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 稱:***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爲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爲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爲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註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註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