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考論文

摘 要:行政法課程教學正面臨着教師難教、學生難學的尷尬境地,割據的理論陣地、繁雜的知識體系以及傳統的教學方式導致行政法教學難以擔當培養研究和應用型人才的重任,只有構建合理的知識體系、積極推進反思式教學、增加實踐教學的比重、重視案例教學的應用纔是擺

行政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考論文

關鍵詞:行政法論文

行政法課程教學正面臨着教師難教、學生難學的尷尬境地,割據的理論陣地、繁雜的知識體系以及傳統的教學方式導致行政法教學難以擔當培養研究和應用型人才的重任,只有構建合理的知識體系、積極推進反思式教學、增加實踐教學的比重、重視案例教學的應用纔是擺脫行政法教學困境之道。

一、行政法課程教學的現狀

行政法課程在我國法學教育體系中居於重要的地位,該課程被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

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確定爲本科法學專業必修的核心課程,隨着我國行政立法速度的加快和行政法治建設的日益推進,該課程的重要性也與日俱增。然而依筆者多年教學實踐觀察,行政法課程的講授正面臨老師難教、學生難學的尷尬境地。僅僅從教學目標考察,學生能夠通過行政法的學習達到知識和能力層面要求的爲數尚少,而授課教師基於教學目標所做的不懈努力也不因此能夠取得顯著的教學成效,比如說在行政法學期考試中,學生不及格的比例要高於其他學科,在司法考試中,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複習難,得分更不易;而在研究生考試中,如今憲政專業屬於相對冷門的專業,報考憲政專業的學生較少,各大院校錄取的名額更是有限,所謂最難學的課程當然非行政法莫屬,這個結論某種程度上在美國學者的言論中得到驗證,如西德尼·A·夏皮羅在《法科學生不喜歡<行政法>的十大原因及其對策》一文中曾提到Edward Richards和Craig Oren兩位教授的看法,他們認爲行政法是“最爲煩悶的課程”、是“對教授和學生們一樣都是絕望的泥潭”。[1]儘管這些言論有些誇張,但無疑折射出行政法課程教學所處的困境。

在行政力量主導社會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國家治理和政府規制呈現出空前的複雜性,作爲規範和控制行政權的行政法必須對行政法現象做出迴應,從觀念、理論、制度等方面不斷進行自我調適,這樣才能實現行政法的價值定位和功能,行政法教學承擔着傳播行政法理念、教授行政法基礎理論及規則知識、培養行政法研究和應用型人才的重任,如何擺脫目前所面臨的的困境,探索出適合社會發展需要的途徑是行政法教學亟需解決的問題。

摘 要:割據的理論陣地給教學帶來困擾 從行政法的整個學科史來看,這門年輕的學科始終未能在實證和規範領域發展出一套在邏輯和意義上得到完全澄清的概念、命題、方法和學說。

關鍵詞:行政法論文

二、導致行政法教學困境的因素

割據的理論陣地給教學帶來困擾

從行政法的整個學科史來看,這門年輕的學科始終未能在實證和規範領域發展出一套在邏輯和意義上得到完全澄清的概念、命題、方法和學說。[2]對於一些基本的概念、範疇,理論界尚未有結論性的認識,甚至連一些基本的學術名詞也沒有統一的界定,比如說,關於行政法的本質就有平衡論、控權論、公共利益本位論、服務論等數十種理論學說,這些學說散見於各類學術刊物、高校教材;關於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同版本的教材不僅內容不同,連同一內容的學術表達也有不同,如依法行政原則就有合法行政原則、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法定原則等不同的稱謂,而對於行政行爲的概念、分類和效力等內容,不同的教材理論更是各自爲戰,這種百家爭鳴的局面對於促進學科的發展和成熟固然有益,但給行政法教學帶來無可避免的困擾,幾乎每一種行政法理論都有其內在的缺陷性,學生所接觸的知識帶有極大的不確定性,這就爲理論之間的真僞帶來了難度,而習慣於知識灌輸的學生在沒有接受系統的學術訓練的情況下對行政法的學習更容易產生困惑和畏難的情緒。

三、繁雜的知識體系增加教與學的難度

在行政法的教科書中,知識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概念、特徵、分類、要件以及原則和學說等,二是法律條文、解釋與案例等,[3]我們可以簡單地概括爲理論性知識和規則性知識,行政法理論學習的複雜性上文已經提及,規則性知識的學習涉獵範圍之廣恐其他學科難以企及。教師在講解每項法律制度的時候,都要詳細介紹相關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基本原則以及重要的條文規範、司法解釋並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引導學生熟練運用規則去分析解決問題。如何在有限的學時內完成上述教學任務,對教師和學生來說都是意志和精力的巨大考驗。

四、傳統的教學方式阻礙知識的應用

(一)重灌輸輕反思

所謂重灌輸輕反思指的是知識的輸出以單向路徑爲主,一味地向學生講授是什麼的知識,而對爲什麼的知識涉及較少,對學生而言,知識的'接受以被動方式爲主,對知識的掌握限於知識講授的範圍,且全盤接受概不主動思考知識的正當性、科學性,缺少質疑和思辨的主動性和勇氣。一般來說,學生能夠適應這種被動的學習方式,因爲其十幾年的應試教育經歷概莫如此,然而灌輸的教學方式對本科學生百害無一利,尤其在爲數衆多的理論面前,缺乏批判、辨識、和選擇能力的學生會無所適從,對於具體的實務問題,學生會習慣於向老師求助,自己無法通過獨立思考獲得相應的解決方案。

(二)重知識輕方法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就行政法的教學而言,傳授知識是基礎,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纔是根本,如前文所言,大多數的知識講解會以概念爲源始,然後分析其特徵、分類、意義,最後輔以相關的規範和案例來論證相關理論的正當性,在這樣的知識生產中,論證充其量起到簡單的自我證明作用,因爲答案早已預設在論證當中,而對於如何把握案件的焦點、如何甄別、確定案件的主要事實、如何運用行政法理論釐清案件所涉及的不同的法律關係、如何取證和排除非法證據以及如何準確適用法律等等問題卻是傳統論證所不能及,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縝密的行政方法的應用,而方法論的應用恰恰是行政法教學所忽略的。

摘 要:機械的理論講解是行政法教學的又一弊端,學生對行政法的學習侷限在課堂內,他們沒有機會觀察行政執法的程序,也不知道如何製作行政文書,至於行政救濟的程序也靠死記硬背纔有印象,行政法具有很強

關鍵詞:行政法論文

(三)重理論輕實踐

機械的理論講解是行政法教學的又一弊端,學生對行政法的學習侷限在課堂內,他們沒有機會觀察行政執法的程序,也不知道如何製作行政文書,至於行政救濟的程序也靠死記硬背纔有印象,行政法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行政法教學必須體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只有讓學生以不同的形式參與到行政法的實踐中去,他們纔會覺得學有所用,纔會知難而進,不斷探索行政法的未知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