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陶瓷產業發展基金會章程
(2014年12月8日製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陶瓷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支持行業公益性發展的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多方籌集資金,資助、扶持、推動中國建築陶瓷與衛生潔具產業的發展,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業基金會發展模式。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爲人民幣貳佰萬元, 來源於廣東中陶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捐贈款項及向本行業企業募集的資金。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是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祕書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支持在建築陶瓷、衛浴、裝飾藝術陶瓷及相關領域內開展行業公益性活動:
(一)接受並管理捐贈資金;
(二)支持開展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等方面的研究與推廣;
(三)支持開展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自律機制、規範行爲研究與推廣;
(四)支持行業協會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企業間的合作關係;
(五)資助開展行業職業教育、人才培訓;
(六)支持建立行業智庫,開展市場信息交流、諮詢服務和國內外市場發展趨勢及行業發展戰略研究;
(七)支持開展行業公關宣傳、品牌及市場推廣、海外拓展等活動;
(八)支持與國外同行及相關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 支持本產業的基礎及應用研究、技術創新與設計創意、知識產權保護等活動;
(十)支持設立國際及國內論壇,開辦有關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沙龍等活動;
(十一)支持出版行業白皮書、藍皮書、年鑑,以及有關行業技術與發展研究等各類的紙質及網絡出版物;
(十二)支持與本行業有關的公益性評獎活動;
(十三)支持開展與本產業有關的其他公益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爲會員代表大會,由發起人擔任會長, 創始會員擔任副會長,及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祕書長、監事長、監事;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以及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處的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及會員的資格:
(一) 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 願爲基金會捐贈財產或願爲本會工作;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
(四) 會長(發起人): 三年內捐贈在五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或個人;
副會長(創始會員):在2015年內, 一次性捐贈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一次性捐贈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
會員: 一次性捐贈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一次性捐贈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現金或可變現等價物品)
第十條 本基金會的執行機構爲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由不超過30名的理事組成。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祕書長;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以及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處的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祕書長組成,在基金會閉會期間監督、指導祕書處的工作,對基金會負責。
第十二條 祕書處是基金會的執行機構,在基金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基金會負責。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屆任期爲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 願爲基金會捐贈財產或願爲本會工作;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
(四) 或者一次性捐贈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一次性捐贈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所推薦的;
第十五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提名及協商確定。
(二)基金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 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基金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具有隸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基金會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