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申請書

土地確權申請書應該交到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就是縣國土資源管理局,簡稱國土局。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土地確權申請書,希望對你有幫助。

土地確權申請書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爲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鬆洲區夏家鄉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後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於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於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於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2000年春天,爲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並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2002年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燬。2003年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餘棵,現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2007年9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包給鄉幹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願哪告就哪告。

二 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包給了鄉幹部王清,承包期限爲50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於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爲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徵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峯市土地管理局於1993年土地勘查時製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 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爲一組的土地直到現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 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在這麼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着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嚴重,現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麼寬、這麼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於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於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後,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爲代價而形成的。

這裏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爲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 第一條溝(前洞溝)位於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爲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爲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爲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爲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於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爲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爲國家所有,二爲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爲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爲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爲一組村民所有。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XX小組全體村民

法定代表人:黃ZZ 村小組長 聯繫電話:182XXXXXXX

被申請人:呂XX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XX小組籠古了口原黃XX家承包土地南邊至簡易公路之間的土地爲XX小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請求確權地塊名稱:籠古了品(有時也稱弄古了),位置:XX小組集體土地範圍內,高XX家承包地南面與簡易公路之間,面積:未定。

二 主要事實

一九七九年農村土地分包到戶時,當時XX鎮壓八甲村第一小組將籠古了口分包給高XX一家三口作爲其承包地。由於當時此地塊位於牛路邊,來往牛馬糟蹋嚴重,生產隊隊委決定不丈量該土地,只是明確四至線爲東至二隊水溝邊,南至牛路邊,西至林躍能開慌處老地埂爲界,北至山腳老路邊。1999年,發包方XX鎮壓XX小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據雲法發(1997)43號文件規定及我國農村土地法律法規規定及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了《農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該合同書明確籠古了口爲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時載明該宗地的四至和麪積,對該宗地未進行認真丈量,將該宗地塊面積寫明瞭1.2畝,但該宗地至原牛路實際面積比合同書上所約定的面積稍大。高XX死後,2009年 月,高XX妻子黃XX由於沒有勞力,決定將該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組成員黃ZZ。在2010年4月,爲方便交通,XX鎮壓八甲一村民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將經過高XX家承包地的籠古了口的南邊牛路改告成簡易公路,因簡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並且因爲牛路改造使爭議地塊發生變形,從而模糊了本屬於XX小組集體土地牛咱與高XX承包土地的界線。 2011年3月,八甲二組村民呂XX無視XX小組和高XX屬於該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事實,以無端理由強佔XX小組和高XX的土地,將碎石等雜物堆放在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礙了XX小組和高XX家對該宗土地的經營使用權,侵害了XX小組和高XX家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行爲。XX小組村民和高XX一家爲此多次與侵權人呂XX交涉,但無任何結果,並說那裏是他慌的土地,無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爲我們XX小組全體村民作主,排除呂XX的侵佔行爲。同時,爲我們XX小組與高XX家的土地界線確權,明確雙方的界線。

上述事實有書證文山州農村農村承包合同書《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以及當時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幹部證明可以證實。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土地及簡易公路邊土地屬於XX小組村民所有,呂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爲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爲國家所有,二爲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爲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呂XX系八甲二組的村民,其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佔有該爭議土地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包、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申請人認爲,XX小組作爲籠古了口這塊土地的發包方,是該地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將該地塊發包給高XX家,高XX家依法轉讓給本組成員黃ZZ,這是合法有效的。現因客觀原因導致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原高XX家承包地界線不明,那是XX小組與高XX雙方之間的問題,而非XX小組成員的呂XX沒有任何關係。現八甲二組村民呂XX沒有與XX小組簽訂任何土地轉讓協議,也沒有法定事由,而無端侵佔我村集體土地,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該依法承擔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關係到農村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關係到國家基本的農村經營制度,關係到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長期穩定和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穩定,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土地籠古了口南邊與公路之間的土地依法確認爲XX小組村民所有,並排除呂XX的侵佔行爲。

申請人:XXX村村民(簽名)

一組組長:

二0xx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