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的處理規定

如果員工要辭職的,需要提前一定時間通知用人單位,並且需要做好工作交接手續。如果員工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的,視爲自動離職。那麼,自動離職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中?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自動離職的處理規定

自動離職的法律規定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爲。對此,《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自動離職的認定與處理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爲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自動離職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其自動離職的行爲應當推定爲因個人原因離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勞動合同糾紛中最主要的爭議在於按自動離職處理引發的爭議,即用人單位對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的勞動者,依據本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從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來看,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不辭而別,這裏的本人原因包括身體素質、業務素質、溝通能力、家庭變故、生活環境等因素;二是勞動者無故曠工達到一定期限,其中“曠工”是指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三是勞動者出國逾期未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