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裁定行政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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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行政上訴狀

不服裁定行政上訴狀1

上訴人 ,男(女), 年 月出生,漢族,身份證號 現住址xx市xx區xx街xx村 號,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xxxxx。

被上訴人xx省國土資源廳, 法定代表人孫xx,職務:廳長。地址:xx市xx區公正路x號,聯繫電話:xxxxxxxxx, 郵編:xxxx。

行政訴訟案由:土地徵收批文行政糾紛。

訴訟請求:

一、確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xxxx)鄂xx行初字第 號違法;

二、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xxxx)鄂xx行初字第 號裁定;

三、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徵收土地批文行政糾紛一案於xxxx年3月12日訴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該院於xxxx年4月3日向原告送達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因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行政裁定,原告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一、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xx市xx區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書後於xxxx年3月12日正式收費立案,但是,該院從立案到送達駁回原告起訴行政裁定書期間既未告知上訴人合議庭組成成員,更未依法組織開庭審理。上訴人認爲,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此舉嚴重違反案件審理法定程序。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行政裁定書中稱:“本院認爲,……被告經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資函[xxxx]3258、2088號函的行政行爲屬於徵收土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行爲。……”。上訴人認爲,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xxxx]3258、2088號”徵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經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觀點,加上本案未開庭審理,原告對此無從考證。

根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證據質證規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以事實爲依據,而案件事實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遺憾,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未經開庭審理情況下即對本案事實作出上述認定,其審判行爲直接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審理證據未經法庭開庭質證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規定。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認爲,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xxxx]3258號、2088號” 徵收土地批文

是“經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複議機關針對其徵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複議決定也不是最終裁決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僅適用於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土地決定。而本案的徵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土地決定。而是被告自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徵收土地批文。因此,複議機關針對被告徵收土地批文行爲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爲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xxxx]3258號、2088號徵收土地批文”行政行爲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xxxx]3258號、2088號”徵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爲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在社會實踐中均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而直接地影響,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無論是於法於理均應當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審理與判決。

綜上所述,xx市xx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認定案件事實與錯誤適用法律等問題,原告不服,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04月 日

附:

1、上訴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xxxx)鄂xx行初字第 號複印件一份;

3、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不服裁定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漢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xx市河南街XXXXX,聯繫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xx市人民大街2008號。法定代表人:於xx,職務:市長。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房屋徵收決定糾紛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裁定由貴院重新開庭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上訴人享有的基本訴權。

首先,被上訴人xx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徵收開始至今,並未將梅政房徵(xxxx)3號《xxx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房屋徵收的決定》(以下簡稱“徵收決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上訴人作爲涉案地塊的被徵收人從未在徵收範圍內看到過上述徵收決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本案上訴人作爲房屋的被徵收人,曾經在聽說附近要進行拆遷時,主動找到拆遷部門詢問拆遷事宜,但是被上訴人的任何徵收部門未曾以任何方式將徵收決定進行公示,也沒有依法做好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其次,上訴人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於xxxx年7月28日,從xxx市房管局處獲取到被上訴人作出的徵收決定。上訴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內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貴院立案庭也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爲本案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基本事實和案件情況的不瞭解,也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

再次,本案中上訴人並未提供將徵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的充分證據。從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無任何一份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徵收決定依法進行了公示,也無法證明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與補償進行了宣傳、解釋等工作。毫無疑問,徵收決定依法應當公告後才能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儘管被上訴人聲稱其作出徵收決定的日期是xxxx年3月26日。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於當日對徵收決定進行了書面公告,也並不意味着被上訴人在徵收決定上寫的日期是xxx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訴人從xxxx年3月26日真正獲知該份徵收決定及其內容。

二、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和利害關係迴避原則,程序嚴重違法,其所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作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管轄。一審法院超越級別管轄原則受理本案後,又駁回上訴人起訴的行爲,因其管轄行爲的本身違法而作出裁定行爲無效。

其次,一審法院行政庭違法受理本案違背了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迴避原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審判人員認爲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從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8顯示,一審法院行政庭庭長李xx直接參與了對涉案房屋徵收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論證,並且完全支持和贊同該項目徵收及補償事項。另從梅河經貿報(梅河生活網)可知,xxxx年5月7日,被上訴人市長於xx到城區調研棚戶區改造和龍鬚溝治理工作,副市長白xx、市法院院長李xx及相關部門領導陪同調研,並查看了松江路AB樓棚戶區(涉案項目)。一審法院院長李xx作爲一審法院的司法機關一把手領導,直接對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預作用。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應當迴避本案審理而未迴避,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依法實行迴避制度的強制性規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法律賦予上訴人的訴權,在未對被上訴人是否公告徵收決定進行嚴格審查情況下,駁回上訴人起訴於法無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條件、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期限的規定,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行規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一審法院限制訴訟渠道,必然導致上訪增多,非理性行爲加劇,必將嚴重影響當地的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問題,提供了正當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未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其已經對徵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進而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同時,上訴人作爲被徵收人也曾經到政府部門當面要徵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訴人及其房屋徵收部門也未予出示。行政行爲的作出,應當以上訴人這一行政相對人知曉爲前提,在此前提下,纔有訴權保障的可能。xxxx年7月28日,上訴人通過當地村民XX從xxx市房管局領取到該份徵收決定,才真正獲知涉案地塊以“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名義進行房屋徵收,也才從該份政府信息的內容獲知自己享有起訴的權利。作爲對房屋徵收法律程序及權利等並不清楚的當地百姓,一審法院不應就此剝奪上訴人基本訴權。也並不能在房屋徵收部門未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強加上訴人清楚知道對房屋徵收提起訴訟的義務。

綜上,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爲由駁回上訴人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其所作的裁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違背利害關係迴避原則,屬程序嚴重違法。故,上訴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上訴,請求貴院依法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維護法律的正確公正實施。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