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糾紛申請書

土地確權需要向向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確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土地確權糾紛申請書,希望對你有幫助。

土地確權糾紛申請書

土地確權糾紛申請書【篇一】

西安市國土資源局:

西安市 區 村民委員會經X年X月X日市城改辦 文件批准,進行城中村改造, 公司爲西安市 區 村民委員會改制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城中村無形

改造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市政發[2008]157號)要求,西安市 XX區 村無形改造工作已完成。按《關於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確權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辦發[2008]185號),經X年X月X日 公司全體股東大會研究決定,現申請辦理將原西安市 區 村民委員會在 區 的X宗,共 畝集體所有土地(其中 畝爲建設用地, 畝爲農用地, 畝爲未利用地)依法確定爲國家所有。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問題,同意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特此申請

公司 年 月 日

土地確權糾紛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於 1933 年 11 月 6 日,貴 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 址、職業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 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 請 求 事 項 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 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人。

事 實 與 理 由 1983 年 8 月, 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 350 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爲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 明萬、 劉光龍、 劉應雲等人, 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 1987、 1988 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後 來了解情況後宣佈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 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 200 斤。申請人在管理使 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 免收農業稅爲止。2010 年 9 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爲本 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 5300 元賣給他爲由,強行進行耕 種,遂發生權屬爭議。

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 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 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 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爲盼!

此致 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 3 月 5 日

土地確權糾紛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XX小組全體村民

法定代表人:黃ZZ 村小組長 聯繫電話:182XXXXXXX

被申請人:呂XX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XX小組籠古了口原黃XX家承包土地南邊至簡易公路之間的土地爲XX小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請求確權地塊名稱:籠古了品(有時也稱弄古了),位置:XX小組集體土地範圍內,高XX家承包地南面與簡易公路之間,面積:未定。

二 主要事實

一九七九年農村土地分包到戶時,當時XX鎮壓八甲村第一小組將籠古了口分包給高XX一家三口作爲其承包地。由於當時此地塊位於牛路邊,來往牛馬糟蹋嚴重,生產隊隊委決定不丈量該土地,只是明確四至線爲東至二隊水溝邊,南至牛路邊,西至林躍能開慌處老地埂爲界,北至山腳老路邊。1999年,發包方XX鎮壓XX小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據雲法發(1997)43號文件規定及我國農村土地法律法規規定及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了《農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該合同書明確籠古了口爲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時載明該宗地的四至和麪積,對該宗地未進行認真丈量,將該宗地塊面積寫明瞭1.2畝,但該宗地至原牛路實際面積比合同書上所約定的面積稍大。高XX死後,2009年 月,高XX妻子黃XX由於沒有勞力,決定將該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組成員黃ZZ。在2010年4月,爲方便交通,XX鎮壓八甲一村民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將經過高XX家承包地的籠古了口的南邊牛路改告成簡易公路,因簡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並且因爲牛路改造使爭議地塊發生變形,從而模糊了本屬於XX小組集體土地牛咱與高XX承包土地的.界線。 2011年3月,八甲二組村民呂XX無視XX小組和高XX屬於該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事實,以無端理由強佔XX小組和高XX的土地,將碎石等雜物堆放在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礙了XX小組和高XX家對該宗土地的經營使用權,侵害了XX小組和高XX家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行爲。XX小組村民和高XX一家爲此多次與侵權人呂XX交涉,但無任何結果,並說那裏是他慌的土地,無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爲我們XX小組全體村民作主,排除呂XX的侵佔行爲。同時,爲我們XX小組與高XX家的土地界線確權,明確雙方的界線。

上述事實有書證文山州農村農村承包合同書《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以及當時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幹部證明可以證實。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土地及簡易公路邊土地屬於XX小組村民所有,呂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爲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爲國家所有,二爲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爲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呂XX系八甲二組的村民,其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佔有該爭議土地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包、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申請人認爲,XX小組作爲籠古了口這塊土地的發包方,是該地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將該地塊發包給高XX家,高XX家依法轉讓給本組成員黃ZZ,這是合法有效的。現因客觀原因導致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原高XX家承包地界線不明,那是XX小組與高XX雙方之間的問題,而非XX小組成員的呂XX沒有任何關係。現八甲二組村民呂XX沒有與XX小組簽訂任何土地轉讓協議,也沒有法定事由,而無端侵佔我村集體土地,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該依法承擔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關係到農村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關係到國家基本的農村經營制度,關係到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長期穩定和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穩定,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土地籠古了口南邊與公路之間的土地依法確認爲XX小組村民所有,並排除呂XX的侵佔行爲。

申請人:XXX村村民(簽名)

一組組長: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