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如何寫好議案和建議

人大代表如何寫好議案和建議?下面就由小編告訴大家吧。

人大代表如何寫好議案和建議

  人大代表如何寫好議案和建議

人大主席團在指導代表們如何寫議案、建議的過程當中,也存在以下問題:

1、學習不夠。

2、議案、建議表格的格式不標準、不準確。

3、在每年第一次人代會前,提示代表提前準備寫好議案、建議不及時;沒有提前發放代表的議案、建議紙,影響代表寫議案和建議。

這些問題也是我們通過學習發現並意識到需要改正的。我們將同大家一道學習,正確履行人大代表職務,努力寫好議案和建議,提高議案和建議的質量。

鄉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中出現的錯誤(大家看議案表)

1、一個議案是有案由、理由和方案三部分組成,我們代表的議案通常是案由和方案未寫。

2、該填寫的項目填寫不全。

3、法定資格不明確。有的議案件中,不是鄉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而是社區黨委書記直接簽名。

鄉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評、建議、意見中出現過的錯誤(大家看議案表)

1、代表證編號未填。

2、 一個建議不是一事一議,而是寫二條或三條。

3、有的建議沒有題目。

4、有的建議的內容不詳細,只有一句話。

5、有的建議代表姓名、工作單位、聯繫電話代表證編號都未寫,

6、有的建議件中,社區黨委書記直接簽名。也屬法定資格不明確。

結合我們現在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歸納爲十一個問題來解答。

一、議案部分(講五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什麼是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議案是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代表議案,即人大代表討論解決某一問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

人民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從實質上看,人大代表提議案如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一樣,既是發表自己政見的過程,也是衡量一個代表的議政水平高低,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能力大小的重要標尺。

“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的規定。

《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雖然《憲法》在對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的權利作明確規定之時尚未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權利作規定。但《地方組織法》卻依據《憲法》原則彌補了這一點。

如《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此外,《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還對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

而《代表法》第九條和第十八條則對全國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和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作了同樣明確的規定。

從上述可見,我們作出這樣的回答:由於法律規定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的,所以我們把人大代表提議案和建議的權利稱之爲“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第二個問題:議案的形成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般的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

1、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這裏所說的法定資格是指必須是人大代表。

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也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2、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各級人大職權的規定,否則就不能列爲議案。議案一經會議審議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麼,怎麼理解人大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大的職權範圍”這句話?通過查資料上看,人大代表議案範圍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點:

(1)、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2)、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項議案和報告的事項。

(3)、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4)、人民羣衆普遍關心的事項。

如果屬於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則不應該以議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去提出。實踐中,由於“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都有數量相當多的議案實際上是屬於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每次大會上經過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議案轉爲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例如:朝陽區今年2月份召開的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代表聯名提出19件議案,最後經議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只有4件被列爲議案,其餘15件均轉爲建議。我鄉今年召開的人大三次會上,代表提出議案5件,經議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均全都轉爲建議。

3、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雖然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議案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提出,但實踐中絕大多數是在大會期間並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的。如果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後提出的議案就要當做建議、批評和意見來處理。

以上三個條件,是對議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習慣稱爲硬件。

第三個問題:如何提出議案和寫議案?

議案的提出。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提出議案,應是代表依法履行職權的一項重要形式。代表在履行議案提出的這項職權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積極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的視察活動和調研活動,並結合自身平時的調查,注意廣泛收集提議案的素材。(當代表的調研活動是貫穿於整個代表任期內的,不是爲了開會才突擊一下)。

二是代表撰寫議案前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和文件,瞭解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方針政策,以便於使自己所提議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能爲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所參考和採納。(因爲如果不加強學習,不注重吸收新的信息,也就寫不好有使用價值的議案)。舉例:白蘇玲的議案①19個議案中被選中的4個議案之一②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的大體內容③作爲領銜人,有16名代表聯名簽字

議案的寫法。(參看議案表)

所以在撰寫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要一事一案。一個議案只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要把幾個問題放在一個議案中提出。以免造成人大會議召開時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議中的困難。

2、要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

3、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親筆簽名,並填寫清楚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通訊地址。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複簽名。議案由誰領銜,請提出議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會議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

4、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祕書處按照程序及時處理。(現在電腦打印普及了,最好用電腦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後附在議案紙後)。

第四個問題:議案的處理有哪些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實際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代表大會設有專門委員會的,由大會祕書處下設的議案組負責接收議案和對議案進行分類,經大會祕書處同各專門委員會商議後,由大會祕書處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報告。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大會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由議案審查委員會經大會祕書處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報告。

議案的處理程序是由法律規定的。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可以有以種處理方法:

一是決定列入大會議程;二是不列入大會議程;(這種情況較多,因爲大多議案都要轉爲建議辦理)三是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縣、鄉兩級人大因爲沒有專業委員會,所以主席團只能做出前兩種決定。具體處理程序是:

⑴對於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主席團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在各代表團審議後,就可由主席團審議決定將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直接提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會議表決。

⑵對於不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後,可以轉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⑶另外,如果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人民代表大會的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人大會議審議。

第五個問題:人大代表提議案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提議案權,是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代表在行使這項職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議案所涉及的內容應當屬於人大職權範圍。議案這個名稱是六屆全國人大時開始使用的,在五屆全國人大時稱爲提案。由於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是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往往不是屬於人大的職權範圍內的事,而是屬於應由政府等國家機關去處理的事,所以,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決定把提案分開,屬於人大職權範圍內的事,稱作議案,由人大來處理;屬於各方面工作的事,稱作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由有關組織和部門去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代表提出的議案中仍然有大量的是對各方面工作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如何把握議案內容,按照法律規定來提出議案仍然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2、對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作用要有正確的認識。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屬於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以議案的形式提出來,往往處於這樣一種心理,認爲用議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視,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對難以受到重視。其實這是一種誤解,議案由人大來處理,當然會受到重視,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和部門來處理,同樣也會受到重視,很多組織和部門承辦代表建議不僅領導親自過問,有專門班子,還建立了承辦制度,特別是最近幾年來承辦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有了很大改進。而更主要的是,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在處理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中,有着明確的分工。

3、應當注意恰當行使提議案權。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甚瞭解,以爲不管什麼事,只要一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甚至受到當地負責人委託,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屬於政府的事情,向國家要項目,要投資,或要求解決某項專款等事項。象這類屬於政府要辦的事情則不宜作爲議案提出,而可作爲建議提出。因爲如果以議案形式提出,最終也要轉爲建議辦理,而且提議案必須是10人以上代表聯名,這個過程比提建議複雜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議的形式提出。

4、要提高切實提高議案質量。提高議案質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更需要人大代表本身的重視和努力。爲提高議案質量,提案人應當對所提議案有調查、有研究、有自己的見解,甚至還要有解決問題的方案。

下面向大家介紹朝陽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於五一今年4月3日在區人大培訓會上講過如何提高大會和閉會期間議案和批評建議的質量的講話,供大家學習。我們也組織我鄉部分人大代表親自聽取了這個講話。

於主任說:要提高大會和閉會期間議案和批評建議的質量要抓住五個環節。

第一個環節:代表一定要深入基層,密切聯繫羣衆

就是固定一定的次數和時間深入到選區聯繫選民,密切與人民羣衆的聯繫,沒有這個基礎,我們的建議一般比較空。

第二個環節,把握、領會、理解好黨委意圖,瞭解區情。

區委每一年都有一個工作主題、中心,我們必須把握這個。我們在黨的領導下,把黨的意圖通過會議的形式轉化爲人民的意志,那麼我們必須對黨委的意圖瞭解。只有領會、理解好黨委意圖,我們才能圍繞黨的中心工作、政府的重點工作,人民羣衆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提出建議。

第三個環節就是一定要深入調查研究

你接觸選民了,你還要深入調查研究,不能把選民的信原封不動的擱在議案紙上,這在落實起來缺乏調查和研究。

第四個環節就是要思考,梳理形成您的觀點

密切聯繫選民,拿來件了,就原封不動放在這,所以我說,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要思考、梳理、形成觀點,對政策,才能研究。

第五個環節,提出具體可操作意見。

我覺得各位代表要寫好批評建議,一定要把握好以上五個環節。當然這要求比較高,不要因此不敢寫,但您要把握這幾個要素,一方面要加大監督的力度,監督政府加快落實,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我們代表自身的批評建議的質量,這樣兩好並一好,我們工作目標的落實就容易一些。

二、建議、批評、意見部分(講八個問題)

第六個問題:什麼是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權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的權利。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鄉鎮人大代表平時的代表建議由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反映和轉交給本級人民政府。

第七個問題:什麼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解答什麼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探討和回答:

1、從概念上講。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主張和意見等的總稱,通常被簡稱爲“代表建議”。

2、從特點上講。人大代表建議具有以下兩個主要特點:

一是法定性。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對其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民羣衆當家作主的政治表現,不同於一般羣衆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關部門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定和程序進行辦理和答覆。

二是針對性。人大代表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實質上是爲國家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出主意、想辦法”。由於代表建議具有這些作用,因而它就必須具有針對性。代表建議只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纔有解決某些問題的'參考價值。

第八個問題:代表建議的寫法和要求有哪些?

從人大代表提出建議這個角度來看。代表建議既可以向人大會議提出,也可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代表提出建議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內容應該是針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各方面工作的;

二是應該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大多是在人大會議各代表團開會討論和審議時提出,或在人大代表參加視察和執法檢查時提出。

從人大代表建議的寫法及其要求這個角度來看。人大代表建議一般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大會和閉會期間都有一個固定的表格格式。(我們這次都下發給了大家)。

因此,代表建議在寫法上應符合有關規定性的要求。

這種規定性的要求,概括起來就是“七要六不要”。

所謂“七要”就是:

一要一事一議。即代表把要反映的各種意見和要求分開來寫,一條建議只講一個問題或一個內容。

二要有標題和具體內容。標題要簡短明瞭,要把反映的意見和要求,解決的問題寫的具體、明確。使辦理代表建議的單位能夠清楚代表反映的情況,瞭解人民羣衆的意見和要求,並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措施。如果代表的建議內容比較抽象、籠統,或是泛泛而論,或者只是議論,沒有具體的意見和要求,讓承辦單位搞不清要求解決什麼問題,這樣,就起不到建議應起的作用。

三要使用大會統一印製的建議專用紙。爲了保證代表建議的嚴肅性,方便建議的提出和處理,代表大會統一印製了代表建議的專用紙。如果建議是事先打印好的材料,就應附在建議紙的後面。

四要有代表的親筆簽名。如果是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每位代表都要親筆簽名。代表在聯名提出建議的專用紙上親筆簽名時,要填寫清楚自己的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詳細通訊地址,以便於有關工作部門及時同代表聯繫。代表的建議和簽名不要使用複印件。有的代表認爲,代表的建議聯名越多越表示這個建議的重要,因此要努力爭取更多的代表簽名,其實建議的重要與否,不在於簽名代表人數多少,主要看建議內容是否有價值,是否有真知灼見。

五要書寫工整。代表建議書寫工整、字跡清楚,對提高辦理工作效率和質量非常重要。目前,各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工作中,感到很困難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議書寫太潦草,建議的內容、代表的姓名、通信地址等看不清楚,這就難免影響辦理質量。

六要允許代表提出的建議隨時撤回。因爲代表建議會前、會中、會後都可以提出: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因而代表提出的建議可以隨時要求撤回。

七要您寫的建議一定屬於朝陽區三間房鄉人大監督執行的範圍。通過區、市代表轉走的建議要標明。

所謂“六不要”即:

一是不要提那些正在審理的案件的建議。也就是說,對司法機關、紀檢機關正在審理和審查的案件,不要作爲代表建議提出。對正在審理的案件,代表可以建議當事人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請主管機關處理;人民羣衆委託代表轉交的各類申訴,可以由代表交大會祕書處或人大常委會機關的信訪機構處理,而不要再作代表建議提出來。

二是不要提羣衆代轉的建議。對人民羣衆請代表轉交人大會議或人大常委會的各類建議不宜作爲代表建議提出。對人民羣衆請代表轉交的各類建議,可以交大會祕書處或人大常委會機關的信訪機構處理,特別是把羣衆的告狀信作爲代表自己的建議提出來是不妥的。

三是不要把提議案的內容又作爲建議提出來。對同一個內容的問題,在作爲議案提出之後,即不要再以建議的形式同時提出。這樣做,主要是爲了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處理。

四是不要在給人大工作提建議時寫領導人名字或人大機關某部門的名稱。即代表提出的建議,不要寫上某位人大領導人姓名或人大常委會某部門的名稱。因爲,人大代表的建議是向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的,代表寫給某位領導或人大常委會某部門的建議,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辦事機構即不便單獨處理。

五是不要直接以人大代表的名義給黨委及其所屬部門提出需要辦理的書面建議。因爲,法律沒有這個規定,而且也不屬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範圍。因此,給黨委及其所屬部門提工作意見和建議,可以市民或人民羣衆的身份,並通過適當形式提出。

六是涉及本單位的事情和職工的問題不要寫。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問題的,採取迴避的態度。代表個人有問題可找鄉人大解決。

第九個問題: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有哪些程序?

代表建議的辦理和處理程序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爲此,即應做到以下幾點:

1、無論在人大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要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填寫在建議、批評和意見紙上。這樣有利於對所提出的具體內容進行交辦、研究和答覆,也便於分類整理和妥善保存。

2、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人聯名。有的代表認爲,聯名越多越表示這個建議的重要,因此努力爭取更多代表的簽名,其實建議的重要與否,不至於簽名代表人數多少,主要看建議內容是否有價值,是否有真知灼見。

3、有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分類後,分別交付有關機關和組織進行處理並答覆代表。鄉鎮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由鄉鎮人大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處理,並答覆代表。

4、對人大代表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一般要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答覆代表,至遲不能超過6個月。對人大代表在平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時間,法律上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機關一般要求在2個月到4個月之內辦完發覆代表。

三是因特殊情況在限期內不能辦結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關代表說明情況和理由。

四是如果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負責交辦理單位重新辦理,並在一月內重新答覆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