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上訴答辯狀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爲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爲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下面我們來看一下相關的答辯狀吧。

反訴上訴答辯狀

反訴上訴答辯狀範文一: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籤訂後,答辯人依《承包協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5,教學日誌。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爲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爲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並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反訴上訴答辯狀範文二: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xx,男,漢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xx巷xx號,電話13809xxxxxx。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廣州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廈首層xx號。

負責人:黎某某  電話0752-21xxxx9、216xxxx。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籤認後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後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託範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籤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爲準”,就武斷認爲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後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並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於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爲一律視爲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爲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並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爲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爲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纔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餘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後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2010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2010年11月4日。到2010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並在2010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採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於嚴重違約行爲,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後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xx

  二O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