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爲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於2001年開始正式實施的。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併成績合格,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初級(師)專業技術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牀實習的.畢業生。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護理專業分爲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含護理學、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在兩天內完成四個科目的考試。考試方式採用筆試方式。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

專業實務科目考查內容:運用與護理工作相關的知識,有效而安全地完成護理工作的能力。考試內容涉及與健康和疾病相關的醫學知識,基礎護理和技能,以及與護理相關的社會人文知識的臨牀運用能力等。實踐能力科目考查內容:運用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完成護理任務的能力。考試內容涉及疾病的臨牀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等知識的臨牀運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