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立法體制

立法體制包括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機關的設置和立法權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爲立法權限的劃分。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分享了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立法體制。

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立法體制

立法權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等規範性文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體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權力。享有立法權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權的過程和表現。

從廣義上講,根據享有立法權的主體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權可以劃分爲國家立法權、地方立法權、行政立法權、授權立法權等。國家立法權是由一定的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用以調整基本的、帶全局性的社會關係,在立法體系中居於基礎和主導地位的最高立法權。地方立法權是由有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立法權。

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可以是單一層次的,也可以是多層次的。行政立法權是源於憲法、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低於國立法權和地方行政立法權;地方行政立法權又可分爲不同的層次。授權立法權,又稱委託立權或委任立法權,是有關的國家機關由於立法機關的授權而獲得的、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進行立法的一種附屬立法權。

立法體制的性質是與國家的性質相一致的,立法體制的形式則是與國家的結構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聯繫的。由於國情的.不同,世界各國的立法體制呈現出多樣化現象,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兩類。

當代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體制是一元性的立法體制,全國只有一個立法體系;同時又是多層次的。在我國,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下屬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 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 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 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 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此外,按照“一國兩制”的 原則,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