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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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衛生廳、殘疾人聯合會,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我國高等教育開始進入大衆化階段,大學生就業已實行雙向選擇,原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爲此,在充分徵求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並在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爲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意見》是深入貫徹依法行政、依法治招、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招生自主權,明確高等學校在招生體檢方面的責任、深化高等學校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對所有考生權益的保護,對殘疾考生的關愛和以人爲本的理念。

二、《指導意見》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身體狀況的要求與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不同的是:

1、進一步放寬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

2、對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由於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後對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可能有影響的,提出不宜就讀專業的指導性建議,考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報專業。

由於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學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

對肢體殘疾、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高等學校應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複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三、《指導意見》只作爲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要求的指導性意見。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但不得以不具備辦學條件或不符合培養要求爲由,拒收確能進行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考生。補充規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是高等學校錄取時對考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覈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要充分重視,並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省級招辦在錄取階段要給高等學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體檢電子檔案,以便於高等學校錄取時審覈。殘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省級招生委員會可吸收本省殘聯作爲成員單位,加強協調與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從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停止執行。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及《指導意見》儘快轉發至本地區各高等學校。

附件: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溼性疾病。?

4、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牀治癒無症狀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以顏色波長作爲嚴格技術標準的化學類、化工與製藥類、藥學類、生物科學類、公安技術類、地質學類各專業,醫學類各專業;生物工程、生物醫學工程、動物醫學、動物科學、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生態學、偵察學、特種能源工程與煙火技術、考古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輪機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輕化工程、林產化工、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林學、園林、蠶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水產養殖學、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材料化學、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體育教育、運動訓練、運動人體科學、民族傳統體育各專業。

2、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美術學、繪畫、藝術設計、攝影、動畫、博物館學、應用物理學、天文學、地理科學、應用氣象學、材料物理、礦物加工工程、資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交通運輸、油氣儲運工程等專業。專科專業與以上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

3、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公共管理類、農業經濟管理類、圖書檔案學類各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4、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5.0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飛行技術、航海技術、消防工程、刑事科學技術、偵察。專科專業:海洋船舶駕駛及與以上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4.8者,不能錄取的專業:輪機工程、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科專業: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的專業: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等。專科專業:麪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讀的專業

1、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功能恢復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溼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已治癒一年的,不宜就讀地礦類、水利類、交通運輸類、能源動力類、公安學類、體育學類、海洋科學類、大氣科學類、水產類、測繪類、海洋工程類、林業工程類、武器類、森林資源類、環境科學類、環境生態類、旅遊管理類、草業科學類各專業,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農業水利工程、農學、法醫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動物科學各專業。專科專業不宜就讀烹飪工藝、西餐工藝、麪點工藝、烹飪與營養、表演、舞蹈學、雕塑、考古學、地質學、建築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業設備安裝工程、鐵道與橋樑工程、公路與城市道路工程、公路與橋樑工程、鐵道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專業。

2、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不宜就讀的專業同第三部分第一條。

3、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不宜就讀的專業同第三部分第一條。

4、屈光不正(近視眼或遠視眼,下同)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400度的,不宜就讀海洋技術、海洋科學、測控技術與儀器、核工程與核技術、生物醫學工程、服裝設計與工程、飛行器製造工程。專科專業:與以上相同或相近專業。

5、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800度的,不宜就讀地礦類、水利類、土建類、動物生產類、水產類、材料類、能源動力類、化工與製藥類、武器類、農業工程類、林業工程類、植物生產類、森林資源類、環境生態類、醫學類、心理學類、環境與安全類、環境科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材料科學類、地質學類、大氣科學類及地理科學、測繪工程、交通工程、交通運輸、油氣儲運工程、船舶與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業科學、動物醫學各專業。專科專業:與以上相同或相近專業。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400度的,不宜就讀工學、農學、醫學、法學各專業及應用物理學、應用化學、生物技術、地質學、生態學、環境科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生物科學、應用心理學等專業。

7、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法學各專業、外國語言文學各專業以及外交學、新聞學、偵察學、學前教育、音樂學、錄音藝術、土木工程、交通運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各專業、醫學各專業。

8、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的,不宜就讀教育學類、公安學類各專業以及外交學、法學、新聞學、音樂表演、表演各專業。

9、斜視、嗅覺遲鈍、口吃不宜就讀醫學類專業。

此部分內容供考生在報考專業志願時參考。學校不得以此爲依據,拒絕錄取達到相關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專業目錄或經教育部批准有權自定新的學科專業,學校招生時可根據專業性質、特點,提出學習本專業對身體素質、生理條件的要求,並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刊登,做好諮詢解釋工作。

2、公安類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按公政治[2000]137號文件執行。

3、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按[1997]後聯字2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