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般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公司章程的一般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爲對公司重要和基本問題均作出明確規定的公衆法律文件,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深圳一般有限公司章程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深圳一般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使用說明

一、 本公司章程範本適用於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成立執行董事、監事、總經理等組織機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 本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三、 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爲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使用時,應當注意前後條款的一致性。

四、 當事人根據章程範本制訂公司章程後,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

  XXXXX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 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XX年,自公司覈准設立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XX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XXXXXXXXXXX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註冊號:XXXXXXXXXXX

2、股東姓名或名稱:XXXXXXXXXXX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註冊號:XXXXXXXXXXX

3、……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爲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XXXXXXXXXXX

出資額:人民幣XX萬元

出資比例:XX %

出資形式:XX

2、股東姓名或名稱:XXXXXXXXXXX

出資額:人民幣XX萬元

出資比例:XX %

出資形式:XX

3、……

第十三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於公司設立前一次性繳足。

或:

第十三條 股東分期出資,首期繳納註冊資本的××%,餘額於公司設立後2年內繳足。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依照前兩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決議、執行董事決定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執行董事決定的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執行董事決定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或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執行董事(或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三十七條 經理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決定產生。或:

第三十七條 經理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