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關係論文

作爲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與憲法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尤其在運用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甚爲突,同學們,我們看看下面的行政法關係論文吧!

行政法關係論文

行政法關係論文

[摘 要] 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係,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係朝着良性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 行政法 憲法 互動辯證關係 法治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爲,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並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着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處於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爲是傳統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 行政法與憲法關係之剖析

作爲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範,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範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係與部分重合關係之外,還存在補充、發展關係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範圍內有能動活動的餘地,並對憲法的發展起着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係。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爲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指引着方向,行政法的發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爲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爲基礎和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複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於重要地位。民衆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於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着更爲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於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其深入發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衆所周知,由於立法者主觀認識的侷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着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註定了其往往滯後於複雜多變的社會關係。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展是有很大作爲的。

二 、行政法與憲法關係之發展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係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爲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後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爲協調促進的發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迴應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爲“法上之法”的憲法,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20年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爲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爲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展的今天,釋憲權對於維持憲法的穩定,彌補憲法條文規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爲重要。

2、以“憲法優位”、“憲法保留”爲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爲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於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麼,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託。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憲法至上”理念具體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憲法擁有權威的關鍵不在於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於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因此,爲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係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儘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並監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着某種違憲的嫌疑。那麼,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展絕不能僅僅拘泥於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爲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係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參考文獻: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 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焦洪昌主編:《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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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海坤 章志遠著:《中國行政法原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