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寫作格式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怎麼寫?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講講關於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寫作格式,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一) 寫作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如何提起?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認爲,人民法院有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4條第1款)。這是法律爲保護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而作出的原則規定。

有關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問題,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起訴要符合起訴條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4項,即:原告人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爲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請求的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9條)。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未得到被償。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在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前,犯罪分子負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這就是說,如果被告人有個人財產,在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前,被告人已經以自己的財產對因其犯罪行爲給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進行了足夠賠償的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這一賠償,也包括被告人的親屬代爲賠償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得到的賠償仍不能彌補損失時,纔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6條)。

(3)有權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時間限制。根據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以後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所作的時間限制。如果第一判決宣告以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過後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賠償的話,應該怎麼辦呢?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的但書爲此規定了一個被救方法,即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可以在第一審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受前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間的限制。

(4)在刑事訴訟中,常有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的。對此,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規定了處理方法,即: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應該知道,一般說來,該條規定主要是基於當事人的訴權而作出,並不意味着此附帶民事訴訟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無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應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事由,則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訴。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在檢察院刑事訴訟文書格式中專門規定了在此情況下使用的訴狀格式,名稱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般製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辯護人增加2份,有關單位1份;送達人民法院2份,被告、辯護人各1份,有關單位1份,歸檢察卷1份,檢察內卷1份。

除前述被害人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提出賠償要求並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二) 寫作方法

附帶民事起訴狀雖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兩種格式,但兩種格式的訴狀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還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點在於:(1)都適用於刑事公訴案件;(2)在使用附帶民事起訴狀之前都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爲;(3)訴狀的使用目的都是爲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獲得賠償。因此,兩種格式的附帶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檢察院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格式不要求文書正文標題居中。

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格式將其內容分爲三個部分:

1.首部

(1)標題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標題可稱作“附帶民事起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人民檢察院作爲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標題寫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確定根據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依據比較容易確定,共有4類: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被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項目按格式要求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確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雖然從屬於刑事訴訟,但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並不受限於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況下,可能有一些人會因未被提起公訴而不能成爲刑事被告人,這並不意味着其應負的民事責任也同時消滅。負有賠償責任的下列當事人可以列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對刑事被告人的行爲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況下,其監護人可被列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即在刑事訴訟中未被起訴的其他同案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項目與起訴書相同。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訴狀中,起訴人寫作“原告:×××人民檢察院(本院)”,另起兩行分別寫“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本院檢察員)。”被起訴人就寫作“被告人”,項目與起訴書相同。

(2)訴訟請求

刑法第36第1款條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實體法律依據。該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在被害人獲得司法救濟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給予了特別的重視。刑法第36條第2款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77條則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法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被告人賠償的損失有明確的範圍,即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刑法規定),或者物質損失(刑事訴訟法和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不包括精神損害。就經濟損失而言,應該包括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將來必然要發生的經濟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但將來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或可預期的經濟利益的損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傷害賠償,訴訟請求部分應該包括醫療救治費、藥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被助費、續醫費、被害人本應承擔的贍養費、撫養費等費用。在司法實踐中,營養費被認爲是一項合理的費用,但鑑於營養費不易確定,通常被納入精神撫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撫慰金的名義出現。但精神撫慰金具有明顯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而這一賠償範圍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均無確切的依據。作爲一種廣爲人知且獲得相當的社會承認的賠償項目,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訴訟請求的寫作要求與民事起訴狀中訴訟請求的寫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止一人時,訴訟請求部分應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3)事實與理由

與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結構一樣,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在結構上也分成兩部分,先寫案件事實,後寫證據訴訟請求的理由。

事實部分的寫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人民檢察院追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部分提出索賠請求,包括當人民檢察院作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也是如此。按理說,在這種情況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就只需要寫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的發生、侵權過程以及侵權結果,而不需要寫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但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特殊性,即雖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在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要作爲指控事實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實仍然不能不出現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因爲刑事犯罪事實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兩者的聯繫在法律上十分緊密;這就象雖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權結果不是人民檢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內容,卻可以作爲一個酌定量刑情節寫入起訴書中一樣。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爲,實際上也就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只是刑事犯罪行爲的情節或給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結果與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及該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纔對案件的不同性質產生決定性作用。因此,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仍然應從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爲入手,寫被告人實施刑事犯罪行爲(實際上也就是實施民事侵權行爲)的開始、過程和結果。這一事實的寫作,因有起訴書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訴書的指控事實來寫,而把重點放在對於後果的寫作上,且無論是什麼樣的後果,最後都要歸結到經濟損失上來。如果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不一致,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部分的寫作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基本內容上沒有出入,只是細節不同,則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寫作事實最好不要反映這一差異,因爲表明這一差異對於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什麼幫助,卻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帶來新的舉證責任。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有根本性的差異,即在諸如影響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等問題上有出入,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方面應該將自己對案件的不同認識向人民檢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檢察院重新調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改變認識的證據,一方面將自己的案件事實的認識作爲案件事實寫入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同時提供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確實充分的證據。人民檢察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以作爲有別於當事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起訴的一個例外,在事實部分的寫作方法上較爲簡單,可以全部但略爲簡要地將起訴書的事實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而將本應作爲該文書事實部分重點內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對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害後果作爲敘述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自然延伸。這主要是因爲同爲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起訴,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不存在差異。

附帶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的寫作方面與民事起訴狀有相同之處,也是應該先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的性質進行分析認定,對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總結,仍然從法律上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責任加以證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理由部分應該對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結果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加以證明,這是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第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需要對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加以證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權行爲人不止一個,可以不具體劃分每一個侵權行爲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大小,但應該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法律依據上,應該既引用刑法第36條第1款(實體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2款(程序法依據),以及民法通則有關條款(實體法依據)。

(4)證據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說,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在寫完理由部分後,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該寫上證據部分,方法亦應採用目錄式,即只需要列舉出證據名稱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寫出證據的具體內容,不需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而且,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目的不在於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訴訟請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賠償,所以只需要列舉有關能證明民事損害後果的證據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實不需要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加以證明。

(三)範本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本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x區xxx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x區xxx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1xxx年9月19日出生於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xxxx年3月11日出生於xxx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xxx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1xxx年8月4日出生於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1xxx年4月30日出生於xxx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20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20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喜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爲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爲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爲,這裏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於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於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爲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後,其作爲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爲,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裏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於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於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爲準。”這說明以前發佈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於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爲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牴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爲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爲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範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範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於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於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爲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羣衆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於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於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