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投資信息管理辦法介紹

一、項目建設管理公開信息

(一)項目基本信息:包括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信息、建設項目名稱、建設項目開工時間、建設規模、項目計劃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參建單位信息及建設項目負責小組信息等內容。

(二)項目建設招標投標信息:包括項目招標代理單位、招標方式的確定、承發包形式、招標公告或邀標公示、投標報名情況、投標資格預審結果登記、中標公示和中標通知書等內容。

(三)徵地拆遷信息:包括用地審批意見,涉及徵地、拆遷公告、工作方法原則等內容。

(四)重大設計變更信息:包括設計變更審批單位,變更時間、原因、內容、審批依據等內容。

(五)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項目建設進度、資金撥付、質量和安全分階段驗收情況等內容。

(六)合同履約信息:包括施工單位項目考覈、參建單位主要相關人員按合同履約到場信息,設備材料採購情況等內容。

(七)質量安全檢查信息: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質量安全監督負責人,項目質量鑑定、評定結果等內容。

(八)資金管理信息:包括項目資金到位、使用等內容。

(九)交(竣)工驗收信息:包括交(竣)工驗收時間、交(竣)工驗收結果等內容;水保、環保、檔案、消防等專項驗收時間及結果信息;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

二、項目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公開信息

(一)從業單位行爲信息:包括從業單位的資質、良好行爲記錄信息、不良行爲記錄信息、合同約定人員及裝備條件等內容。

(二)主要從業人員行爲信息:包括合同約定主要從業人員照片、資質、良好行爲記錄信息,不良行爲記錄信息等內容。

(三)項目信息的採集與發佈是指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對形成的項目信息和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進行採集、儲存和發佈的活動。

(四)項目管理單位做好信息收集、發佈和維護等工作,在“公開平臺”提供信息發佈、更新、查詢等功能。項目管理單位應積極協調相關審批部門單位和相關企業,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並準確、及時、規範公開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本區從事政府工程、採購供應項目的企業和個人要按照項目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準確提供所需發佈的信息。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審批和管理權限,及時公佈項目信息,對於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發佈相應的依據、程序和標準。

(五)“公開平臺”要按照規範、便民的原則,統一頁面設計、欄目設置和信息格式,採取技術措施,對本區內公開的項目相關信息進行彙集發佈。“公開平臺”應提供面向社會的檢索、查詢等功能,爲公衆提供“一站式”項目信息及相關信用信息綜合檢索服務。

(六)各級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建立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審覈管理制度,信息發佈前應認真審覈確認。項目管理單位對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並建立信息原始資料檔案,以備查驗。

(七)各級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在相關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開平臺”和本部門網站上發佈。不良行爲信息應於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佈,公佈的基本內容應包括被處理當事人名稱、違法行爲、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三、監督與責任

(一)區監察局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全區2014年以來立項、在建的50萬元以上政府工程項目,30萬元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一律以“公開平臺”上的公開內容作爲決算依據,不公開的不準撥款,不準予以決算。

(三)各級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有主動公開項目信息及相關信用信息的義務。對不按照信息公開目錄公開信息、不及時對公開信息進行更新以及公開內容不真實、不完整且經指出不及時整改的,由區監察局責令改正,造成後果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公開的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存在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區監察局舉報。監察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五)對故意隱瞞、拒絕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