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成立農村經濟合作社的目的是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經濟合作社(市轄區範圍內的村經濟合作社應註明XX市)。

本社住所: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或XX路XX號)。

第三條 本社是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以行政村區域爲範圍,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具體職責爲:

(一)保護管理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塗等資源;

(二)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

(三)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

(五) 。

第五條 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並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戶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爲本社社員:

(一)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

(二)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爲本社社員的;

(三)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係落戶的;

(四)因社員依法收養落戶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戶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戶籍關係遷出本村或者被註銷的,保留社員資格:

(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初級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除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人員,履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以成爲本社社員或者保留社員資格。

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十八週歲以上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項福利的權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對本社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委託社監會查閱社員(代表)大會、社管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等民主監督管理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執行本社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四)遵守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社員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不得分割帶走集體資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等機構。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和本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修改章程;

(二)討論決定章程未明確的社員資格條件及保留、喪失社員資格的有關事項;

(三)選舉、罷免社管會成員和社監會成員;

(四)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各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

(七)監督財務管理工作;

(八)討論審議本社的分立、合併、終止事項;

(九)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一)設社員代表 名(一般爲每五戶至十五戶一人,但不得少於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於三十人)。社員代表中應有適當的婦女代表。

(二)具體名額按社員戶數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組,以組爲單位由社員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推選產生。

(三)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四)社員代表可以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提議或者社管會、社監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召開社員大會應當有十八週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社員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或者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過半數通過。

社員大會和經社員大會授權的社員代表大會表決本社合併、分立、終止和本章程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事項的,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通過的合作社合併、分立、終止的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覈准,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八條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管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管會設社長1名,由社管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社長(代表合作社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

第十九條 社管會實行社員大會領導下的社長負責制。社管會必須嚴格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社監會和本社社員的監督。

(一)社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3、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並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5、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資產經營責任考覈方案;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社管會會議;

2、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及社管會形成的決議,並向社管會報告;

3、 。

(三)社管會定期召開會議。社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社管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監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監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監會設主任1名,由社監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三)社監會成員不得由社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社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

(二)監督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監督社管會的職責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對社管會及其成員損害本社利益的行爲,提出糾正意見;

(四)審查本社財務並向社員公佈審查情況,定期開展民主理財和財務清理活動,審覈本社各項財務收支;

(五)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社監會主任或社監會成員代表有權列席社管會會議。

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社員代表和社管會、社監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選舉按照第十五條執行。屆中個別社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社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選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具體指導下,由村經濟合作社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 人(一般爲3至9人)組成,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確認。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爲社管會、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額應當及時補足。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社管會、社監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選舉辦法;

(三)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

(四)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管會成員、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七條 選舉結果經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宣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上一屆社管會應當在新一屆社管會產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公章、證明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社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聯名提出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啓動罷免程序。罷免社管會成員由社監會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社監會成員由社管會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社管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監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社監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管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社管會或社監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聯名罷免的社員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覈實,並公佈結果。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覈實屬實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社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資產經營活動。具備一定條件時,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進行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將本社改製爲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及出讓、物資採購等事項必須經社管會集體討論,社員較爲關注或金額較大的項目或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及時報送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三十二條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臺賬,積極組織引導社員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未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本社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財務實行委託代理制,會計覈算委託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向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報賬。

村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納入本社統一覈算和管理,但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

第三十六條 村級各項收支必須經社監會審覈簽章後方可入賬,村級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社監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按時在固定公開欄公開村級所有收支、資產負債、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財務收支情況經社監會審覈後,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做到收支有據,審批有序,資料有檔,賬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在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後,社管會根據社員與本社集體財產關係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社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接受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至少每三年審計一次,並及時向全體社員公佈審計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 屆第 次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或修訂)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並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管會負責解釋。

社員(戶代表、社員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