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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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法相關的論文

摘 要: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而行政法使得憲法的有關規定得到落實,同時讓憲法的基本理念廣泛傳播。一方面,行政法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作用,回憶了憲法的改善。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帶來相關消極影響,阻礙了憲法的實施。憲法與行政法不是單獨存在,它們相互依存,共同發展,是一種互動關係。在現今一個法制相對健全的中國來說,正確理解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有着重大意義。本文在對兩者的關係進行現狀分析時,對它們之間的相互關聯及合理性方面做一個肯定的同時,提出相關意見,來確定憲法與行政法之間的有效互動,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目的標。

一、行政法與憲法之關係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運作及公民基本權利進行規範、確認,行政法則主要是對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進行明確規定。所以,二者在調整對象、範圍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差異。但是,憲法與行政法之間仍存在相似性。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範圍內有能動活動的餘地,並對憲法的發展起着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係。②

1.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憲法作爲根本大法,是行政法產生的前提與基礎,爲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提供基本原則、理念上的指導。並且,行政法對憲法具有依賴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作爲行政機關日常行政執法的依據,將憲法中所確立的相關國家基本制度進行具體化規定,國家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通過具體的行政法進行明確規定。這將有效地解決憲法的具體操作性問題,實現國家管理社會經濟事務、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任務。

二、行政法發展給憲法帶來的影響

行政法作爲憲法的下位法,行政法的實施會對憲法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根據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觀點,行政法對憲法產生的影響也分爲積極影響與消極影響。

(一)積極影響

由於憲法作爲國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法中必然蘊含某些憲法理念、憲法精神。而行政法的實施不僅僅關係到行政法的發展,更是對憲法理念與憲法精神的宣傳。同時,由於現代社會生活的飛速發展,存在大量的社會問題是法律無法及時進行有效規制的。作爲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更是無法跟上覆雜社會現狀的變化步伐。這樣,現實生活的快速變化與憲法的穩固性之間便存在激烈的矛盾。而憲法具有較高的穩定性與權威性,經常性的憲法修正勢必會影響它的權威性。行政法的存在則能迅速反映現實需求,適應現代社會的快速變化,有效緩解憲法所面臨的.問題與困難。

可見,行政法的實施、發展不僅僅是對憲法表述。相反,行政法具有積極能動的反作用:在以憲法基本理念、精神爲指導的前提下,行政法深層次的發展將有利於憲法的創新與完善,是進行憲法修正的基石,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二)消極影響

當然,行政法的實施、發展也帶來了一些消極影響。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行政法自然也不例外。行政法具有具體性、靈活性、應急性等優點,能夠及時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但是,在行政法的實施過程中,必須進行有效的制約與引導。否則會脫離憲法的制約,特別是在缺少常規性憲審制度的環境中。也會影響到憲法與行政法之間的良性關係。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實施、發展也容易對憲法產生消極影響。倘若行政法的實施與發展離開了憲法理念與憲法精神的指導,行政法將成爲“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無法立足於世,也將喪失其民主性、科學性。

三、憲法與行政法關係之良性發展

憲法與行政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係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爲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後而受阻。③所以,爲了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我們應該努力實現憲法與行政法之間的關係向着良性方向發展。

(一)採取行之有效的手段,促使憲法積極迴應行政法發展帶來的挑戰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④作爲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應該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可,憲法自身的規定也必須做到健全、良好,是一部真正的“良法”。

(二)始終堅持“憲法至上”的基本法律理念

作爲法治的最終、最高體現,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倘若憲法不再具有穩定性與權威性,法治社會的建立與憲政的實施也將其最根本的法律依據。所以,“憲法至上”的基本法律理念纔是法治社會與憲政國家應當積極追求的價值目標。具體到行政法領域,既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在日常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做到“依憲行政”。只有做到“依憲行政”,才能以此爲基礎“依法行政”。

(三)健全、完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監督行政法發展

行政法的實施、發展對憲法的發展與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與影響。但是,其中又存在着某種與憲法相脫離的可能性。我們又該如何做到在促進行政法發展的同時,實現憲法的發展、完善。由上文我們得知,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推動作用是一種客觀存在。因而,憲法發展與完善的實現不能只限於表面文字,應依照憲法理念與憲法精神促進憲法發展。所以,在以憲法理念與憲法精神爲指導的前提下,更好的促進行政法的發展、完善。並且,通過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憲法與行政法的協調,促進二者關係向着良性方向發展。從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促進憲政時代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