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幹部選拔三大規定的總結

關於幹部選拔三大規定的總結

關於幹部選拔三大規定的總結

近期就幹部選拔任用問題,集中出臺了《推薦領導幹部工作規定》《考察領導幹部工作規定》《討論決定領導幹部工作規定》。細讀“三個規定”,新精神、新槓槓、新看點非常之多。 以崗定人,沒有空缺崗位不得進行民主推薦

規定:“推薦領導幹部要堅持以崗定人的原則,沒有空缺崗位的,不得進行民主推薦幹部。

提拔任職的職務,必須經過民主推薦。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平級調整到重要崗位任職的,應當經過民主推薦。”等。解讀:以崗定人有利於幹部羣衆對擬任人選的合理選擇,有利於班子結構的搭配,有利於幹部特長的發揮,避免了先推薦出人選再去找崗位的被動性工作。規定對平級調整到重要崗位任職的一些幹部,進行再次的民主推薦和考察,進一步完善選人用人的制度。

個人推薦必須以書面形式

規定:“領導幹部和其他人員以個人名義,以署名書面材料的方式,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個人推薦的.“推薦人必須負責地寫出書面推薦材料並署名,推薦材料要具體介紹被推薦人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說明被推薦人擬任職務,推薦理由,申明與被推薦人的關係。”“個人署名書面推薦材料應存檔備查,並與有關材料一起按規定報送幹部監督部門。”等。解讀:這一規範,提高了個人推薦的質量,避免和消除了不負責的個人推薦。明確口頭推薦意見無效,不得向領導幹部個人推薦,也不允許私下打招呼。

不能簡單地“以票取人”

規定:“考察對象的確定,要注意防止簡單以票取人。應在民主推薦結果的基礎上,結合幹部的平時考覈和定期考覈情況,對本次民主推薦結果、以往推薦情況和平時工作表現、班子成員意見、崗位需要等進行綜合分析,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確定。”等。解讀:防止民意失真,不以一次推薦結果,決定一個幹部的取捨,而是全面地、歷史地看一個幹部,根據崗位的需求等多個方面考慮人選的確定。

推薦幹部“11不準”

規定:“推薦領導幹部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違反規定的原則、程序進行民主推薦。

2、不準以考察談話代替民主推薦。

3、不準超越幹部管理權限,未經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進行推薦。

4、不準超職數或不按規定的職位進行民主推薦。

5、不準以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結果代替民主推薦狀況。

6、不準更改民主推薦結果。

7、不準泄露民主推薦情況。

8、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人選或暗示、授意、引導他人進行民主推薦。

9、不準搞非組織活動,用非正常手段爲自己或他人拉票。

10、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憑藉其地位、權力和影響,干擾民主推薦工作。

11、不準在個人推薦材料中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違反規定進行民主推薦的結果,一律無效。”解讀:針對我省領導幹部推薦中一些地方存在的拉票、打招呼等問題,11個“不準”狠剎了這股歪風。

防止幹部“帶病提拔”

規定:“考察領導幹部要堅持平時考覈、定期考覈和選任考察相結合,既要看民主推薦票數,又要看歷年平時考覈和定期考覈的情況,全面考察領導幹部的德、能、勤、績、廉,防止考察失真失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與幹部監督、紀檢、統戰、巡視機構等相關部門溝通信息,瞭解掌握有關情況”。解讀:“帶病提拔”羣衆反映強烈,中組部明確要求各地防止、杜絕。我省這一規定落實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有效防止考察失真失實,幹部“帶病提拔”。

問題不查清,不得提拔

規定:“對考察對象,在考察過程中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考察組應按照調查程序進行調查覈實。對問題複雜、短時間內難以查清的問題可移送有關部門調查。問題沒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見。”等。解讀:抵制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既具體又可操作,措施有力,實踐性強。

考察組成員不得自作主張

規定:“考察組成員要認真履行考察職責,嚴格按考察方案、規定程序和要求實施考察,嚴格照章辦事。不得擅自行事,自作主張,隨意表態”。“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不得摻雜個人好惡,隨意誇大、縮小和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解讀:考察工作是集體行爲,對工作組人員紀律的約束,意義重大。

不按程序不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規定:“黨委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會議的內容和材料,須經書記辦公會討論醞釀;書記辦公會討論醞釀幹部任免上會的內容和材料,須經黨委組織部部務會按規定研究提出。未按上述程序辦理的,有關會議不得討論、醞釀、決定幹部任免。”等。解讀:規範討論決定幹部程序,有效避免幹部任免的不正之風,防止在討論決定幹部任免時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而是充分發揮集體討論的作用。有力遏制違反程序、濫用權力現象的發生。

討論幹部任免會議不得新提人選

規定:“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會議和書記辦公會議討論醞釀幹部任免的會議,不得臨時動議。對提供會議討論的幹部任免人選可以否決,但不能臨時增加,更不得提出新的人選補充推薦考察和上會討論決定。”解讀: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工作,由黨委會議集體決定。不搞突擊,不搞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