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管理論文

人格權商品化在我國的確立與完善,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又是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的要求,同時也是我國法律體系這個開放系統的強大生命力的體現。面對人格權商品化,以上的保護方法是僅就目前的形式提出的,人格權商品化的特點和保護對象會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逐漸增多,因此,就需要法律尤其民法作爲社會關係的調節器,應從現實經濟生活的實際出發,立足於社會發展的需要,立足於民法理論的完善,與時俱進,大膽創新,承認人格權商品化並對其進行保護。完善我國的人格權法律制度,爲中國人格權法律制度也爲現代民法理論體系的完善作出積極貢獻,最終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工程施工管理論文

 (一)在一般人格權中,增加“保護自然人人格標識的商業價值”的規定

在一般人格權中加入對自然人人格標識商業價值保護的規定,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首先,爲人格標識商業價值的保護提供一個彈性的空間。即便通過不斷完善可以使人格權法對當前社會中出現的人格權商品化現象全部予以調整,但這樣的立法仍是不完善的。商品經濟在發展,商家們絞盡腦汁的使自己的宣傳成本最小化,法律是無法也不可能對這些尚未出現的侵權行爲制定調整規範的,因此,有必要確認自然人人格標識中的財產價值,並將它作爲當事人的一種合法權利寫入“人格權總則”中,這樣就不會使那些新出現的人格權商品化問題無法可依,也可以節省立法成本。其次,起到一種“價值導向”的作用。當前現實生活中有關名人形象侵權的糾紛越來越多,但是這些受害者的正當權利卻得不到司法救濟;其原因主要在於我國現行人格權法主要保護精神利益,基本上不直接涉及人格標識的財產利益。

隨着大衆傳媒,商業廣告的發展,自然人特別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標識有助於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增強商品的影響力,形成巨大的明星效應,這裏面必然包含巨大的財產利益,這說明人格權不再是與財產隔絕的純粹精神性權利,因此,在總則中確認人格權的財產性意味着對傳統人格權的突破,意味着人格權的立法價值從單一的“精神利益”的保護向“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雙重保護的轉變。最後,爲財產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根據。當前的人格權糾紛,權利人只能得到極少的精神損害賠償,甚至得不到任何賠償,主要因爲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明確承認人格標識所含有的商業價值。因此,確立人格標識的商業價值在人格權法中的獨立地位,爲權利人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提供了可能。

(二)完善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制度

1.擴充人格權的主體範圍

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文化水平的提高,爲了滿足人們多種多樣的需要,尤其是娛樂體育行業中,出現了自然人之間組成的團隊組合,特別是娛樂界普遍存在各種演藝組合,如我們所熟知的“五月天”,“鳳凰傳奇”,“飛輪海”等。此種組合由2人以上構成,對外使用統一的名稱,進行統一的行動,具有建立在各自肖像基礎上的集體肖像。它不同於單個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又不同於個人合夥組織,無法歸類於現有的任何一種人格權主體。因此,就需要民法擴充人格權的主體範圍,將團體組合的整體歸屬和利用及組合中個體的權利義務通過法律加以規定或者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此內容明確約定下來。

2.加強對姓名權,肖像權中經濟利益的保護

《民法通則》規定了不得擅自以商業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可以此爲基礎,具體規定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等人格標識的損害賠償制度。對人格權中經濟利益損害的賠償範圍和數額加以規定,具體參考以下因素:①被侵權人因行爲人的非法利用行爲所造成的金錢損失的範圍和行爲人因其行爲所獲得的利益的多少;②行爲人非法利用行爲的性質和範圍;③行爲人的主管惡意和是否知道或是否應該知道其行爲違法。法院在具體審理侵犯商品化人格權的案件中,在認定侵權後,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可綜合考慮以上三個因素做出判決。

3.承認部分人格權的可轉讓性與可繼承性

人格權只有在轉讓和繼承中,其所包含的商業價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現和利用,纔有利於人格權商品化過程中的轉讓人,受讓人等相應主體的經濟利益的實現。但是,人格權的轉讓與傳統民法中的人格權觀念相悖,傳統民法不承認人格權的可轉讓性。在這方面,公開權制度值得許多國家借鑑,它所具有的可轉讓性,可繼承性和受到損害後的特殊的救濟方式,使得傳統的人格權制度在變化中適應了商業化社會的需要,有利於對人的人格利益和價值的全面維護。我國民法中的人格權制度也可以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從中借鑑,以促進我國人格權制度的完善,解決人格權商品化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