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的創新與發展的論文

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以財會[2000]25號文的形式發佈了《制度》(下稱《新制度》,已於2001年1月1月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範圍內執行,199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同時廢止。與國經發布並實施的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但不包括2001年發佈和修訂後重新發布的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相比,《新制度》在一般會計原則、會計確認和計量、資產減值等很多方面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和創新。它對進一步規範會計覈算行爲,進步整個行業會計信息的質量具有深遠的意義。

企業會計制度的創新與發展的論文

與原來行業會計制度相比,《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業的界限。適用於除不對外籌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對於小規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財政部將分別制定簡易會計制度和金融會計制度)。從結構上而言,《新制度》不再延續原有“確認、計量與記錄、報告分開”的結構,而是將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並進一體,從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企業會計制度體系。《新制度》的創新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式引進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1993年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12項會計覈算的原則中不包括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我國發布的第一個具體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表露》中運用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1998年及此後陸續發佈的幾個具體會計準則和對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茶樹進行判定時,也多次提出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已經在西方公認會計實務申得到普遍的接受和運用,該原則是指會計主體在進行會計覈算時;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安息進行覈算。而不應當僅按照它們的形式作爲會計覈算的依據。鑑於業務形式的多樣性和日益複雜性;誇大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而不是形式對於信當反映交易和事項的本質顯得十分重要。因此,《新制度》正式將實質重於形式確定爲會計覈算的一般原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覈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爲會計覈算的依據。”

二、《新制度》擴大資產減值的範圍,更符合謹慎性原則

會計的重要職能之一是反映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因此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及制度的制定必須對此作出反映。自1993年《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將謹慎性原則作爲會計覈算的一般原則以來,1998年和1999年財政部發布的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補充規定,例如財會字[1999]第55號文件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均應計提應收款項壞賬預備、短期投資跌價預備、存貨跌價預備和長期投資減值預備,這對反映企業資產和損益的真實狀況無疑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本次《新制度》進一步鑑戒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1號關於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要求企業對可能發生損失的資產計提減值預備。《新制度》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公道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預備。”

與以往的規定不同,《新制度》關於謹慎性原則有兩個變化:

1、將資產減值的範圍擴大。《新制度》將資產減值的範圍由應收款項、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存貨等擴大到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委託借款等八項內容。

2、對濫用謹慎性原則,計提祕密預備的行爲進行明確的規定。爲防止企業計提祕密預備,利用。“預備”調節利潤現象的發生。《新制度》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計提祕密預備的,應當作爲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並在會計報表附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

三、重新界定資產的定義並按新定義對各項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

1993年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將資產定義爲:“資產是企業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項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該定義並未體現資產應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質,即資產應當能夠“預期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一對資產本質的不同熟悉必然造成不同的經濟後果。由於原來資產的定義誇大企業對經濟資源的擁有和控制,即便該資產不能給企業帶來預期的經濟利益,也作爲企業的資產在資產負債表內進行反映;這無疑將造成企業資產的虛增。

《新制度》延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資產進行的新定義;在第十二條中將資產定義爲:“是指過往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扔有和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該定義說明:資產是由過往的交易、事項形成的資源而不是未來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資源;資產的本質是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

按照新的定義,《新制度》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1、固定資產規定的變化。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爲進行固定資產覈算的依據。”因此,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可以根據本企業固定資產本身的特點和實際的磨損程序由企業自行確定,而不再由國家同一規定。

2、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規定的變化。

在此之前,期末待處理財產損溢其餘額列進資產負債表,作爲資產反映。按照新資產的定義,待處理財產損溢,特別是待處理財產損失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不應作爲資產進行反映。《新制度》規定:企業的各項待處理財產損溢,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企業的治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處理完畢,若在期末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前未經批准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進行會計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加以說明;如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的年初數。

四、重新對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易進行規範

財政部分別於1998年和 1999年發佈的《準則——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過多地運用公允價值的概念,儘管在會計計量上更符合國際會計改革的方向,但是公允價值在我國尚不發達的市場條件下難於取得因此準則不僅難以操縱,而且成爲企業盈餘治理的工具和手段。鑑於此,《新制度》淡化了原準則中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概念,儘可能多地運用“賬面價值”概念對債務重組會計主要改變清償務重組的定義及債務重組時相關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並將債務重組產生的差額計進資本公積而不計進當期損益。上述規定避免了過多調賬,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利用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易進行利潤操縱行爲的'發生。

五、對外提供會計報表的變動

《新制度》對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的數目、個別報表的編制以及報表附註的和格式等方面都進行了修改,其主要的變動如下:

1、增加對外提供報表的數目。企業原來對外提供的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分配表。隨着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進和企業多元化經營模式的確立原有的會計報表已經無法滿足投資者決策的需要,迫切需要提供股東權益變動、分部信息等方面的報表。《新制度》增加了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資產減值預備明細表以及分部報表(業務分部、地區分部)。

2.修改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方法。原現金流量表要求對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按照直接法進行編制。同時提供以間接法編制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新制法》規定,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既可以按照直接法進行編制,也可以按照間接法進行編制;在運用直接法進行編制時,應提供按間接法編制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

3、對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及格式進行規範。會計報表的附註有助於報表使用者對報表的理解,因此完整的會計報表應包括會計報表的附註。遺憾的是,我國會計制度對此一直未進行必要的規範。《新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不符合會計覈算基本條件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說明;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表露;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企業合併、分立的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有助於理解和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