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着裝管理辦法

一、管理的內容

(一)管理體系:管理包羅萬象,滲透在各個領域,凡是有人羣活動的地方,就有管理。上自整個社會、一個國家,下到每個家庭和每個人,都離不開管理。

(二)管理手段:社會是個龐雜的大系統,千頭萬緒,怎樣管理?管理學家們提出機構、法、人和信息四種管理手段。

(1)機構,是使管理對象構成系統的組織結構。沒有機構就組織不成系統。不成系統便無法管理;

(2)法,政策與法律來源於管理目標。在管理活動中,它規定被管理的人哪些應該做,哪些不應該做,是人們的行動準則;

(3)人,是管理中最活躍的因素。機構是人組成的,管理職權是人行使的,政策與法是人制定的。發揮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是搞好管理的重要手段;

(4)信息,不利用信息,就不知道事物的發展形勢,就會造成管理的盲目性。它是管理的重要工具。

(三)管理對象:事物多種多樣,紛紜複雜,千變萬化。管理些什麼?科學家們提出了五個主要管理對象:人、財、物、時間和信息。

(1)人,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物的掌管者、時間的利用者和信息的溝通者,是管理對象中的核心和基礎。只有管好人,纔有可能管好財、物、時間和信息;

(2)財,是人類衣、食、住及其進行交往的基礎。管理者必須考慮運用有限的財力,收到更多的經濟效益;

(3)物,是人類創造財富的源泉。管理者要充分合理和有效地運用它們,使之爲社會系統服務;

(4)時間,反映爲速度、效率,一個高效率的管理系統,必須充分考慮如何儘可能利用最短的時間,辦更多的事;

(5)信息,只有管理信息,及時掌握信息,正確地運用信息,才能使管理立於不敗之地。

(四)管理職能:管理的職能究竟是什麼,當前國內外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看法。我國一些學者認爲,管理應具有計劃和預測、組織和指揮、監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勵、挖潛和創新五個方面的功能。

管理理論的發展可概括爲以下幾個階段:

(1)着重生產過程和行政控制的古典研究;

(2)着重人際關係和行爲科學的研究;

(3)着重管理科學和系統分析的研究,最後形成現代管理理論。

管理是一種非常複雜的事物。層次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管理的內容和重點則存在着一定的差異。但是管理的性質和職能,是一切管理中帶有共性的東西,是實行科學管理的基本問題。

二、稅務人員着裝管理辦法

在我國,對於稅務人員的着裝有着什麼樣的`規定呢?對於稅務人員的着裝上的管理有什麼樣的硬性要求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稅務人員着裝管理辦法,一起來看看吧!

稅務人員着裝管理辦法1

一、着裝管理機構和職責

各級稅務機關應設置專門機構或崗位負責稅務着裝管理工作。

(一)國家稅務總局着裝管理工作由財務管理司裝備處負責。主要負責制定着裝管理的各項制度並監督其實施:制定稅務制服各項技術標準;負責稅務制服生產廠招標和制服產品質量監督評比等工作。

(二)各省(區、市)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着裝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組織稅務制服的統一製作和發放;負責做好着裝意義的宣傳教育和稅容風紀的檢查指導;負責稅務制服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三)各地(市)級和縣(市)繳稅務着裝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着裝人員賬冊,辦理稅務制服的領發,檢查本單位着裝人員着裝風紀。

二、建立着裝管理年報制度。各省(市)局稅務着裝管理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向國家稅務總局上報包括制服製作、換髮、費用支出、着裝風紀、生產廠家、產品質量等內容的上年着裝管理工作總結及當年制服製作換髮計劃(表格附後)。

三、着裝經費一般應由省(區)、市一級稅務機關集中管理。製作經費應有保障,不得擅自改變着裝標準。

四、稅務人員着裝範圍、供給標準按照(83)財稅字第194號、(88)財稅字第127號、(88)國稅徵字第0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稅務服裝和標誌的樣式、顏色、型號、面料、制-作-工-藝等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有關規定統一確定。各地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各項標準制作,不得擅自改變。

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服裝和標誌上不作區分。

七、稅務制服製作

(一)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制服製作由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採用招標的方式確定生產廠家範圍,統一簽定技術指標、質量、價格合同,並將定期對稅務制服中標廠家進行考覈,優勝劣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範圍內選擇廠家統一製作。由省(區、市)一級國家稅務局與廠家簽訂正式的供貨合同,並監督其實施。合同副本須報國家稅務總局財務司備案。

(二)各省(區、市)地方稅務局的稅務制服的製作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生產廠家範圍內選擇,也可以以省(區、市)一級爲單位採取招標的方式另行選擇廠家統一組織製作,不允許下放到地市及以下地方稅務局分散製作。

八、着裝風紀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重視和加強對稅務着裝人員着裝風紀的管理工作,並將此納入考覈範圍,嚴格管理。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成立專門的着裝風紀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總局稅務着裝有關政策規定,指導本單位稅容風紀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稅容風紀的檢查和抽查。

(三)稅務着裝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着裝風紀,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穿着統一制發的稅務制服。服裝穿着要整潔適體,扣好在扣、領鉤,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標誌要完整清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稅務執法形象。

(四)稅務人員着裝要統一規範。服裝必須成套穿着,系稅務專用領帶;不準制服、便服混穿,不準不同季節的制服混穿;大檐帽和冬帽與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顏色式樣與衣服的搭配應協調;着冬裝、春秋裝時佩戴硬肩章,着夏裝時佩戴軟肩章,硬、軟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五)稅務人員在公共場所要自覺維護稅務人員榮譽。着裝執行公務時,不準吃零食、吸菸、酗酒;不準勾肩搭背、嬉戲打鬧。除執行公務外,嚴禁着稅務制服進入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等娛樂場所。

(六)稅務着裝人員要愛護稅務服裝和標誌,不準任意拆改服裝樣式、不準借給他人穿戴,更不準送人或變賣。

(七)爲了着裝整齊一致,各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氣溫變化情況,確定統一的季節換裝時間。

稅務人員着裝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稅務系統着裝管理,規範稅務人員着裝行爲,樹立良好的稅收執法形象,確保稅務機關履行職責,促進稅收工作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爲保障稅務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確保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便於納稅人識別和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從事稅收徵管、納稅服務、稅務稽查的工作人員配發稅務制服。

第三條稅務制服包括服裝和標誌。

(一)服裝包括春秋服、冬服、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標誌包括帽徽、領花、胸徽、肩章、鈕釦、領帶、腰帶。

第二章稅務着裝範圍

第四條稅務系統直接從事稅收徵管、納稅服務、稅務稽查工作的國家正式人員:

(一)總局直接從事稅務稽查的工作人員。

(二)省局直接從事稅收徵收管理、稅務稽查的工作人員。

(三)副省級局直接從事稅收徵收管理、稅務稽查、日常檢查的工作人員。

(四)市(地、盟、州)、縣(區)局直接從事稅收政策法規、稅收徵收、稅源管理、稅務稽查的工作人員。

(五)稅務分局、稅務所直接從事稅收徵收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臨時聘用、相對固定的從事稅收徵管、稽查的助徵員,不列入着裝範圍,可根據工作需要配發公用服。公用服標準:每人發稅務制服一套,帽子一頂,同時配發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條未列入着裝範圍的稅務系統國家正式工作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稅務公用服,用於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

第七條稅務着裝人員離退休後不再配發稅務制服。

第八條稅務着裝人員在稅務系統內調動的,應由調出單位辦理着裝有關手續;調離稅務系統的應交回稅務標誌。

第三章稅務制服標準

第九條稅務制服和標誌圖案工藝標準、樣卡、樣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下發。

第十條供給標準。

(一)冬服:首次着裝發兩套。熱區使用五年;溫區使用四年;寒區使用三年。到期換髮一套。各地可根據本地區氣候情況和穿着習慣改做春秋裝樣式。

(二)春秋服:首次着裝發兩套(女同志褲、裙各一套),使用三至四年,到期換髮一套。

(三)夏服:包括長袖襯衣、短袖上衣、褲或裙(女同志褲、裙各一套)。首次着裝發兩套,使用兩年,到期換髮一套。

(四)防寒服:寒區、溫區可根據本地區氣候情況配發防寒服,使用年限四年以上,到期換髮。

(五)帽子:春秋裝和夏裝分別配發帽子,每四年換髮一頂。

(六)冬帽:每人配發一頂,使用期五年。寒區發棉布皮帽,溫區發佈面栽絨帽。面料顏色與冬裝相同。

(七)領帶:每兩年換髮黑色、紅色領帶各一條。

(八)標誌。帽徽、領花、肩章、肩徽分別隨帽子和制服發放,到期以舊換新;胸章每人發一枚,到期以舊換新。稅務標誌丟失、損壞的,應向服裝管理部門申請給予補發。

第十一條氣候區域以省級爲單位進行劃分:

寒區: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甘肅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熱區:廣東省、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福建省。

其他地區爲溫區。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上述標準對本地區的氣候區域作具體劃分。

第十二條稅務制服面料、製作、標誌的生產企業,必須依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採用招標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各地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總局下發的標準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將定期對稅務制服定點生產廠家實行質量考覈,按規定取消不合格企業的生產資格。

第四章着裝風紀

第十五條各級稅務機關要重視和加強對稅務着裝人員稅容風紀的管理工作,着裝風紀納入公務員考覈範圍。

第十六條各省級稅務機關要成立着裝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稅務着裝規定,指導稅容風紀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七條稅務着裝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着裝風紀,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穿着稅務制服。省(區)、市級以上稅務機關從事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着裝。服裝穿着要整潔適體,扣好衣釦,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標誌要完整清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稅收執法形象。

第十八條稅務人員着裝要統一規範。服裝必須成套穿着,不準制服、便服混穿,不準不同季節的制服混穿;春秋裝要與夏裝長袖襯衣配穿,系稅務領帶;帽子與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顏色式樣與衣服的搭配要協調;着冬裝、春秋裝時佩戴硬肩章,着夏裝時佩戴軟肩章,硬、軟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第十九條稅務人員在公共場所要自覺維護稅務人員的形象和榮譽。着裝執行公務時,不準吃零食、吸菸、酗酒;不準勾肩搭背、嬉戲打鬧。除工作時間和執行公務外,嚴禁着稅務制服。

第二十條稅務着裝人員要愛護稅務服裝和標誌,不準任意拆改服裝、不準借給他人穿戴,不準贈送他人或變賣,舊稅服由各省統一組織銷燬。

第二十一條爲了着裝整齊一致,各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氣溫變化情況,確定時間統一進行季節換裝。

第五章着裝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級稅務機關要設置專門崗位負責稅務着裝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着裝管理工作由財務管理司負責。主要負責制定着裝管理制度;編制稅務制服技術標準;負責稅務制服定需求提出等。

第二十四條省(區)、市級稅務局着裝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稅務制服發放;負責統一着裝的宣傳教育和稅容風紀的檢查監督;負責稅務制服產品的質量監管。

第二十五條地、州(市)、縣級稅務局着裝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着裝人員名冊,辦理稅務制服的領發,檢查本單位着裝人員稅容風紀。

第二十六條建立着裝管理年報制度。各省、區、市稅務機關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國家稅務總局上報包括制服製作、換髮、費用支出、着裝風紀、生產廠家、產品質量等情況,並提出當年需求計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稅務人員着裝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制式服裝及標誌的管理,保障稅務制式服裝及標誌的專用性,維護稅務執法的良好形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稅務制式服裝及標誌的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制式服裝及標誌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其服裝面料、製作、標誌的採購,服裝的配發和日常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負責。

第三條稅務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稅務制式服裝及標誌的製作、配發、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着裝範圍

第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穿着制式服裝。

(一)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並具有稅收執法資格的人員;

(二)稅務機關直接從事稅收徵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員。

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穿着稅務制式服裝。

第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收回稅務標誌:

(一)調離或者辭職人員;

(二)離、退休人員;

(三)被開除、辭退或者其他不適宜穿着制式服裝的人員。

第三章服裝及標誌類別

第六條服裝面料,夏服上衣爲多異絲滌棉混紡,褲子爲滌粘中長仿毛華達呢;春秋服爲毛滌混紡貢絲錦;冬服爲毛滌混紡緞褙嗶嘰;防寒服爲TPU超細滌綸複合布,保暖層爲絮片內膽。

第七條稅務服裝,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類,以及各類帽子。

第八條稅務標誌,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領花、胸徽、鈕釦、領帶。

第四章配發標準

第九條制式服裝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內穿襯衣和褲子。首次換裝發兩套,使用三年,從第四年起,每三年換髮一套。

(二)夏服:包括長袖上衣、短袖上衣、褲子或裙子。首次換裝發兩套(女同志發裙子、褲子各一條,男同志發褲子兩條),使用三年,從第四年起,每三年換髮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內穿襯衣和褲子。首次換裝發兩套,熱區使用五年,溫區使用四年,寒區使用三年,到期換髮一套。

(四)防寒服:寒區、溫區可根據本地區氣候情況配發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從第五年起,每四年換髮一套。

第十條帽子

春秋裝和夏裝分別配發帽子各一頂(男同志爲大檐帽、女同志爲女帽);寒區、溫區配發冬帽一頂(寒區配發棉布皮帽、溫區配發布面栽絨帽),根據需要以舊換新。

第十一條標誌

帽徽、領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別隨帽子和制式服裝發放,損壞後交舊領新。領帶發藍色、紅色各一條,使用三年,從第四年起,每三年換髮一條。

第五章服裝管理

第十二條服裝面料、服裝加工及標誌製作,根據《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省稅務機關應加強服裝生產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制式服裝的工藝、質量和技術標準。有關服裝的工藝、質量和技術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服裝生產廠家進行質量和工藝檢查,對不按規定組織生產或亂生產、亂銷售的廠家,有權責令取消其生產資格。

第十四條省稅務機關應指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服裝的質量監督和配發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統一着裝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服裝顏色、式樣和標誌飾物,不得擴大着裝範圍和提高配備標準。

第六章服裝經費

第十六條服裝製作所需經費,由着裝個人負擔服裝工本費的30%,其餘經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予以安排解決。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應根據着裝人數、配備標準和單位成本覈定經費預算,所列預算實行項目支出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章氣候區域

第十八條氣候區域劃分

(一)寒區: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寧夏、甘肅、青海、西藏、新疆等八省(區)。

(二)熱區:廣東、海南、廣西、福建、雲南等五省(區)。

(三)溫區:除寒區、熱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第十九條因氣候特殊,個別省(區)不同地區的氣候溫差較大,稅務制服配發品種如需適當調整的,由省稅務機關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和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分別報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88)財稅字第127號印發的《稅務人員着裝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