則每年不少於1次。在村衛生室內部建立考覈和收入分配機制,收入分配向業務骨幹傾斜。

(七)強化執業服務監管。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將鄉村醫生納入醫務人員執業監管信息系統。推進縣鄉村一體化管理,推動鄉鎮衛生院領辦村衛生室。從嚴打擊鄉村醫生非法行醫、違規購銷藥品、誘導服務和過度醫療以及違規轉診病人的行爲。

(八)完善鄉村醫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鄉村醫生考覈退出、到齡退出、違法違紀退出機制。對村衛生室及鄉村醫生的考覈結果,作爲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的重要依據,考覈不合格的鄉村醫生,不得在村衛生室繼續執業。對x嚴重違法犯罪或出現嚴重醫德醫風問題的鄉村醫生,吊銷或暫扣其執業資格,並責令退出村衛生室。各縣(市、區)政府制定鄉村醫生到齡退出辦法,積極探索村衛生室富餘人員退出機制。

三、強化鄉村醫生培養培訓

(九)加強學歷教育。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xx—2020年)》要求,制定鄉村醫生培養規劃。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於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並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對其學費可予以適當補助。

(十)實施訂單定向培養。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大學專科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完成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的免費醫學生可安排到村衛生室工作,村衛生室工作時間計入協議規定服務期,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和定崗的`鄉鎮衛生院要在進修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傾斜。

(十一)規範開展崗位培訓。各地要依託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鄉村醫生開展網上在線培訓。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強鄉村醫生後備力量建設。建立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庫。各地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學(衛生)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通過“三支一扶”等渠道公開招錄高等醫學(衛生)院校畢業生補充鄉村醫生隊伍,由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計劃相關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滿考覈合格後,鄉鎮衛生院可按規定在編制內辦理招聘手續,繼續用於鄉村醫生崗位,實行“院派院管”。

四、創新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十三)開展契約式服務。各地要結合實際,探索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鄉村醫生或由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幹(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並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範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羣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未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服務的地方,對於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成本,要通過收取一般診療費等措施,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各縣(區)20xx年至少選擇1個鄉鎮開展試點,總結經驗後逐步擴大覆蓋範圍。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並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十四)鼓勵鄉村醫生參加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執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鼓勵鄉村醫生參加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五、保障鄉村醫生合理待遇

(十五)切實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全面落實村衛生室藥品零差率補助、一般診療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運行經費等補償政策。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在2014、20xx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於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於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各地要適當增加補助。

(十六)規範經費撥付方式和監管。規範村衛生室賬戶開設和核算運行,加強財政補助經費和醫保補償資金的使用監管。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藥品零差率補助、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經費實行“按季預撥、打卡發放、考覈結算”,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村衛生室賬戶。一般診療費醫保報銷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按季撥付到村衛生室賬戶,年終結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藥品零差率補助、一般診療費由村衛生室負責人根據鄉村醫生實際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分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監管。

(十七)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完善老年鄉村醫生生活保障機制,在崗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比照村幹部政策執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符合條件的退出村醫,按照《黃山市退出村醫生活補助工作實施意見》進行補助,補助資金由省、縣(區)政府統籌解決。

六、優化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十八)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和設備採購。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爲核心的信息系統並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覈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

(十九)拓展鄉村醫生職業前景。在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獲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

(二十)完善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建立健全覆蓋村衛生室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體系。完善鄉村醫生執業風險防範機制,按照村衛生室業務收入的適當比例提取醫療風險基金,縣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七、切實強化組織領導

(二十一)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中統籌考慮。各縣(區)要在20xx年9月底前制訂出臺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醫改辦、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十二)落實資金投入。縣級人民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市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予以支持,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佔。

  (二十三)加強督查指導。各地要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

  20xx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