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章程範本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股份制公司章程範本,歡迎大家分享。

股份制公司章程範本

股份制公司章程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xxx爲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註冊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英文名稱:CO、LTD、

公司註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第三條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xxx爲宗旨。

第六條公司以xxx爲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爲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七條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份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衆特股,均爲普通股股份。第九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爲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條公司股份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股本總數爲:××股,發起人共認購××股,佔股本總數的××%。

公司股權結構爲:

第十二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向社會公衆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批。

第十四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爲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股東轉讓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爲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蔘加股東合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廠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特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釣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凝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重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剮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股份的半數以上通過。股凍大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委託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人(5人至19人之間),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第三十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居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