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仁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濟仁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濟仁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貧助殘、關愛民生、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爲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資。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南路17號1號樓12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慈善救助。按照本基金會宗旨開展濟困、扶貧、賑災、助殘等社會救助活動;

(二)資助社會特困人員的小兒自閉症、小兒斜視,脊髓空洞症、紫癜病、腎病等項目的中醫治療;

(三)資助傳統醫藥的科研與發展;

(四)資助傳統醫藥人才的培養與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8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爲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具有良好社會形象;

(三)自願爲慈善事業做出貢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並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四)爲履行職責有權瞭解所需的基金會資金投資運營、捐助及有關資料;

(五)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