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公司信用體系構建模式及改進建議論文

摘要:近年來,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許多地方探索性地開展了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難。本文從對比我國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主要模式及各自利弊出發,分析了當前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中存在的企業信用意識淡薄、體制機制不健全、支撐機構缺乏、法律支撐缺位等問題,並從完善治理體系、健全信用機構、加快誠信文化建設和失信懲戒機制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對策建議。

中小微公司信用體系構建模式及改進建議論文

關鍵詞:中小微企業融資;信用體系建設;信用評級;銀擔合作;私營徵信

一、我國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主要模式

當前,我國較爲成熟的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模式主要包括以下類型:一是基於大數據和雲計算技術爲基礎創建的私營徵信機構模式,以金電聯行(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小貸等爲代表。這類機構從收集企業生產經營、繳納稅費、勞動用工、用水用電等“軟信息”入手建立了針對中小微企業的信用評審機制,打破了傳統的以財務數據等“硬信息”評價信用、以資產抵押爲主的融資理念。二是銀行金融機構結合各自信貸管理制度建立的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電子檔案模式,以面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股份制銀行和地方中小法人銀行等爲代表。採集信息包括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反應企業信用狀況的“三品三表”、償債能力等,並設定了相應的信用評定模型,根據評分高低給予授信額度,在一定期限內循環使用並可享受免抵押、擔保或是利率等方面的優惠。三是按照“政府主導、人行推動”的思路由地方政府與人民銀行共同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主要收集企業信息、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掌握的信用信息。同時,通過信用信息服務網將數據庫與政府部門政策信息、金融機構產品信息、企業融資需求信息實現共享。這類模式在各地探索過程中也因地域不同而有差異。一些地方以系統搭建爲基礎,以信息共享和企業風險監測爲載體,以“金融守信紅名單企業”篩選培育和融資對接爲手段,統籌信貸、財政、產業政策等資源,爲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進行了有效探索,如四川遂寧、山西晉中等;有的通過引入人民銀行認可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對中小微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將評級結果用於銀行貸款評審、利率定價等領域,形成了“外部信用評級-真實信息披露-銀企之間信任-促進信貸合作”的模式,如廣東江門;一些地方成立了服務中心、行業協會等組織,如浙江建德成立了事業單位性質的中小微企業信用服務中心,陝西延安成立了信用協會等,並賦予上述機構承辦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具體工作。四是地方政府主導模式。主要以北京中關村爲代表,中關村管委會按照“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多方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成立了由園區企業、商業銀行、擔保機構和信用中介機構共同參與的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模式。

二、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模式的比較分析

以大數據和雲計算技術爲基礎創建的私營徵信機構模式最大的優點是建設主體身份明確,符合《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場化程度高,收集的信息更符合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特點,能客觀評價出中小微企業的信用狀況。最大的不足是不能收集政府和銀行掌握的信用信息,其評級產品也很難得到金融機構認可。

由銀行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業務需要主導建立的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電子檔案模式採集的信息基本供本機構使用,參考價值高。侷限性主要體現在信息共享面小,使用範圍窄,影響力有限,很難採集到政府部門和非銀行信息,採集方式上“一行一策,各自爲政”,內容、形式不統一,不利於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長遠發展。

“政府主導、人行推動”模式或政府主導模式的'主要優勢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數據採集保障機制健全。該模式一般都建立了由當地主管領導、政府職能部門、金融機構負責人組成的領導小組,用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解決數據採集問題。其次,採集標準和評價標準自成體系。該模式大多以人民銀行頒佈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基本數據項指引》爲依據,結合當地實際合理分配指標權重,並經多方論證,建立了信用評價分值、權重,將定量評價標準與定性評級方法相結合,避免過多的人爲因素及僅憑固定數據影響評級結果等情形。再次,成員單位覆蓋面廣,部門間信息共享便捷。該模式一般以地級市爲單位進行信息採集,大都成立了行業協會或是信息服務中心負責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託現有的政府公共網絡組建了信息交互共享平臺,採集的非銀行信息不斷延伸,入庫數據逐步增加;同時,該平臺還可以持續發佈企業需求、金融機構產品、政府部門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政策等,實現了社會化應用效果和信用信息輔助社會綜合治理的功能。當然,該模式的弊端業是顯而易見的。比如,信息採集高度依賴行政手段,一但政府注意力轉移或是相關負責人變動,信息採集、更新就會出現斷層;又如,數據庫信息以銀政企三方自身掌握信息爲主,對準確評價中小微企業信用狀況的行業評價、社會評價信息很難採集;再如,信息的準確性難以判斷,信息採集大多依靠銀、政、企三方相關人員單向報送,很難覈實入庫數據的真實性,影響了評價結果的客觀性。

三、影響我國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因素

(一)中小微企業不重視信用文化建設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中小微企業經營管理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素質偏低,爲追求短期利益,忽視信用文化建設 ,導致企業信用意識和觀念薄弱。許多企業起源於“夫妻店”或是“家族企業”,管理方式粗放,由於過分強調經營業績和市場份額,內部機構以市場開發和銷售爲主,很難將企業信用作爲一種無形資產予以重視。商業欺詐、拖欠賬款行爲大量存在,“一企多賬”、虛假賬務盛行,對在短期內很難見效的信用體系建設不重視、不配合,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實性不高。

(二)體制機制不健全

目前,從事企業徵信的機構大多集中在一線城市,而按照現行政策,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大多在地市一級開展,這些地區徵信市場主體缺失,沒有統一的市場準入、運行和退出機制。共建模式下,企業信用信息採集主要靠政府和當地人民銀行,而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人民銀行作爲徵信業的監管部門,自身又從事徵信信息徵集工作,既做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很難在監管與業務推進上做到合法合規。與此同時,由於現行市場運作的企業徵信機構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共建模式的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數據庫間短期內很難實現互聯互通,難以發揮三者在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收集方面的長處,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全面性很難得到保證。

(三)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撐機構缺乏

一方面,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政策性擔保機構和民營擔保機構爲主。從政策性擔保機構看,由於其不以盈利爲目的,擔保費用低,資金來源於各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和資產劃入,後續資金補償制度缺乏,致使其擔保能力、擔保範圍受到限制;再加上政策性擔保機構監管機制缺失,普遍存在行政干預現象,在擔保主體定位上目標不明確,人情擔保、政府幹預現象嚴重。從民營擔保機構看,許多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不規範,違規吸收資金髮放貸款,風險規避制度不健全,一旦爆發資金風險,老闆“跑路”現象頻現,難以獲得銀行的信任。從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合作看,由於缺乏明確的風險分擔機制,在銀擔合作中,銀行出於強勢地位,將所有風險都轉嫁到擔保機構身上,擔保機構再將風險轉嫁企業,導致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權責不相符。另一方面,企業信用評級機構尚不健全。當前,在我國從事中小微企業信用評級的機構主要爲市場化經營的中介機構,鑑於中小微企業佈局分散、規模小、經營靈活,評級機構要準確評價其信用狀況難度較大;同時大多數中小微企業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程序不規範,評價技術缺乏,所出具的信用報告可信度低,很難得到銀行甚至是社會的認可;另外,由於過高評的估費用,很多企業申請信用評級的積極性也不高。

(四)法律支撐缺位

近年來,各地開展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依據主要是《徵信業管理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以及人民銀行等部門出臺的關於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等,這些制度並沒有對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採集、加工和處理的行爲進行規範。與此相反的是,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分散在銀行、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以及企業自身,出於對中小微企業信息的保密制度,導致大量的信息不能夠對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或是中介機構開放,轉化成社會經濟資源爲廣大金融信貸機構服務。

同時,我國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大多要求市場經濟參與者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由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過於原則,沒有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導致當前對中小微企業失信懲戒缺乏可操作性,很難起到威懾作用。

四、優化我國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構建完善的治理體系是前提

首先,要加快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立法工作。儘快制定統一的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包括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採集、公開、使用、失信懲戒機制等;制定出臺相關配套實施細則,規範政府、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等參與者的行爲,保障守信主體的合法權益。其次,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儘快推動出臺信息採集、加工、交換、共享、使用的規則,消除信息不對稱對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影響;暢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間的溝通渠道,建立具體的部門分工負責制度,保證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政策措施真正落實到位。最後,積極組建徵信行業協會,賦予行業協會在信用體系建設宣傳教育、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則、職業守則方面的職能,確保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市場方式運作。

(二)健全信用機構是基礎

一方面,要完善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廣開渠道,壯大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金實力,鼓勵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出資組建的混合所有制擔保機構。要建立健全擔保機構風險規避制度,引導擔保機構加強內部信用建設,制定客戶信用管理辦法;對大額擔保要通過制度安排強制擔保機構聯合擔保以分散擔保風險;通過立法形式建立擔保機構與銀行機構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明確銀擔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要加快中小微企業信用評級體系建設。在中小微企業信用評級機構組建模式上,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我們認爲應組建以政府主導和實施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商業信用評級機構。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監管方面,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商業信用評級機構的法律地位,明確行業規則,嚴明懲處機制,規範評級行爲。在市場運作方面,要強調公平性,通過市場機制扶優限劣,壯大商業信用評級機構實力和規模。

(三)推動誠信文化建設是根本

強化企業所有者、經營管理人員誠信建設。企業所有者、經營管理人員對企業信用文化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讓他們牢固樹立誠實守信觀念,才能推動其將企業信用觀念作爲企業發展的核心,從而推動整個企業信用文化的培育。要採取措施,逐步引導企業強化信用管理:首先,鼓勵企業根據自身規模、業務量、技術水平等組建內部信用管理機構;結合內部運轉實際,合理確定企業內部信用管理機構的運作形式及程序,確保信用管理部門正常運轉。其次,建立健全企業信用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準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分工配合,根據不同階段工作重點指派專門人員開展相關工作。最後,構建企業信用獎懲制度。對客戶根據信用狀況進行分類,對誠信客戶,企業可以通過簡化流程、加快審批、利益回饋等形式予以激勵;對信用不佳的客戶給予相應的懲罰或是在一定時期內拒絕與其發生交易,從而達到“獎優罰劣”的目的。

(四)建立失信懲戒機制是保障

從政府層面講,首先,政府管理部門要依法對失信違約企業給予懲罰,嚴厲打擊造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爲;其次,要在全社會加大對失信行爲危害性的宣傳,通過輿論譴責給失信者帶來社會懲罰,提高社會公衆對信用重要性的認識;最後,要加快建立全社會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的信息平臺,通過信息平臺依法合規保存和傳播企業失信行爲,督促政府職能部門如工商等嚴格依法辦事,對存在違約失信記錄的企業或企業經營者再次註冊新企業的要採取提高准入門檻或直接拒絕等措施,杜絕失信企業及其經營者“換個馬甲重新上陣”的現象。

從社會層面講,要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科學設計信息採集指標,儘量包括衡量中小微企業信用狀況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信息、行業評價信息、社會評價信息和經營能力信息等;加快各地已經建立的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間的互聯互通和共享步伐,鼓勵社會徵信機構參與各地開展的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在確保系統安全的前提下允許社會徵信機構接入企業徵信系統或是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鼓勵評級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分或評級;給開展中小微企業信用評級業務的機構適當補助,降低企業評級費用;運許評級機構依法制售企業信用報告;擴大企業信用報告或評估報告在金融機構、政府部門的使用範圍,爲信用產品推廣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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