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政策革新進展與路徑論文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下退休政策改革的發展趨勢

退休政策革新進展與路徑論文

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齡。據第六次人口普查顯示,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並日趨嚴峻,爲緩解日趨失調的生產性勞動人口與退休人口的比例,提高法定退休年齡將是我國家退休政策改革發展的重要趨勢。提高退休年齡可增大養老保險計劃的資金投入,相對減輕養老保險計劃的過旺需求。

實行彈性退休政策。經在70、80年代歐洲國家的推行,彈性退休政策已成爲許多發達國家應付人口老齡化、調整勞動力市場結構的重要政策主張。一方面可以減輕勞動力市場供求壓力,緩解尖銳的失業問題,協調老年勞動者與青年勞動者的關係。另一方面,通過逐步退休或部分退休的方式,有助於勞動者理更好適應退休後的生活與體現收入保障。

抑制提前退休,鼓勵延期退休。養老金壓力越來越大,適當提高退休年齡,延期退休,一方面可以增加養老金積累,另一方面可以減緩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壓力。另外世界上多數國家的退休年齡都在60到65之間,高於我國的退休年齡,因此從我國的長期發展來看,延遲退休是大勢所趨,是和世界接軌的必然。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下退休政策改革的影響

可以緩解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解決分配不公。分配製度差距過大,養老金雙軌制不公問題使貧富懸殊過大,使社會矛盾突出甚至激化,嚴重阻礙和制約了生產力的發展。企業工資政策的調整,縮小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差距,解決企業分配製度的過度自主化、無政府狀態化狀況,取締和抑制高管高工資化。國家減免工資過低企業的稅收,提高工資過低企業職工的收入,使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收入差距儘可能的縮小,可緩解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

可以逐漸填補養老金缺口,減輕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隨着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速發展,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着潛在財務危機,法定退休年齡的延長,勞動者退休期限的縮短,就業期限即可相對延長,從而抑制急劇上升的養老保險費用支出;依據社會保險的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係,通過彈性退休年齡制度,每延後一年退休,參保人就多交一年的養老金,同時推遲一年領養老金,研究表明若提高退休年齡五年退休金支出可以減少一半,這樣可以減輕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危機。

可以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同時緩解在下世紀中期日趨失調的生產性勞動人口與退休人口的比例。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包攬過多,保險基金不堪重負,繳費多者與繳費少者在享受退休待遇時差別不大,職工自我保障意識和責任淡薄,缺乏激勵約束機制。職工在職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多少與其退休時的待遇應是相對應的,這樣纔有激勵約束作用。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下退休政策改革完善的對策

要推行標本兼治的退休政策改革策略。按照現行發展模式,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的巨大壓力、失業壓力同養老保險及退休制度構建的內在衝突,難以輕易克服,提前退休將會是一種長期困擾。提高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主張,在具體實施中難免同勞動力市場供求矛盾相牴觸,其效果尚不能過分樂觀。因而,應當拓寬視野,力求在養老保險和退休政策之外尋求綜合配套的改革思路,尤其是聯繫發展模式、就業模式的改革進行更爲廣泛深刻的調整。

逐步完善和調整我國的退休政策。鑑於我國基本國情的內在制約、養老保險的制度構建現狀、勞動力市場供求近期及中長期的矛盾,在我國退休政策的改革調整問題上,基本思路應立足於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和退休政策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走勢,不囿於國外既有的經驗,拓寬思路,從發展模式、就業模式和退休模式轉變上着手,充分考慮體現我國基本國情、體現國民心理和文化特徵,注重和完善家庭保障的新的退休制度,逐步突破歐美國家現存退休模式,真正實現我國退休領域的制度創新。

退休政策改革應同我國就業政策調整相配套。退休政策調整的一個基本的制度依託和政策依託,應把握中國式發展模式的內在軌跡,花大力氣構建社會保障體系同時,逐步調整現行就業政策和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實行以就業爲中心的經濟增長模式,來強調以就業爲中心的政策導向,實施高收入和低就業的就業模式,如逐步實施每戶2/3人工作的就業模式,來調整就業結構及其分佈,以便從根本上緩解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矛盾,緩解失業壓力,保證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