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會章程範本

我們周圍應該存在不少慈善基金會吧,這些慈善基金會倡導“一方有難,八方支援”,那麼它們的慈善基金會章程是如何寫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慈善基金會章程範本,歡迎大家閱讀!

慈善基金會章程範本

 慈善基金會章程範本

  MM省MVM市SS

  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爲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面向公衆募捐的地域範圍是MVM市行政區劃內,募捐的對象是:MVM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倡導“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社會風氣,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爲人民幣__佰萬元。原始基金來源於發起人的一次性捐贈。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MM省民政廳。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住所:MVM市XX街XX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籌集幫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會組織等捐贈,組織各種募捐活動,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幫扶慈善資金;

(二)慈善幫扶救助。主要對生活困難的本市人員的生活給予幫扶救助、對遭遇突發性事件的困難人員給予救濟援助,發揮對社會、企業和主管部門救助的重要補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組織熱心幫扶慈善事業的職工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四)組織交流與合作。同國內外慈善公益機構及有關部門、團體開展交流和友好往來,學習先進經驗、開展合作業務;

(五)弘揚慈善事業。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大力開展“企業公民”運動,弘揚慈善之風,倡導工人階級團結互助精神,促進慈善友愛社會風氣的形成。

(六)規範管理基金。根據本基金會的章程,規範、完善本基金會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會所募集的資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理事會由5至25人組成。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爲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慈善工作這項公益性慈善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志願爲本基金會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職工和社會知名人士;

(二)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本基金會的管理工作;

(三)爲本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或捐資的單位代表或個人。 第十一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祕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說明。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文件,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

(三)理事應當瞭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本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四)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完成本基金會所交辦的工作,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五)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併爲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六)理事應當瞭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爲本基金會的發展貢獻力量。

(七)理事應當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本基金會的宗旨和聲譽。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定期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由理事會1/3以上的理事提議時,必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會議時,應指定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組織

會議。若理事長、副理事長不適宜召集時,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理事會會議召開前,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爲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時方爲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幫扶活動;

(四)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制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

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立由3名監事組成的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可由本基金會的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本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

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擔任理事和監事的現職公務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

理事承擔本基金會指派的特殊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的補助,對其必要的開支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的財務主管批准,可以在本基金會列支。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及其近親屬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應當主動迴避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爲。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祕書處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

祕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爲本基金會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週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本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本基金會的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本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爲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本基金會發生違反《本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爲,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爲或本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祕書長在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批准的年度公益活動計劃,組織開展各項慈善活動;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在理事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四)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決定;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審批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審批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受理事長、副理事長委託處理相關事務;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爲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原始基金由發起人一次性捐贈;

(二)政府財政資助:本基金會存續期間,力爭每年度向MVM市財政局申請資助______元人民幣;

(三)組織募捐的收入:由本基金會面向社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募集;

(四)理財收入:通過管理本基金會基金購買國債、存款利息等理財方式所取得的收入;

(五)委託理財收入:本基金會委託金融機構對本基金會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的募捐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對於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簽訂了捐贈協議明確約定了捐贈款項的具體使用條件時,本基金會將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用途使用。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作爲本基金會的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資金和物資主要用於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一次性捐贈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募捐活動以及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二)重大投資活動是指一次性使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進行管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應當向社會公

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其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基金會應當給予及時準確的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爲、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且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其他理事會認爲應當審定的會計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本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

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

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助給MVM市______援助中心;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類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本基金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