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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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漢族,19**年1月19日出生,住********,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爲*******,組織機構代碼證:********,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xxx年5月23日做出的(xxxx)*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x)*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條,能夠證明雙方未對該3萬元進行結算的事實,被告佔有該3萬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返還。這明顯不符合邏輯,是錯誤的推斷。

(1)被上訴人持有的上訴人出具的一份欠條,是基於被上訴人通過銀行轉賬先行支付給上訴人的部分售稻款人民幣30000元。

(2)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不當得利,應當舉證證明xxxx年10月19日結算時重複付款人民幣30000元的事實,但被上訴人並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重複付款的事實主張。

(3)相反,恰能證明被上訴人結算時僅支付給上訴人7445元的視頻資料,由被上訴人持有但被上訴人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

(4) 如果依據原審法院的認定,被上訴人先行支付給上訴人的30000元不作爲售稻款抵銷,而認定爲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的話;則得出另一個的結論,是被上訴人應當尚欠上訴人售稻款30000元,因爲被上訴人沒有舉證證明xxxx年10月19日結算時一次性支付給上訴人全部售稻款37445元的事實。

2、本案的基本事實是:

xxxx 年10月15日、16日,上訴人將稻穀出售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出具司磅單六份,票號分別爲xxxxxxxx、xxxxxxxx、 0008052、xxxx、xxxx,總計貨款人民幣37445元。貨售當日,上訴人即要求被上訴人結賬付款,但被上訴人卻要求上訴人提供銀行賬戶進行轉賬支付。上訴人無奈,只好同意在辦理銀行賬戶後再來結賬。

10 月18日14時40分許,上訴人到被上訴人處告知會計程**已辦理了銀行賬戶,但程**卻聲稱自己業務繁忙、沒時間對賬,可以先行支付30000元,待閒時再對賬並付清餘款。15時29分,程**從賬戶(622848257******6118)匯到上訴人賬戶(622848257******0018)人民幣30000元整。隨後,程**要求上訴人寫一張欠條,上訴人遂根據其授意出具了一份欠條,該欠條內容爲:今欠到****有限公司稻款30000元,具欠人:***,xxxx年10月18日。

10 月19日16時許,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電話聯繫上訴人要求其來結賬,17時40分許,上訴人和朋友龔**一道來到被上訴人處。經上訴人與程**覈對10月 15、16日的六份司磅單後,雙方確認被上訴人應付給上訴人售稻款共計人民幣37445元。隨後,程**將人民幣7445元用點鈔機進行清點,完畢後,將人民幣7445元直接交付給上訴人。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依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爲:第一、一方獲得利益;第二、他方受有損失;第三、一方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前述的三個構成要件均爲案件的證明對象。

本案中,負有舉證責任的被上訴人必須證明在xxxx年10月19日結算時重複付款(即受有損失)30000元,上訴人多收到(即獲得利益)人民幣30000元,但經庭審查明,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證明對象。因此,原審法院顯然錯誤適用法律。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x年 月 日

不當得利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市某輪胎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隋某。

上訴人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某市某人民法院於xxxx年11月14日作出的(xxxx)某民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市某人民法院(xxxx)某民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

2、發回重審或改判二被告返還貨款69355元並賠償利息損失17415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起訴日);

3、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已確認上訴人張某某向被上訴人隋某的帳戶內存入現金69355元的事實,卻以“不能證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貨物的事實”爲由,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貨款並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存在嚴重錯誤。

1、上訴人提供的的證據《中國農業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業務回單》,可以證明上訴人張某某於 xxxx年6月16日向被上訴人隋某的帳戶內存存入現金69355元。在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市某人民法院(xxxx)某民初字第2648號民事判決中,已經得到確認。原審判決也已確認上訴人張某某向被上訴人隋某的帳戶內存入現金69355元的事實。

2、原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貨物的事實”爲由,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貨款並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存在嚴重錯誤。被告向原告交付貨物的事實是否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應由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不負有履行義務的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爲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承認沒有向原告交付貨物,應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不應由原告承擔不利的後果。

二、關於不當得利的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我國《民通意見》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孶息。

本案中,被上訴人收受了上訴人的貨款,卻拒不履行與上訴人口頭約定的輪胎買賣合同,不予以返還所收受的上訴人的貨款,已形成惡意不當得利的事實。被上訴人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取得了不當利益,造成了上訴人的損失,應當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孶息17415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9.3‰,自xxxx年6月17日至xxxx年9月17日,已27個月計算)。

綜上,原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主張。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民事上訴狀副本 份

2、某市某人民法院(xxxx)某民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書1份

  上訴人:張某 張某某

  xxx年十二月十日

相關知識

返還訴訟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於債權,沒有理由不適用於訴訟時效。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仍爲合同解除生效時。這也是它不同於合同無效場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起算點之處。[2]

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

不當得利成立後,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根據,而不當得利之債是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與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所以,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爲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受益人的返還範圍因其是否爲善意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爲以下三種:

第一,受益人爲善意時,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爲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的,仍然屬於現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爲惡意時,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爲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於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爲善意,嗣後爲惡意的,其返還範圍應以I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爲準。

不當得利與相關制度的關係

不當得利與民事行爲、無因管理以及侵權行爲等同爲債的發生根據,但它們之間是不同的。

未生效的民事行爲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當的,當然不成立不當得利;如果民事行爲無效、被獲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佔有,構成不當得利。

侵權行爲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從中得到利益,這種得利構成不當得利。

侵權行爲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也可能從中得利,這種得利構成不當得利。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侵權行爲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競合。

不當得利的概念和性質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收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正是因爲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爲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爲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券。

依照法律規定,不當得利能引起不當得利之債。所以,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但不當得利的性質如何,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爲,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屬於民事行爲。其中,就受益人所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而言,系基於當事人本人的 財產取得行爲所致,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實行爲;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言,是由於自身以外的其他當事人——即受益人的行爲所致,與其本人的行爲無關,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