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公司合夥人制度

設計公司合夥人制度是怎樣的?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設計公司合夥人制度

設計公司合夥人制度

第一款原則

第一條

設計事務所是知識型的企業,設計事務所是以資本和知識支持、並以知識支持爲主的企業。協調資本與知識的關係是搞好設計事務所關鍵所在,反之往往會導致知識型公司人員流動頻繁和效益不高。

第二條

合夥制是協調資本和知識關係的一種基本手段。在合夥制企業中,資本持有者和知識持有者是一種平等的合作關係,而不是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因此,公司的收益應該在扣除成本以後,由資本和知識共同參與剩餘分割。

第三條

鑑於本辦法試行期間的實際情況,公司採取出資者按資本的社會平均收益水平分配剩餘,其他均歸出知者的剩餘分配辦法。

第二款利益處分

第四條

合夥人的收益是在扣除了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投資成本和其他成以後的所得。

第五條

直接成本指:合夥人承擔自身和團隊人員的工資、獎勵、福利和經營活動中的所有費用。

第六條

間接成本指:合夥人分擔房租、設施使用和水電、電話、綜合部門人員的部分費用。

第七條

投資成本指:合夥人向出資者支付的投資費用。

第八條

其他成本指:各種應交納的稅費。

第九條

合夥人對團隊成員的工資、獎勵和福利必須有一個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並確定最低收益保障線。如果當月收益不足以支付成員支出和成本費用,合夥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向公司提出借款,用以上述支付,借款必須還本付息。如果當月的收入超出了必要的支出,合夥人應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資本公積。資本公積的所有權歸合夥人,用於以豐補欠。任何人包括公司無權使用和支配。

第十條

屬於合夥人管理團隊成員的人事關係由合夥人負責,其人事關係性質同公司是一種委託管理關係。其人事關係原則上同合夥人一起進退,相關約定在用工合約中另行明確。

第十一條

合夥人參與公司的剩餘分割是企業內部分配方式的變革嘗試,合夥人不承擔公司法人在企業經營方面的損益責任。

第三款公司與合夥人

第十二條

設計事務所是法人,是設計事務所民事行爲的責任主體。合夥人的行爲在設計事務所相關法律和規定的框架下進行,並向公司和公司的代表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事務所確定的合夥制是一種機制改革的嘗試,並不改變設計事務所的實質。設計事務所與合夥人之間確定的合作關係受雙方簽訂的正式契約的調整。

第十四條

合夥人在享受合夥權力的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夥人的權力指:合夥人按契約規定享受的在人事、分配和經營業務等方面權力;

合夥人的責任指:合夥人既要維護自身利益,同時也必須維護團隊成員和公司的合法權益;必須按照規定向公司報批業務發展方向和具體內容;經公司批准,然後代表公司簽訂業務合約並認真實施;按規定扣除成本、交納費用後合理分配剩餘;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包括員工接受培訓和分享資源的權力;接受公司的協調,特別是在合夥人包括合夥入團隊同其他合夥人和合夥人團隊之間、合夥人和合夥人團隊同支持部門之間發生衝突時。

第十五條

一旦合夥人和合夥人團隊同公司利益之間發生利益衝突,只接受雙方契約的調整,不接受公司外部和其他形式的調整;而雙方的契約在試行期間,可以以每三個月爲一個時間單位,以便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協商和調整。

第四款合夥人資格的取得和取消

第十六條

合夥人在向設計事務所提交合夥的書面報告,經設計事務所審查通過並經過三個月的實踐後方能確認。設計事務所保留對合夥人資格經常性的考察。合夥人違反規則,設計事務所有權依據事實對其進行教育、批評、處分直至取消合夥人的合夥資格;合夥人如主動提出取消合夥關係,應提前一個月向設計事務所遞交書面報告,經批准後,做好各項移交工作(包括妥善處理好屬於合夥人管理團隊的成員關係然後離開。

第十七條

設計事務所鼓勵合夥人在條件成熟以後離開公司自己創業或到新的公司擔任各種職務。公司將盡可能地提供幫助並保證不設置任何障礙。

第五款試行與修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協調小組討論通過並經設計事務所全體員工協商後試行,試行時間爲三個月,期滿後修改,以此類推。試行期暫定爲兩年。

合夥人享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五節有關個人合夥的規定,個人合夥一經依法成立,即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在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必須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各合夥人的主要權利有:

1、合夥人投入的財產和經營積累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如:合夥人提供的廠房、機械設備等,各合夥人在共同經營、共同勞動中有使用的權利;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抽出、處分共同所有的'財產。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3、根據合夥經營的需要,合夥人有權推舉負責人,負責合夥經營的主要工作。

4、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約定分享的權利。

5、合夥人對於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有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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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制度

合夥人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擁有公司並分享公司利潤,合夥人即爲公司主人或股東的組織形式。其主要特點是:合夥人共享企業經營所得,並對經營虧損共同承擔無限責任;它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自負盈虧。美國法律中的合夥分爲兩大類:一般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一般合夥完全由一般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均對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合夥中的合夥人則由一般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一般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合夥人對合夥債務通常僅承擔有限責任,在例外情況下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在投行中,合夥人制度的機制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物質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夥制投資銀行中,有限合夥人提供大約99%的資金,分享約80%的收益;而普通合夥人則享有管理費、利潤分配等經濟利益。管理費一般以普通合夥人所管理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約3%左右。而利潤分配中,普通合夥人以1%的資本最多可獲得20%的投資收益分配。

2、除了經濟利益提供的物質激勵外,有限合夥制對普通合夥人還有很強的精神激勵,即權力與地位激勵。

3、有限合夥制由於經營者同時也是企業所有者,並且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經營活動中能夠自我約束控制風險,並容易獲得客戶的信任;同時,由於出色的業務骨幹具有被吸收爲新合夥人的機會,合夥制可以激勵員工進取和對公司保持忠誠,並推動企業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4、有限合夥的制度安排也充分體現了激勵與約束對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