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精選18篇)

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的法律特徵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爲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

合同管理辦法(精選18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爲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精選1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管理辦法1

1目的

規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範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籤、簽字、備案審覈、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於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方可簽訂;非隸屬於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於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覈同意後簽訂,並由審覈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覈同意後簽訂: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併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爲有必要審覈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於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4.2.2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爲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爲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爲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籤。相關業務管理部門範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嘗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籤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爲直接責任人。

審查會籤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託。

4.2.8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託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爲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並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託的。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祕密或有關機密的。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覈、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爲的。

5職責

5.1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爲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覈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和公證、鑑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在會籤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並組織審查會籤。

5.2.4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5.2.5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覈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並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合同審查會籤部門職責

5.3.1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範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籤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爲主進行處理。

5.5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爲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程序

6.1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並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承辦部門審覈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按6.2規定的會籤、審覈、審批程序辦理。

通過審批後,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備案材料歸檔。

6.2合同簽訂程序

6.2.1立項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註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諮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範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範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草擬合同文本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範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鑑。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範圍。

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彙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談判結束後,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並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審查會籤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籤部門審查。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籤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並由審覈人簽字。

1)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合同籤審部門對合同的審覈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複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審查會籤意見處理

1)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出於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於承辦人認爲無法採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彙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採納。

3)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籤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採納的意見,應註明原因。

6.2.6審覈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覈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範。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籤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爲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覈。

歸口管理部門審覈

1)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審批

歸口管理部門審覈、編號後,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爲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後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准。

6.2.8簽署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後,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託書。

法定代表人或受託人簽署後,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託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鑑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簡易程序

對於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採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並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並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後,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覆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後,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覆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並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徵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並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准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准部門批准。

6.4.6經公證、鑑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鑑證機關備案。

6.4.7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糾紛處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覆。

6.5.2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並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合同糾紛協商、調解,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並向受託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覈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並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範圍包括: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立項登記審批表。

會簽單。

審查會籤意見書。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儲背景資料。

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祕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監督管理程序

6.7.1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後,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後,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7.2相關附件

7.2.1合同管理流程圖

7.2.2合同審覈會籤表

7.2.3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

7.2.4合同立項登記審批表

7.2.5制度執行情況反饋意見表

合同管理辦法2

1.目的

爲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於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爲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係不成立,且公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爲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覈;試用期滿考覈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係。

4.2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覆,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覆,視爲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准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並簽字蓋章後方可視爲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附件二),上報領導籤批後,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後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後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爲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合同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據《合同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訂立國內合同,均適用本辦法。涉外合同適用相關法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動規則。

第三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油田分公司生產和市場的要求,貫徹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合同簽訂及當事人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接受油田分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

第五條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分爲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單位。

綜合管理部門爲油田分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設在企管與法規處);專業合同管理部門爲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

第六條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合同管理職責

(一)審議通過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領導合同管理辦公室和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工作;

(三)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做出獎懲決定;

(四)審批重大項目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的立項報告;

第七條合同管理辦公室(企管與法規處)是合同管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經濟及合同法律、法規;

(二)負責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三)組織和參與油田分公司所實施項目的合同洽談和簽約;

(四)向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及時反映合同簽訂與履行中出現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

(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油田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處理;

(六)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合同管理及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七)對合同進行鑑審,並統一管理和負責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委託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諮詢。

(九)負責油田分公司經濟合同歸檔管理。

第八條油田分公司直屬各單位是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具體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授權範圍,組織本單位立項合同的洽談;

(三)對合同履行實施跟蹤管理,監督合同的履行,及時向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四)建立本單位合同臺帳,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及時將本單位的合同及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三章合同管理授權

第九條根據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統分結合的原則,授權以下單位在權限範圍內組織合同談判、履行與監督(除合同簽訂、鑑審和蓋章):

勘探事業部:勘探項目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生產科研、物探(採集、處理、解釋)、探井鑽前、鑽井、試油工程和測井、測試、錄井、固井、泥漿、下套管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術開發、科學實驗和新技術推廣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生活服務合同等。開發事業部: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開發井鑽前、鑽井、試採、採油(氣)和試油、測井、測試、固井、泥漿、下套管等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修井作業;油田生產的運行維護、檢修;水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開發成本中列支的技術研究和科學實驗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油田道路、井場維護、生活服務合同等。

技術發展處:成套設備、裝置及相關技術的國外引進合同;國外物資、技術的引進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統管的科學實驗、新技術開發、諮詢合同等。

銷售事業部:石油、天然氣及其輕烴、液化石油氣等附屬產品的儲運銷售,成品油採購、供應合同。

規劃中心:油田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委託合同。

油建項目管理部:油田建設項目的勘查、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合同,道路、管道鋪設及相關的輔助工程和監理合同(?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國內外物資設備採購統一由採辦中心組織或委託採購),大型維修項目合同。

勘探開發研究院:年度預算範圍內的勘探開發技術研究、科學實驗、技術服務合同。

物資採辦中心:對於國內物資(裝備)、石油專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國外物資採購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託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採辦中心申報採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採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下達採購計劃,並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並對費用負責。

對於生活、辦公用品的採購,由油田分公司委託服務公司華油公司負責合同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採辦中心申報採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採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華油公司下達採購計劃,並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並對費用負責。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依據油田分公司授權的經營範圍簽訂相關的生產經營、油田基本建設、產品儲運銷售、技術開發與服務、生活服務等合同。

第十條上述授權範圍以外的合同,統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談判、簽訂和監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非經公司招標(合同)管理委員會批准不得對外洽談、簽訂對外投資、合資、合作;資產轉讓、租賃;購置不動產;合夥、聯營;行政性承包、經營;資金(產)借貸、財產保險、融資租賃;土地徵用、使用權轉讓;特許權、知識產權的使用、轉讓;

大型項目承攬、服務、諮詢;對外委託、居間、行紀、保管、倉儲、勞務等合同。

第十一條除以上授權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均不得自行洽談和簽訂合同。

第四章合同立項

第十二條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資項目,爲已立項項目。

第十三條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油田分公司的財務計劃管理程序上報審批,並由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最後以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下達的財務計劃通知書作爲合同立項依據。第十四條屬於各單位的不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由各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和技術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經本單位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落實資金渠道,並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作爲合同立項依據。

對於以上項目費用或年費用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上述項目,以及所有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託的副經理審批後才能作爲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五條對於科研合同的立項,屬中油股份公司下達並落實資金渠道的計劃項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達的年度科研計劃可直接作爲立項依據。對於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籌資金提出的科研項目,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覈並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最終報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下達立項批覆後方可立項。對於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列入年度公司財務預算計劃的可直接作爲立項依據。油田分公司機關或單位臨時需購置非安裝設備的由該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覈並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後作爲立項依據。

第十六條對於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範圍的非常規合同,各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立項報告時必須附上該單位經營、財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測算依據,一併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第十七條對外投資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計劃財務處(規劃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可行性調研、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論證後,上報油田分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議,並以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作爲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八條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及其附產品購銷儲運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級下達的計劃作爲簽訂合同的依據。計劃外的由主管領導批示作爲簽訂合同的立項依據。

第十九條基建工程合同價款以計劃財務處(造價中心)審定的概算包乾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作爲依據,不得超額;特殊情況下,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對暫時無審定的概預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項目,按不超過申報預算價60%確定合同暫定價,待審定預算後或施工決算後辦理補充合同。

第五章合同簽訂

第二十條合同立項手續完備後,應根據《xx分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採用招投標形式組織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需直接採取洽談方式簽訂合同的,在組織合同洽談前,必須嚴格審查項目立項報告是否已具備訂立合同條件。

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標的、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項報告是否履行審批程序;立項報告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同時審查談判對方的當事人資格,即法人授權委託書和《市場準入證》。基建工程施工類和油田工程服務類企業必須具備質量(HSE)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合同訂立地點原則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庫爾勒市爲主,需外出訂立合同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書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條合同洽談應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關定額、標價,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範圍的應堅持“比質比價”的原則,並參照同類市場價進行費用測算,測算費用要體現技術先進、價格合理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項目涉及複雜技術內容的,合同洽談時,必須邀請油田分公司技術專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

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專家應對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內容負相應責任。

技術專家提供的技術意見和技術資料應納入合同檔案管理。第二十五條簽訂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係複雜、履行期限較長、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應當邀請油田分公司專業法律人員參與談判。參與談判的專業法律人員必須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後審查,並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招標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載體表達以簽訂合同爲目的的要約和承諾的,必須與談判對方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規範的合同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成立。

第二十八條公司所屬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以技術協議、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變相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九條凡不經過招標程序的項目,各合同專業主管單位在組織合同洽談時,應當通知企管與法規處、計劃財務處、審計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參加洽談。

第三十條合同文本應做到內容合法,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油田分公司有標準合同文本的,應採用標準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條簽訂合同必須在合法的合同主體之間進行。合同文本上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合同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者規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和加蓋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變相擔保。

第三十三條如合同約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預付款,則必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查同意;預付款5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准;預付款2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託的副經理審定。

第三十四條油田分公司對外簽訂的除油氣產品銷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爲合同當事人(主體),統一由企管與法規處加蓋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除原油、天然氣銷售合同外,各專業合同管理單位必須將合同文本與項目立項報告、技術文件、比價資料、合作方資格審查資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種批件、參加合同談判人員名單(本人署名)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依據材料送審計監察處和企管與法規處進行合同費用審計和合同文本法律鑑審。不經審計程序,企管與法規處不得進行合同文本法律鑑審。

第三十五條所有項目必須先簽合同後實施,對於搶險、水毀、火災等突發事件,因不能事前辦理合同的,事後應及時補籤合同。

第三十六條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當妥善收集並檔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簽訂資料的保管期限爲合同終止後五年。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項單位或指定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履行。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所有條款,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對合同履行過程做好履行記錄,並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檔案化保管。第三十八條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生效合同,並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合同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合同予以明確。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現設計變更6%以上的,應申報變更計劃和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一條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由對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時,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並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並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向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諮詢,經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覆的期限,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單位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材料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

第四十五條如果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由企管與法規處決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合同履行的各階段和履行完畢時,合同履行單位應當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驗收,並製作驗收記錄。

第四十七條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部門必須對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況驗收資料、費用結算通知單、結算髮票驗證後方可辦理結算。

第四十八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由企管與法規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在本辦法生效前頒佈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4

爲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搞好購銷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工作機構及職責

公司購銷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公司營運部統一負責,營運部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各經營單位設兼職合同員進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合同法。

(二)審查本企業業務活動中籤訂的購銷合同,並按級上報審批。

(三)向上級部門反映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及建議,積極提供進、銷、存情況,爲經營決策、服務。

(四)積極開展“重合同、守信譽”活動。

(五)開展遵紀守法教育,依法經商。

二、簽訂購銷合同,實行法人委託制

(一)簽訂購銷合同,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二)法人委託書發放範圍

企業除法定代表人外,總經理、採配經理、採購員以及有權簽訂購銷合同的人員。被委託人必須掌握有關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參加培訓及考覈,由法定代表人授權業務部門辦理委託手續後確認。

(三)對確有必要簽訂合同,但不持法人委託書或超出授權範圍簽訂合同的,由營運部辦理經法定代表人認可的法人委託證明信。(法人委託證明信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

(四)法人委託書根據不同商品,授予權限。

(五)法人委託書有效期爲壹年。到期後,統一更換。凡超過法人委託書或委託證明信期限的,自行作廢。凡持證者,因工作調動或離開公司,應辦註銷手續。

三、簽訂購銷合同的要求

(一)簽約權限

各級採購人員依法人委託書授權範圍訂合同。對於簽定大額購銷合同,即一般商品每筆(一個品種)金額在十萬元以上;高檔貴重商品每筆金額在伍拾萬元以上;以及先匯款後付貨,攜帶鉅額匯票、現金外出者,必須報財務部審定,經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後,方可執行。

(二)合同文本

所有購銷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使用統一“購銷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供貨方是全國性大公司(站)必須使用其統一文本的,雙方必須簽署購銷總協議。

(三)條款的填寫

1、標的及規格

標的即商品。填寫要準確、詳細、具體、不準使用簡稱或可以多種解釋的名稱。規格要求不能模棱兩可,如規格花色過多,可附表或附小樣。

2、單位和數量

按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數量分大小包裝、數量、總數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貨數量。

3、價款及酬金

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雙方協商價格。執行國家定價且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遇國家價格調整,需按交付時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酬金應在合同中註明,如折扣、宣傳費以及支付的勞務費等。

4、質量標準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於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無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定。對成套產品,應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和配件數。對必須安裝調試才能發現質量缺陷的產品,應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對常有易損件的商品,應註明易損件的名稱、數量,有些產品還要規定保修期限。

5、交貨地點及運雜費負擔

交貨地點要具體寫明貨物運交何處(如倉庫、車站、門店等)。寫清採取何種運輸方式,運雜費由誰負擔,當供方將產品錯發到貨地或接貨單位(人)時,還要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需方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時需方要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6、結算方式及期限

結算方式要填清“匯款”、“託收承付”、“貨到驗收後付款”、“帳期”、“售完付款”,期限應根據商品經營情況,按經銷、代銷形式寫清承付貨款的具體時間。嚴格堅持外埠商品無合同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本市商品無進貨計劃審批表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交貨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貨,交貨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7、合同簽約地點要求準確寫清合同簽約的地名、地址。

8、合同有效期要求準確寫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準用含糊時限。

合同文本應具備違約責任或對違約責任的具體解釋條款。

合同備註欄中應註明:貨票同行等;注意信函往來不得以個人名義,殘品開紅票,廠方稅務登記號。

合同文本必須備有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開戶銀行賬號,單位地址,郵編及雙方單位合同專用章。

合同文本背面右下角按規定粘貼印花稅票。

(四)、“購銷合同電報、電話記錄”的使用

電報(話)記錄是作爲購銷合同工後咱補充,和臨時要(發)貨的文字記錄。使用時,必須詳細記錄供貨單位名稱。收電人的姓名、電報(話)內容,記錄人、領導指示及處理情況。使用電報(話)記錄後,應及時依據其內容補充相應購銷合同,條款以合同文本爲準。

四、購銷合同變更和解除

(一)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購銷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

(二)程序

1、填寫“原籤購銷合同協商單”

在履行合同期間,對需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由採購員提出意見,經理審批後,填制“原籤購銷合同協商單”。

填寫“協商單”時,原籤合同編寫必須在協商單中準確反映出來,便於查找。變更終止數量應與原籤合同數量相對應。不得大於或小於原籤數量。備註欄應註明變更,解除的理由。理由要充分合情合理。

協商單由各由各課商物祕書在合同註銷前十五天以掛號信形式發往供貨單位,並將掛號信存根與商單一聯一併保存,收據貼在協商單正面右下角邊。

2、違約責任及約金的承擔

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經濟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反購銷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五、經濟糾紛一經發生,當事人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營運部及總經理彙報。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的,將解決結果書面報營運部、配送中心存查。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要通過綜合辦公室以及法律顧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送交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的起訴書、答辯狀、申請書等材料,必須報營運部並呈總經理審批同意。最終將裁決結果告知有關負責部門。

對由於失職、瀆職或其它違法行爲,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個人應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

由公司總經理牽頭,營運部經理負責,綜合辦公室、勞動部、各門店合同管理員參加,組成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小組,定期對合同履行的有關部門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查合同履約情況,對不正常履約的部門,要進行認真調查,查明原因,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合同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爲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五)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爲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爲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後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爲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爲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爲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爲:

(一)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10號之後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保守祕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並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爲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爲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第十二條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於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補償標準

(一)給付標準。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於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條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爲,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其他

(一)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6

第一章目的與依據

第一條爲防控商業與法律風險,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明確合同管理程序,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規範行爲導致的糾紛,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訂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約、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名稱的文件(以下統稱“合同”)。

與合同權利義務有關的聯繫函、通知、催告、聲明、申請等單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參照合同管理程序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勞動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三章合同形式

第五條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均應當訂立合同;公司訂立合同均應當採取合同書形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凡國家或本公司有標準文本或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並應按照標準文本或示範文本的要求填寫。無國家或本公司標準示範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己方或以己方爲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

第七條下列事項可以選擇採取口頭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銷售:

零售且錢物能夠同時交割的;

(二)公司採購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採購的商品有連續的、穩定的、公開的交易場所,如商場、店鋪、櫃檯等;採購的服務是臨時的、個人提供的、金額較小的且無專業技術要求的;

2、採購的商品或服務不需要預付錢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履行相關特定義務的。

第四章合同主體

第八條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務所、合作社及年滿18週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內部部門不得對外訂立合同;公司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的內部部門或機構訂立合同,也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單位簽訂與該單位經營範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內容

第九條合同有示範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內容由經辦人根據示範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無上述文本的,由經辦人提請行政人事部草擬。

第十條公司訂立的合同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中載明的當事人名稱應當與資信文件名稱、印章名稱保持一致;合同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住所地,實際住所地與登記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寫實際住所地。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爲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長期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以實際訂單確定等)。

(四)質量: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

(五)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電匯、信匯、票據、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價款或報酬一般均應當約定含稅。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確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爲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合同中一般應約定確認交付或履行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送貨單、驗收單(書)、確認單(書)等。

(七)合同的擔保:

原則上不在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對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需要設定擔保條款的,擔保條款根據公司決定執行。

(八)合同聯繫制度:

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如聯繫人姓名、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如無特殊情況,合同經辦人即爲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聯繫人。

(九)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訴訟或仲裁,原則上優先選擇訴訟;選擇訴訟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選擇仲裁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合肥仲裁委員會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條件: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至少設臵以下生效條件:

1、公司蓋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

第六章合同經辦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範圍確定其所應經辦合同的種類。

第十二條合同經辦部門發生爭議的,即各部門均認爲相應合同不應由本部門經辦或兩個以上部門均認爲相應合同應由本部門經辦,依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合同經辦部門,即由與合同聯繫最緊密的部門經辦該合同,並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由部門職責與該合同事項最接近的部門經辦;

二、該合同的簽訂是根據某部門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門工作的,由該部門經辦。

第十三條不能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行政人事部經辦。

合同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合同的管理,規範和約束公司的經營行爲,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與其它法人組織或個人有經濟往來的各類經濟合同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運輸合同及運費結算協議;

(二)與公司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各崗位安全責任承諾制;

(三)各類採購合同,包括車輛、設備、保險等合同;

(四)辦公場地的租賃合同及內部車輛費用管理等綜合協議。

第三條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覈等內容。

第五條公司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簽訂除法人代表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並在委託範圍內權限依法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必須到公司鑑證備案。

第六條公司合同管理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審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簽訂;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五)對合同進行統一編號、鑑證備案、登記臺賬、分類歸檔;

(六)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辦理仲裁、訴訟等相關事宜;

(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合同職責,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學習和培訓,指導公司各類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合同管理小組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名單,報公司考察審覈聘用。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審查及談判;

(二)負責合同草擬,並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交公司合同辦審查;

(三)對簽訂的合同按照規定進行分類管理、登記臺賬、歸檔保管;

(四)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領導小組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情況;

(七)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後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合同的授權代理

第八條公司合同實行授權委託代理制度.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授權並辦理委託手續,依照授權的權限範圍簽訂合同。

第九條委託代理人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本行業知識,瞭解市場動態,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談判能力和簽約技巧。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統一規範文本,沒有統一規範文本的,雙方協商議定具體條款,合同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領導小組、財務部各一份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訂立合同必須到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登記備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十二條簽訂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場調查:

對需簽定的合同要根據其內容、標的物的市場情況、價格及其趨勢等進行綜合分析或論證,尤其對訂(採)購合同要嚴格做好市場調查。

(二)資信調查:

對經市場調查後確定簽約對象,並對其民事資格、註冊資本、資金情況、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企業信譽等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約能力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託書,任何代理人無權與上述情況不明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審查人應對審查情況的正確性負責,並承擔審查責任。

(三)談判和合同草擬:

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並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負責;重大合同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承辦人組成談判小組,特別重大或法律關係極爲複雜的合同(如合資、聯營、租賃、購買成套設備等合同)應成立由公司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合同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合同起草原則上由公司領導小組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標的明確、平等互利、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範嚴密。

(四)審查和簽字(蓋章):

合同在正式簽約前,合同領導小組的經辦人員應將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如合同訂立所依據的計劃,批文、市場調查情況、資信審查資料、合同談判紀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達合同領導小組及公司法人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對審查不合格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修改,直至合格。對合格合同應根據合同金額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級簽署意見後,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方可根據委託授權進行簽約蓋章。

第十三條下列合同,合同領導小組應參與考查、調研、招標、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以及公證、鑑證等。

(一)單項工程標的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二)購買單位價值1萬元以上的設備和5萬元以上的成套裝置合同;

(三)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車輛採購合同;

(四)法律關係較爲複雜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責成參與的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辦對涉外合同或重大經濟合同,負責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合同評審按照質量管理體系中《合同評審控制程序》執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對依法簽訂生效的合同,必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經雙方協商需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存在重大歧義、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爲,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及時採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爲的發生,必要時可申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十七條建立簡便、快捷的合同傳遞制度。合同簽訂後,承辦部門應在兩日內將合同文本送達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部門,並將合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

第十八條對應驗收的標的物,應由有關部門驗收後簽署驗收證明。對驗收不合格或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標的物,應由承辦部門在即日提出書面意見,按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對方提出異議,儘快採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凡不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收款和支付手續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二十條合同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或部門合同的履行,並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對方對合同履行,及時將合同履行的情況向部門或單位領導彙報。

第二十一條合同領導小組應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檢查制度,定期對到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向有關公司法人代表彙報,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合同履行完畢後應到公司合同辦辦理覈銷手續。

第六章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簽定的合同統一加蓋“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管理,建立嚴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簽定合同時必須依照法定代表人委託的權限範圍對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超越委託範圍的均屬無效。

(二)合同專用章一律不準攜帶外出,不準蓋空白合同書,特殊情況下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並書面批示授權後,開具借據,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並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編號登記。事情辦理完結後應在三日內向公司合同領導小組辦理合同專用章的移交手續,並由相關領導檢查覈對是否丟失或超越授權範圍。

第七章違約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合同違約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屬對方違約的要按規定索取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索取賠償金;屬公司違約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承辦部門查明原因,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經法人代表批示後按規定辦理違約金賠償手續。

第二十五條發生合同糾紛後,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法人代表和合同領導小組,並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配合專職法律人員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不準私自對外委託有關部門或個人處理糾紛。

第八章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對公司所簽定的合同進行定期審查,各部門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檢查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對審查提出的問題及時修改。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領導小組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監督檢查:

(一)對國家各項經濟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責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標準、資料登記的規範情況;

(四)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及對糾紛的處理意見。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義擅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簽定合同;

(二)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全或不規範給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或發生糾紛的;

(三)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喪失後簽訂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個月內追認代理的除外;

(四)沒有對合同對方進行資信審查或資信審查不全面、不準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由於合同承辦人及個人原因造成公司違約的;

(六)對方違約給公司造成損失未及時給予追究的;

(七)不按時將已簽訂的合同交合同辦備案的;

(八)變更或解除合同時不依法辦理,從而發生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審查的;

(十)應採用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合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違法行爲的給子行政處分,並處罰款。

(—)違法或違反公司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相互推諉影響合同履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敗訴的,對責任人視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

(四)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錯籤合同或購進僞劣產品造成損失的;

(五)與對方蓄意通謀簽訂合同的。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牴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合同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四川路橋怡達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公司對外簽訂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切協議、協定、會議紀要、備忘錄、聲明書、承諾書、訂單、招標書、投標書以及其他類似法律文件,也包括這些文件的補充文件,但勞動合同除外。

第二章合同分類

第三條爲規範合同管理,便於建立臺帳、歸檔管理、清晰查閱,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對所有合同進行分類管理。

第四條結合公司管理與項目管理特點,將合同分爲以下九個類別:總承包類(ZB)、監理類(JL)、科研類(KY)、設計類(SJ)、徵遷類(ZQ)、諮詢類(ZX)、辦公類(BG)、財務類(CW)、其它類(QT)、協議類(XY)等十個類別。

第三章合同的談判與訂立

第五條關於合同對方的確定,應按照本公司招標管理辦法進行選擇,並嚴格執行國家與廣東省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第六條合同的協商與談判

(一)合同經辦部門或人員應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項與對方充分協商,力爭達成對公司最爲有利的成果。

(二)合同條款必須完整齊備、覆蓋交易的整個流程和各個節點,尤其是必須在充分預判各種可能出現情況的基礎上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應變處理機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受到不良影響。

第七條合同的訂立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爲。訂立合同,必須主體和客體合法、確定,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內容合法,主要條款齊備,權利義務明確,責任分明,並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應堅持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防止發生締約過失。

第八條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電話、傳真、聯繫人或經辦人員;

(二)合同標的簡介;

(三)合同標的數量;

(四)合同標的質量;

(五)合同的價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詳細的費用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有關交易的具體情況,合同還應該包括其他相應的條款,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得到全面、準確的界定,避免在履約中產生分歧或發生糾紛。

第九條對與同一家單位簽定的需按項目分攤費用的合同,原則上應按項目分別簽定合同。

第十條除零星採購等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取書面形式。國家有

關部門推行示範文本的,可採用或參考使用該文本。對於不能採用“示範文本”而自行擬定的合同文本,應由甲、乙方雙方共同討論起草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前,合同經辦部門應詳細瞭解對方的主體資格、簽約代表的身份與授權範圍、資質許可、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從業經驗、履約能力。對方資信不明的,可要求對方提供有效擔保,並簽訂擔保合同,明確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主要條款形成後,合同經辦人員應將合同草案報本部門負責人初審。對於權利義務關係比較複雜的合同,還應由公司行政部聯繫有關律師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人員應按合同審批流程、權限劃分、合同立項會籤的要求送相關部門會籤,呈送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第五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長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重大的合同,並根據《四川路橋怡達投資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簽訂其他合同。除董事長和董事長授權的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外,任何他人無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完成合同立項會籤審批流程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的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字、加蓋公章,一般應請對方單位先行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嚴禁未按審批程序簽訂、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嚴禁持有蓋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條對在自然災害、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發生的先履行、後補籤的合同事宜,須及時告知公司主管領導,並及時補籤《合同立項會籤表》,報相關領導審籤同意後,再簽訂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公司實行合同事宜經辦部門負責制。合同經辦人員應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負責代表公司嚴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違約,並積極督促對方履行合同,維護公司權益,確保合同實際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支付方式,根據乙方合同任務的完成情況辦理支付。每次支付須填寫《支付審覈表》,按程序交相關部門及公司各級領導審覈。關於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費用的支付方式與程序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爲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或無遺留交涉手續爲準。

第二十條合同經辦人員除具體負責公司的履行事宜外,還必須主動、積極地跟蹤對方的履行情況,防範履約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情況,使雙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時,或根據法律導致雙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繼續履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雙方協商完善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第二十二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七章合同履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的負責人,承擔監督合同履行的直接責任。第二十四條公司合同經辦人員,根據公司領導的授權或指示,對具體

合同管理辦法9

爲進一步理順、完善陸宅小學內部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據、有關規定精神,對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採購合同、技術諮詢、服務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檔。制定本辦法。

一、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嚴格執行。

2、遵守國家、市、區、局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3、甲乙雙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項目內容、範圍等)

2、數量和質量及驗收標準。

3、價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賠償方式。

6、甲乙雙方法定代表或委託人簽字及蓋章。

7、特殊合同需經相關部門備案或見證有效。

三、合同的簽訂程序

1、設計、勘察等項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2、材料設備採購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訂。

3、施工總包合同、監理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四、合同的發放範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經辦人發放到相關部門和人員

五、合同的管理責任

1、正式合同簽訂後,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資料管理員並辦理簽收手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妥善保管。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預決算人員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並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報告合同履行情況。由於經辦人未按規定範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爲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於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管理辦法10

目前,會計人員針對建立開發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兩種方式,一是賬外樹立合同臺賬管理,另一是請軟件工程師進行二次開發出合同管理模塊。賬外樹立臺賬管理的缺陷是合同註銷在賬外進行與賬務處置不同步,做完帳再去註銷臺賬反覆勞動且強度大,容易脫節,容易出錯。二次開發編制的合同管理模塊與賬務無法完成完整對接,合同前期會計人員就需求參與,合同管理人員不具備會計職能,會計人員又不具備合同管理職能,招致運用起來不流利,且二次開發費用十分昂貴。爲了使龐大的成本費用做到精密化覈算,爲管理決策提供詳盡的財務數據,剖析成本費用開支狀況,對此,筆者依據本人的理論,靈敏運用總賬系統的會計科目覈算、部門輔助覈算、項目輔助覈算、供給商往來覈算,完成對各個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執行狀況系統管理。現就開發成本合同管理的相關設置辦法引見如下。

1開發成本科目設置

一個房地產企業在一套帳內要覈算幾個開發項目,在開發成本下的二級會計科目應該設置建立項目稱號,如××花園小區項目。把開發建立項目稱號作爲會計科目覈算對象的益處,一是能夠很直觀地在一個科目下完整反映進項目成本費用,二是能夠依照成本費用實踐入賬時間次第反映,三是能夠便當地完好打印進項目成本明細,便於審計剖析。在設置開發成本二級科目的建立項目稱號時,同時掛接部門輔助覈算、項目輔助覈算、供給商輔助覈算。在輔助覈算選項下,分別在部門覈算、供給商往來、項目覈算前面的方框內打上勾即可。

2部門輔助覈算設置

要靈敏運用用友軟件裏的部門輔助覈算,不要將部門輔助覈算只瞭解爲公司管理部門。能夠將部門輔助覈算作爲需求的一項覈算功用來運用。在軟件提供的機構設置下的部門檔案中設置一個“合同付款節點管理”部門,在這個部門下,設置“預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

3項目輔助覈算設置

用友軟件的項目輔助覈算是針對公司在一個賬套內核算多個建立項目而開發的一項十分適用的輔助覈算辦法,項目輔助覈算設置好後,在會計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設置完成,多個建立項目共享,能夠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開支狀況,能夠自動分門別類歸集彙總。應用項目輔助覈算的這一功用,能夠將觸及建立項目成本各個類別的合同設置爲項目輔助覈算的項目目錄。

3.1項目輔助覈算大類設置辦法

進入根底設置→根底檔案→財務→項目目錄,呈現項目檔案設置界面,點擊上圖中項目大類右邊的下拉箭頭,選擇“項目管理”,將待選的這兩個成本科目移到右邊已選科目內,意義就是這兩個成本科目在“項目管理”內進行輔助覈算,點擊肯定。然後,點擊項目分類定義,項目輔助覈算主要用於建立項目成本輔助覈算,作爲房地產企業,房建成本分類遠遠大於10,因而,必需要修正項目規則,要將“項目編碼規則:1”變爲2,這樣改動後就能夠滿足成本的精密化分類請求了。能夠在新項目大類稱號中將軟件自帶的“項目管理”改成喜歡或更直觀的稱號,如“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項目覈算分類稱號設置辦法

項目覈算分類稱號,實踐上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成本類別分類。這個分類要依據各個公司詳細的會計政策、覈算辦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來肯定。假如是採用全面總承包方式,成本分類就相對簡單些,假如是採用清包方式,成本分類就相對複雜些。以下就以工程總承包方式來研討分類稱號設置的步驟。大致分:土地及拆遷補償、前期工程費用、主體工程費用、裝置工程費用、配套工程費用。

3.3項目目錄設置辦法

所謂項目目錄,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將各個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無合同費用依據費用性質在分類項下設置成項目目錄。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及拆遷合同費用、可研、地勘、設計等合同、××標段主體承包合同、××設備裝置採購合同等。點擊“項目目錄”,同時,點擊項目大類右邊的下拉箭頭選擇項目大類“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點擊“維護”呈現圖2所示界面。點擊菜單欄上的“增加”菜單呈現圖3所示界面。“項目編碼”能夠按前面的兩位數按成本大類的編碼做爲合同的所屬分類編碼,後四位數是流水號。這樣會計人員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據成本分類首先肯定前面兩位數,然後依照合同到來的流水號對合同進行編碼,並能夠輕鬆排序將成本合同進行分類。到此爲止,工程建立項目成本歸集觸及到的科目設置、付款次數管理設置、“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錄設置的框架設置全部設置終了。

4填製成本類會計憑證辦法

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置時,要做幾個斷定:一是要斷定這筆款屬於哪個建立項目,以便在開發成本下精確選擇二級科目中的建立項目;二是要斷定這筆付款是第幾次付款,以便在部門覈算的付款次數管理當選擇第幾次付款;三是要斷定這筆合同付款屬於哪個成本類別,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將這份合同正確增加到成本分類中去;四是要肯定這家單位是哪家供給商。這些根本涵蓋了合同管理的幾個根本要素了。

5應用UFO報表系統自動生成各個合同執行狀況統計表的設置辦法

用友軟件裏的UFO報表系統,是一個功用十分強大的報表編輯系統,經過在賬套設置中設置相關取數項,進行簡單編輯設置,它能夠在恣意單元格內取出設定的條件請求的數據。如,請求在某一單元格內反映某個建立項目(科目代碼與稱號)、某項成本類(項目輔助覈算分類編碼與稱號)、某個合同(項目目錄編碼及稱號)、第幾次付款(部門輔助覈算中的付款次數代碼及稱號)數據,應用之前設置好的相關輔助覈算功用,就可以很便當天時用UFO報表系統設計出一張合同成本統計表的表樣。各個合同的付款狀況在表中全部反映出來,依據這張表就能夠編制出細緻的資金方案。年末打印賬頁時,可將各個項目目錄逐一打印,相當於就把各個合同一年的執行狀況打印出來了,十分分明明瞭。

合同管理辦法11

1總則

1.1爲增進顧客滿意度,減少工程承包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是依據我國《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標法》、《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而制定的。

1.3本辦法所稱“合同”均指總承包合同。

2管理職責

2.1項目經理

受企業法人代表委託具體履行總承包合同。項目經理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條款,按照合同規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建立各項適合本項目具體操作的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科學合理組織工程施工,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的約定,確保顧客滿意並爭取超越顧客的期望,穩定當地市場並開發新的市場。

2.2項目合約部

1)負責總承包合同在項目部的交底;

2)及時向業主報送工程計量報表並追蹤;

3)負責與業主辦理工程的最終結算;

4)負責組織項目工程變更索賠的策劃工作,根據要求及時上報相關資料並負責追蹤及談判工作;

5)按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工程統計報表、工程總承包合同履約情況月報表,變更索賠計劃及臺帳。

2.3項目技術部

1)主持施工圖交底,貫徹施工方案,校覈招標圖與施工圖工程數量、投標方案與實施性施工方案,將不同之處提交合約部;

2)認真做好施工記錄,摘錄重要的對索賠有利的記錄提交合約部;

3)根據設計變更,辦理變更籤證;

4)根據工程施工需要,及時上報各類施工組織設計並追蹤。

2.4項目物資部

1)落實材料需求計劃,保質保量按期供應由承包方供應的材料。

2)對業主供應材料做好進場記錄、登記工作。保證材料質量及施工需要,對業主造成的材料供應不足或質量性能不符合標準,應及時向合同部提供相關信息。

2.5項目財務部

1)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收取工程款;

2)發生業主拖欠工程款時,或發生有關工程保險、稅金方面的索賠事件時,及時向合約部提供相關信息。

3總承包合管理工作程序

4合同交底

4.1公司經營開發部編制對項目部的合同交底資料,應特別強調投標中的特殊承諾、合同專用條款及其他特殊條款,並在公司總部交底後10天內,對項目進行書面交底,同時將相關合同資料移交項目部。

4.2項目部在開工前期,由合約負責人按公司的合同交底資料,組織項目班子、各部門、作業隊/班組進行合同交底,建立合同交底記錄並將有關部門需要的合同資料複印發放。

5合同履約與監控

5.1爲順利履行總承包合同,公司將與施工項目簽訂“項目經營目標責任書”或“項目經營承包合同”

5.2項目部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的實施辦法,保證總承包合同的有效履行。

5.3項目部合約部門必須在每月底前向公司成本覈算中心、計劃財務部上報“工程總承包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

5.4對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項目部應急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若施工要素出現了預警信號,必須按《項目施工風險管理——施工預警與應急管理辦法》執行。

6工程計量支付及工程結算

6.1要熟悉《技術規範》,按合同規定的工程範圍和工程量清單,及時辦理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檢驗和驗收簽證工作。對於監理工程師簽證的工程量,及時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6.2對於工程變更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增加的工程,如若超出合同工程範圍,要按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驗收簽證和工程價款結算。如需調整單價或另行報價的工程,做好單價調整和計算工作。

6.3對於監理工程師指令用計日工支付的工作,應準確地記錄所使用的機械(型號、功率等)臺數、人員(分工種、等級)數量、材料數量等,並辦理簽證,按月進行計量結算工作。

6.4每次工程價款結算單,經業主審批後要與所報送的結算單對照檢查,是否有未批准的結算項目,搞清原因,進行補救,再次進行報批,避免批多少就是多少,避免漏項。

6.5每季度,要將工程計量結算單按分項彙總,與總工程量清單相應項目的工程量比較,如若單項工程或整個工程計量超出工程量清單數量,已經達到或超出合同規定的比例,要及時進行價格調整或重新進行報價工作。

6.6工程竣工後,按合同要求辦理竣工結算。

6.7每年度,項目要認真總結合同管理工作的經驗,撰寫工作總結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竣工後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可寫入“項目管理工作總結”。

7變更及索賠

7.1變更及索賠領導小組

7.1.1小組機構

組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主管合同的副經理

成員:項目其他班子成員、技術部、物資部、財務部、合約部的部分人員

7.1.2小組職責

1)負責尋找變更及索賠契機,提供相關信息,當變更及索賠事件發生時,協助合約部向業主提交相關報告;

2)根據監理、業主的反饋信息及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並組織談判,確保變更及索賠事項的圓滿解決;

3)項目變更及索賠會議應定期召開,至少每季度一次。

7.2變更及索賠策劃

7.2.1新中標項目開工前,項目應認真分析總承包合同相關資料,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探討,編制項目變更及索賠總計劃及主要的變更及索賠項目。

合同管理辦法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範爲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後補救爲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爲。

第四條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評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

(二)有效監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於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範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集團管控部爲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並監督履行;

(四)審查以集團公司名義訂立的重大合同,對各子公司重大合同進行備案管理,並提出指導意見;

(五)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爲;

(六)協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七)經辦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託證明》和《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及其審覈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鑑證等事項。

(九)指導處理對集團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辦理本公司《專項授權委託證明》和《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及其審覈工作;

(四)參與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五)對需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鑑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監督檢查本公司和下屬單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資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糾紛預警機制;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九)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饋、上報、彙總、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領導及集團管控部報告合同管理工作情況,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

(十)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並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其他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各公司的規劃、技術、財務、審計、監察等綜合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專人)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參加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質量、參數、合法性、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合同條款的審覈,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後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並與合同

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二)參與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四)督促合同經辦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並及時歸檔;

(五)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並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託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託代理人《專項授權委託證明》,發給長期委託代理人《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長期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託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託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託期限爲一年,專項委託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託。

第十四條《專項授權委託證明》、《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假公濟私、不損公肥私;

(二)業務素質好。業務熟練,能夠完成本職工作,並以公司利益爲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

(三)法律意識強。認真學習《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並能在工作中運用;

《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並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託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每年年終審覈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准後,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託證書等決定。

合同管理辦法13

第一條爲規範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人員的行爲,維護律師事務所和受聘用人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配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和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聘用下列人員,均應與受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一)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聘用不佔編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不佔編的行政輔助人員。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三)合夥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四)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第四條《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

(三)報酬。

(四)福利與保險。

(五)工作紀律。

(六)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其它內容。

第五條聘用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

第六條合同中應明確受聘人的律師種類、行政輔助工作種類、工作方式、工作內容。

第七條本規定所稱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其它物質獎勵。合同中應對受聘人的報酬種類、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行政輔助人員及領取固定報酬的專職律師每月報酬數額最低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第八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及部頒規章明確規定必須設立的保險以及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外,合同中應對受聘人是否享有報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務所是否爲受聘人設立商業保險或加入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及其種類作出明確規定並應對合同解除時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約定。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應向受聘人全面介紹事務所情況和規章制度。受聘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其遵守律師事務所所有規章制度。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違反事務所工作紀律與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造成律師事務所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師事務所終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

(三)聘用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

(四)受聘人調轉律師事務所或調出律師行業的。

(五)受聘人成爲合夥人、合作人或成爲佔編律師。

(六)到期未續聘或未申請續聘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師事務所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律師事務所被停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未通過年檢註冊。

(三)受聘人被停止執業。

(四)受聘人未通過年檢註冊。

(五)受聘人申請不註冊的。

如果受聘人對上款所規定的情況負有責任,則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動解除,其解除期限順延至所規定的情況消除爲止。

第十三條受聘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間患疾病,律師事務所僅在合同規定或保險的範圍內承擔義務。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執行職務的,其期間計入合同期限。

十四條聘用合同解除時,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及其他工作證件由律師事務所收回並上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不得因受聘人懷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產假時間依國家有關規定計算,不計入合同期間,此期間的工資福利等事項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法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範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爲,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範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併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准的預算範圍內的各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於本辦法調整範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覈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祕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並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採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覈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祕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後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爲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範圍及經辦人授權範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佈合同示範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後,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佈的示範文本的,對須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範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後,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覈實後,寫出承辦意見,並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併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瞭解和調查覈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於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爲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爲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爲複印件時,須加註“與原件覈對無誤”字樣,並由覈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爲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爲。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准、登記、鑑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爲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佈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採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採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籤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並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託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後,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爲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併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爲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並徵得同意,且延長後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並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後,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爲:

(一)標的額爲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爲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於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併、企業分立、超過批准的預算範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並經其主要負責人審覈同意後,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後,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爲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爲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爲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後,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於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的一週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並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繫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並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並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併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複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後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後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爲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櫃,實行專櫃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複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覈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覈。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佈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15

1、目的爲確保滿足客戶的各項要求並形成文件,便於品質、價格、交期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公司對客戶合同、訂單、技術協議、標書的評審工作。

3、評審權限(責任)

3.1技術中心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製造中心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供應部採購能力、採購週期

3.4品管部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財務部價格覈算、付款方式

3.6法務室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營銷中心採用授權評審方式爲合同全部條款,採用會議評審爲技術中心、製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權限外的所有內容。

4、評審方式合同評審方式有授權評審和會議評審二種方式,實際評審中具體採用的評審方式由營銷中心根據合同(訂單)或《技術協議》的實際情況決定。

4.1授權評審對於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範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採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但低於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蔘加評審。

4.1.3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覈價後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會議評審

4.2.1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價格低於公司授權範圍的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權限,其餘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權限在營銷中心。

4.2.6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填寫結論並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合同管理辦法16

一、目的

爲加強採購合同管理工作,防範合同採購風險,維護公司利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原則

本辦法規定採購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明確合同採購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採購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三、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生產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種物品的對外採購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

四、合同形式

採購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經簽約雙方協商的有關修改採購合同的文書、傳真、電報圖表、電子郵件、報價書和會籤表等,均屬於合同的範圍。

五、合同內容要求

1、合同內容必須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須齊全。

2、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文字表達嚴謹,書寫工整。

六、管理組織

公司物管部負責具體的採購合同的談判、起草、執行、變更,物管部經理、物管總監、結算部經理、財務總監對採購合同進行審批。

七、合同的簽訂

1、簽訂合同

年初物資採購的供方,通過公司評審後,通過的供方報當年的物資價格單,物管部確定價格單後,與供方簽訂合同。

2、職責劃分

2.1、物管部負責合同簽署前合同詢價、議價、調研工作。

2.2、結算部和質檢部配合合同貨款和合同的質量檢驗工作。

2.3、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部門職責範圍內對採購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對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履約管理臺賬的形式作詳細全面的書面記錄,並保留相關能夠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原始憑證。遇履行困難的合同,必須及時向相關參與合同管理的部門通報,並報告相關公司領導。

2、合同變更及糾紛處理

2.1、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維護公司權利和履行公司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下例情況之一,執行機構應及時報告公司,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於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於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於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1.3、由於情況變更,致使我方無法按約定履行合同,或雖能履行但會導致我方重大損失的。

2.1.4、其他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

2.2、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應協助法律顧問辦理有關事宜。

合同管理辦法17

1、目的

爲確保滿足客戶的各項要求並形成文件,便於品質、價格、交期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對客戶合同、訂單、技術協議、標書的評審工作。

3、評審權限(責任)

3.1技術中心

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製造中心

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供應部

採購能力、採購週期

3.4品管部

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財務部

價格覈算、付款方式

3.6法務室

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營銷中心

採用授權評審方式爲合同全部條款,採用會議評審爲技術中心、製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權限外的所有內容。

4、評審方式

合同評審方式有授權評審和會議評審二種方式,實際評審中具體採用的評審方式由營銷中心根據合同(訂單)或《技術協議》的實際情況決定。

4.1授權評審

對於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範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採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但低於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蔘加評審。

4.1.3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覈價後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會議評審

4.2.1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價格低於公司授權範圍的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權限,其餘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權限在營銷中心。

4.2.6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填寫結論並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合同管理辦法18

一.目的:

爲了規範勞動合同管理,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辦法。

二.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爲公司存續勞動僱傭關係的所有公司員工。

三.勞動合同類型

公司合同分爲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2種勞動合同類型。合同簽訂的類型在公司《勞動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註明。(勞動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四.簽約年限及試用期(勞動法第十九條)

簽約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合同可選擇的年限。一般分爲二年、三年、五年三種情況。

1、文員崗位及生產一線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爲2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爲3年。

2、技術研發部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爲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爲5年。

3、班組長以上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爲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爲3年。

4、試用期包括在簽約年限內,1年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爲1個月,2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爲2個月;3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爲3個月。續簽沒有試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續簽的員工按照部門及崗位規定期限進行續簽。

五、審批流程

1、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勞動法規及公司制度統一辦理。(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2、新員工入職1個月內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附件,不簽訂者立即停止試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3、續簽勞動合同人員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個月向各部門主管及分管副總確認是否與其續簽或是解約。提前一個月將《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意見書》發放給本人填寫續簽意願。(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及變更(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1、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爲準。勞動合同終止且不會進行續簽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公司如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解除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離職的相關手續進行審批。

5、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執一份。所有與勞動合同書有關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