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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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二0xx年九月二日經公司股東決議對公司章程內容做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二章第七條原文爲: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兩個:

1、股東姓名:章xx

股東住所:廣東省xx市xx區xxxx苑藍天閣19H 股東身份證號碼:44030xxxxxxxxxxxxxxx7

2、股東姓名:李xx

股東住所:廣東省xx市xx區xxxx苑藍天閣19H 股東身份證號碼:2109xxxxxxxxxxxxxxx2”

修改爲: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1、股東姓名:李xx

股東住所:廣東省xx市xx區xxxx苑藍天閣19H,股東身份證號碼:21090xxxxxxxxxxxxxxx2。”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的原文爲: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10萬元。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章xx

出資額:人民幣5.1萬元

出資比例:51%

出資形式:貨幣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5.1萬元

2、股東姓名:李xx

出資額:人民幣4.9萬元

出資比例:49%

出資形式:貨幣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4.9萬元”

修改爲: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10萬元。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李xx

出資額:人民幣10萬元

出資比例:100%

出資形式:貨幣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10萬元”

三.第四章原文爲:

“股東會”

修改爲:

“股東”

四.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條原文爲:

“第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修改爲:

“第十六條 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爲最高權力行使人,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五.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條原文爲: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爲: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原文爲: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表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議方爲有效。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修改爲:

刪除第四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七.第五章第二十三條原文爲: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 會權利。”

修改爲: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股東權利。”

八.第五章第二十四條原文爲:

“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修改爲:

“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九.第七章第三十二條原文爲: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責任人不得兼任監事。”

修改爲: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責任人不得兼任監事。”

  xx市xx有限公司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