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爲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安徽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安徽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皖發〔2015〕26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12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財政支持脫貧攻堅實施意見等兩個脫貧攻堅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辦〔2016〕8號)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和省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和貧困戶。

本辦法所指財政扶貧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用於脫貧攻堅的其他涉農專項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不含置換債券資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財政存量資金。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三條 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省財政列入年度預算,根據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和當年地方財政收入情況逐年增加。

市、縣級財政根據各地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和當年地方財政收入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資金規模與脫貧攻堅任務相匹配。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爲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四條 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和省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和貧困戶,其中新增部分重點用於國家和省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革命老區。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安排的涉農專項資金,在政策允許前提下,優先投向貧困地區和貧困對象,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對象支持力度。

第五條 省以上財政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貧困人口數、貧困村數、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發生率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統計、扶貧、財政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和省扶貧開發政策、省對各地扶貧工作考覈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第六條 財政扶貧資金由扶貧部門會財政部門統籌提出分配意見,報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在脫貧攻堅階段,各行業主管部門安排涉農專項資金時,要主動商同級扶貧、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意見。所有投向貧困地區、用於扶貧項目、落實到貧困人口的涉農資金,都要納入扶貧資金嚴格管理。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七條 各地按照國家和省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脫貧攻堅工作實際,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各地確定的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產業脫貧。支持開展特色種養業扶貧、光伏扶貧、鄉村旅遊扶貧、商貿流通扶貧、電商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

(二)就業脫貧。支持扶貧對象職業技能培訓,支持對扶貧對象進行“工學一體”就業就學補助、勞務信息服務,實施“雨露計劃”等。

(三)易地扶貧搬遷。爲符合條件的搬遷戶提供建房、生產、創業貼息貸款支持,支持搬遷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四)生態保護脫貧。支持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修復,防災減災避災,傳統村落保護,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貧。支持貧困地區落實教育資助政策,改善辦學條件,支持農村貧困地區科技扶貧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六)社保兜底脫貧。支持扶貧線和低保線“兩線合一”,留守兒童、婦女、老人和殘疾人關愛服務體系建設,貧困戶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脫貧。支持貧困地區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對貧困人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財政補貼等。

(八)基礎設施建設扶貧。支持貧困地區農村道路暢通工程、水利建設扶貧工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和貧困地區農村信息化建設,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等。

(九)金融扶貧。支持開展扶貧小額貸款財政貼息,扶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助,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培育,設立扶貧融資擔保機構或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等。

(十)社會扶貧。支持“單位包村、幹部包戶”和駐村扶貧工作隊定點幫扶,扶貧社會衆籌網絡平臺建設等。

第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服務大廳、鎮(村)文化室、活動室等。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七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條 各縣(市、區)要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統籌各類涉及民生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整合用於脫貧攻堅“十大工程”建設。對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項目資金,需要對項目規模或內容進行調整的,由縣相關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扶貧部門負責根據當地扶貧開發規劃,制定扶貧資金整合方案,經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組織落實。各級扶貧、財政部門加強對資金統籌整合的督促指導、跟蹤協調、統計報送和考覈通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實項目資金,並送同級扶貧、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確定的資金整合方案和相關規定覈撥下達資金。

第十條 省財政廳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和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到有關縣(市、區),同時抄送市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制度,有關項目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庫,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覈算到項目。要簡化操作流程,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對事關民生或季節性強的重大扶貧項目,應當根據項目用款需要和相關主管部門審覈意見預撥資金,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二條 財政扶貧資金撥付使用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採購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扶貧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規範的扶貧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體系,主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對扶貧項目資金實行全程動態管理。

扶貧部門負責根據扶貧資金預算,制定資金統籌分配使用方案,指導監督扶貧項目實施,加強項目績效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扶貧部門牽頭負責制定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分配方案。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項目資金管理權限,負責制定本單位統籌資金支持脫貧攻堅的具體方案,加強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本地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制定資金籌措方案,落實本級財政專項扶貧投入,嚴格財政資金監管。

審計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扶貧資金專項審計,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結果。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扶貧部門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財政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財政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項目和資金額度要及時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個人補貼類資金,實行鄉村兩級公開;對工程項目類資金,實行縣、鄉、村三級公開。

第十五條 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具體方案由扶貧部門商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績效評價結果與扶貧資金安排相掛鉤,實行獎優罰劣。各地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財政、審計檢查結果等,作爲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約談機制,對未按規定比例安排專項扶貧資金、未按要求統籌整合扶貧資金的市縣,省扶貧辦會同省財政廳對有關市縣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七條 按照“六個精準”“五個一批”要求,確保扶貧資金使用效率。對市縣滯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財政預算扶貧資金,由省扶貧辦商財政廳收回另行安排。對當年財政扶貧資金結轉結餘率較大的市縣,省財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按比例扣減預撥資金。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佔、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地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