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申訴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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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書範文

申訴人:**,男,19**年9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市**區**街**號***室。

申訴人因故意傷害一案,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不服**市**區人民法院於xxx年6月13日作出的(xxx)***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xxx)沈鐵西刑監字第1號刑事驅回申請再審通知、(xxx)***刑監字第10號驅回申請再審通知,現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市**區人民法院於xxx年6月13日作出的(xxx)***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同時撤銷民事賠償協議。

事實與理由

一、新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

被害人出生時就患有**病,小時候曾經做過闌尾炎和痔瘡切除手術,而這次就醫後死亡的原因僅僅因爲鼻粘膜出血。其家屬對於死亡原因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最終**市醫學會於xxx年2月25日作出鑑定,名稱爲**醫鑑xxx-013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爲: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注:醫療事故共分四個級別,每一級又分若干等,“一級甲等”爲最高級別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

二、申訴人的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刑法中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爲所導致的後果負責,但又要排除各種形式的株連。在司法實踐中,要將所發生的結果歸咎於行爲人,就必須要求行爲人的實行行爲與結果之間具有原因與結果的關係,否則這種歸責就違背了罪責自負的要求。本案具有以下因果關係特徵。

(1)相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是爲了限制條件說的缺陷而產生的,在認定行爲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時,主張以行爲人認識到的和一般人所認識的,作爲判斷的基礎。如果行爲人和一般人都沒有預見到,那麼這就不能認定行爲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爲結果的出現超出了行爲人的預見能力範圍。這時就不應該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因爲“法律不強人所難”。對於本案而言任何人也不可能預見到,在遇到特異體質患者的基礎上,會再一次遇到醫療事故。

(2)偶然因果關係。當行爲本身並不包含着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並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係。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在偶然因果關係情況下,當行爲人的行爲並不是造成最後危害結果的直接的,決定性的因素時,不應由行爲人對結果負責,承擔刑事責任。

(3)中斷的因果關係。是指在危害行爲正在引起危害結果的過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從而切斷了原來的因果關係,行爲人只對另外原因介入前的情況負責。

本案的核心問題就在於介入因素在因果關係的發展進程中在何種情況下導致前行爲與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中斷,申訴人以國家司法考試爲例進行說明:(xxx/2/1)..關於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B.乙基於殺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見程某受傷後十分痛苦,便將其送到醫院,但醫生的治療存在重大失誤,導致程某死亡。乙的行爲和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解析:選項 B 是考察了因果關係的相當性問題。對因果相當性的判斷,要具體分析三個方面的情況:一是行爲導致結果發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況的異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況對結果的作用大小。具體言之,在因果關係的發展進程中介入其他行爲或者因素,導致了結果發生,那麼作爲條件的先行行爲不需承擔責任。如,甲造成乙輕傷,乙在住院期間,由於地震被砸死。甲的輕傷行爲與乙的死亡行爲之間便不存在因果關係。按照上述標準,選項 B 介入了醫生的重大失誤行爲,因果關係不具有相當性,因此乙的行爲和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選項 B 正確。

具體到本案:鼻粘膜出血→血友病→醫療事故→死亡。

首先,申訴人的行爲雖然也是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條件,但它根本不包含死亡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

其次,**病患者在中國實際診斷並正式登記在冊人數只有5000多人。遇到這類具有特異體質的人已經很罕見,在此基礎上又發生了最高級別的醫療事故,介入因素是過分異常的。

最後,被害人曾經做過兩次手術都沒有出現生命危險,然而在醫學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一次微不足道的鼻粘膜出血卻導致了患者死亡,毫無疑問正是醫療事故對被害人的死亡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本案中介入因素直接導致了危害結果,申訴人的行爲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因醫療事故的介入而被中斷,所以申訴人的的行爲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三、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對本案進行綜合分析

我國刑法關於犯罪構成的理論是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既反對主觀歸罪,也反對客觀歸罪,所以不能只以結果定罪。

主觀方面,申訴人只有歐打的意圖,並無傷害的故意,更沒有致人於死地的目的。申訴人事先並不知道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更不可能“明知”打人鼻子一拳就能致人死亡,當然也談不上“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因此主觀上並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國家司法考試(xxx/2/2)..關於因果關係,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C.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導致乙心臟病發作,救治無效而死亡。甲的行爲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則應視甲主觀上有無罪過而定。

解析:對結果負刑事責任除需要因果關係之外,還需要行爲人主觀上有罪過。由此C項的說法正確,不入選。

客觀方面,根據刑法的一般原理,一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爲負責,自己的行爲造成多大的結果,行爲人就要爲該結果承擔多大的責任。所以對於一個行爲人而言,當他的行爲與其他人的行爲或一定自然現象競合時,由他人或自然現象造成的結果就不能歸責於他的行爲;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是由醫療事故造成的,申訴人的行爲所造成的結果是鼻粘膜出血,而刑法中的傷害故意有其特定的內容,是指輕傷以上後果的故意,在認定上,要以造成輕傷以上結果爲要件。因此申訴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的法律適用 作者:王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8頁: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定:

一般的,輕微的對他人身體擊打的行爲,一般會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例如用拳將他人的鼻子打破,雖然血流滿面,但並不足以危害人的身體健康,對這種行爲只能依照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中申訴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不應當追究申訴人的刑事責任。民事方面,由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結果,讓申訴人獨自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對申訴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原審法院生效判決時間是xxx年6月13日。醫學會鑑定時間爲xxx年2月25日。相隔了8個多月,原判決是在沒有充分考慮醫療事故因素的情況下做出的。此次判決會對申訴人一生產生不利的影響,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本着實事求事的精神,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爲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爲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啓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爲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爲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儘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展過程。隨着人們對精神損害認識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中國法學界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包括精神賠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限定爲物質損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則通過後,中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的範圍已擴大到侵害人身權。侵害人身權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同樣適用。

應該承認,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一般發展趨勢。但中國在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作出修改。因此,在現階段,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仍限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2款進一步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⒊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⑴這裏的犯罪行爲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爲,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爲。只要行爲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爲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爲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爲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爲,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爲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附帶民事判決。

⑵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爲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醫療費、營養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傷殘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後繼續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今後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明獎、加班費等。至於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糾紛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⑶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常見的如詐騙罪,又如搶劫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爲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搶劫罪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鑑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故意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裏指由於暴力行爲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後可以作爲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省了訴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