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章程樣本

所謂房地產公司,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並以營利爲目的進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的經濟組織,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地產公司章程樣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房地產公司章程樣本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經股東會審議通過)

  總則

爲規範公司與股東的行爲,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願,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1.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區。

第二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與營業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物業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築裝潢材料銷售;環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營管理(以工商覈准的爲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爲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後續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投資或產業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爲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註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後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註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爲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後公司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並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註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後,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餘的財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並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爲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於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後,其他股東均不願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民事行爲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願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並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註冊機關備案股東爲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製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並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後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並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