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機構章程

慈善機構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慈善機構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爲xx慈善聯合會(以下簡稱“本聯合會”)。英文譯名爲xxxxxxxxxxxx (英文縮寫爲CCA) 。

第二條 本聯合會是由致力於我國慈善事業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樞紐型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聯合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聯合慈善力量、溝通社會各方、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聯合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爲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聯合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48號中彩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聯合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弘揚慈善文化。在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現代慈善價值觀,樹立助人悅己、樂於奉獻的精神風尚。

(二)參與政策制訂。深入研究慈善事業發展中面臨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及時反映各類慈善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訂和完善慈善法規政策。

(三)維護會員權益。加強慈善界和其他行業的溝通,及時向政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衆發聲,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係,促進公平競爭。

(四)推動跨界合作。推動建立慈善組織、企業、政府、媒體、學界等各領域的合作伙伴關係,爲慈善行業可持續發展集合社會資源。

(五)開展評估表彰。依法開展行業評估和表彰工作,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相關展覽、展示活動。

(六)開展專業培訓。面向社會各界和慈善領域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普及慈善知識和技能,培養優秀行業人才。

(七)促進國際交流。加強國內慈善組織與國際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經驗技術和優秀服務項目,推動xx慈善事業走向世界。

(八)推動行業自律。推動制訂和實施各類行業標準,加強誠信建設,推進行業公開透明,維護行業秩序。

(九)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和其他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聯合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合會意願;

(三)在慈善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全國性慈善組織、地方慈善聯合組織以及有影響力、有代表性的企業、研究機構和其他慈善組織,可申請成爲本聯合會單位會員。

在慈善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可申請成爲本聯合會個人會員。

相關政府部門代表,應邀可成爲本聯合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聯合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聯合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向本聯合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聯合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

(五)請求本聯合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會章程,執行本聯合會決議;

(二)維護本聯合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合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會員大會;

(六)接受本聯合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以上不履行義務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觸犯法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祕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總顧問、顧問;

(四)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和祕書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九)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決定其他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處的工作;

(十二)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審議和決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託他人蔘會發表意見或作表決,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爲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或祕書長同意方可列席;

(六)理事會會議紀要應印發全體會員;

(七)召開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計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視爲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 本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全體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五)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議和決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緊急情況,需由在京常務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能做出決議;

(三)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託他人蔘會發表意見或作表決,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爲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同意方可列席;

(六)常務理事會議紀要應印發全體理事;

(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計工作;

(九)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常務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爲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聯合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祕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和祕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慈善領域有傑出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