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實施辦法細則

《南京市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實施辦法(試行)》

寧規字〔2010〕369號 簽發人:趙晶夫

關於頒佈《南京市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爲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項目規劃公示管理,保障社會各界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實施辦法(試行)》,現予頒佈,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實施辦法(試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的規劃公示工作,加強社會公衆對規劃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城市規劃公示制度(2009)》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京市市域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公示應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包括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批前公示和審批後公示。(審批後公告

第三條 以下建設項目,需進行審批前公示:

1、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區;(改爲計容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項目和計容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項目)

2、位於居住建築周邊,可能對已有建築的日照、通風、通行造成影響的;

3、位於歷史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或風景名勝區內的;

5、軌道交通、高架道路、隧道、快速路等重大市政基礎設施;

6、規劃許可內容調整、變更的;

7、其它(城鄉規劃管理部分)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

除位於單位內部不沿城市道路或不與周邊其它產權建築有相鄰關係的建築外,所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均需進行審批後公示。(審批後公告)

公示的項目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公開的內容,按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四條 審批前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並應在建設項目方案審查階段進行。需要組織聽證的,不受10日限制。

批前公示時間不計入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行政審批週期。

批後公示時間應自建設項目驗線合格至該建設項目規劃覈實合格。(批後公告)

第五條 建設項目審批前公示內容包括:

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等相關資料,其中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公示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重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還應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位置、走向等;

2、規劃許可內容變更項目應包括原規劃許可內容、變更的內容及依據、現規劃許可內容。

3、提出意見或建議的渠道和方式。

批後公示內容包括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建築設計方案等,並應告知建設單位和社會公衆複議權、訴訟權。

第六條 建設項目規劃公示的主要形式是:

1、在公衆展覽場所或者在平面媒體展示規劃展板;(建議取消)

2、在建設項目的現場對外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其中,臨道路的,在臨路一側的圍牆設置;不臨道路的,在建設項目現場出入口設置。其他情況,由規劃主管部門指定專門位置進行公示;

3、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或各級政府官方網站上傳建設項目公示資料。以上三種方式應同時進行。

第七條 批前公示應設置意見箱,公佈聯繫方式。其中,聯繫方式應包括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和郵寄通信地址,不受理電話提出的公示意見。

公示結束,規劃主管部門應對公示收集到的意見進行彙總整理,形成公示報告,作爲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參考依據。(建議採用東莞模式以書信方式並有真實姓名等像規劃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批前公示意見採信,主要依據是否違反規劃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是否符合相關規劃。

公示期間收到的其他有價值的參與意見,特別是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明顯作用的意見,規劃主管部門應充分予以考慮和採納。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規字[2000]49號”、“寧規字[2006]273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