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測量工作管理通知

加強測量工作管理通知(一)

各縣(市、區)住建局,漳河新區住建環保局、屈家嶺管理區建設管理局,在荊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加強測量工作管理通知

爲全面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1號令)、《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爲的通知》(鄂建辦〔xx〕49號)和《關於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人員管理的通知》(鄂建辦〔xx〕299號),進一步規範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爲,促進檢測行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檢測機構(含分支機構)登記管理,實時掌握動態信息

(一)凡在荊開展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實行統一登記管理。檢測機構在荊開展檢測業務之前,應在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監管平臺按要求進行信息登記,並在我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合同)登記手續。凡未在省級檢測監管平臺信息登記和我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合同登記的檢測機構,一律不得在荊從事檢測業務,其相關檢測報告不能作爲我市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在市住建委辦理施工許可相關手續的建設項目,其檢測機構在荊門市建築工程管理處登記;檢測業務在縣市區的檢測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登記(見附件1)。

(二)依法取得檢測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與工商註冊地址不同),檢測場地、檢測人員、儀器設備必須相對固定、合理配置,滿足基本的檢測條件,質量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符合鄂建辦〔xx〕299號文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之要求。

二、加強檢測程序管理,規範質量檢測行爲

(一)嚴格執行有關委託檢測工作的規定,委託單位不得將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專業類別檢測項目委託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檢測管理及檢測操作人員不得同時受聘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從事檢測工作。從事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機構原則上不得跨區域(市、縣)開展業務。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監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嚴禁採取壓低檢測費用、減少檢測參數等手段降低檢測工作質量標準。

(二)嚴格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材料及構配件等按比例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對樣品和見證記錄進行確認,並在報告中反映見證人員的基本信息,確保樣件來源可溯性;做到盲樣檢測全覆蓋,確保樣件標識唯一性;落實見證取樣檢測和地基基礎靜荷載試驗數據自動採集和實時上傳制度,確保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檢測報告應科學、公正、真實、準確、合法。

三、加強檢測機構自身建設,提高檢測質量水平

(一)加強檢測人員培訓、取證和考覈工作管理。檢測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崗位操作能力應滿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範》(GB50618-2011)規定以及國家、省資質標準有關規定。檢測機構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有關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培訓(包含繼續教育)計劃,按檢測專業分別進行理論培訓、操作訓練和考覈評價,檢測理論基礎培訓、實踐操作培訓必須達到規定學時,並形成完整、規範的培訓記錄檔案。經培訓考覈合格的檢測人員,方可持證上崗。

(二)強化企業內部制度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組織機構和人員到位,運轉正常,從“人、機、料、法、環”各環節入手,加強質量控制和檔案管理,適時開展業務內審和管理評審,持續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升檢測能力。

(三)嚴格質量檢測工作流程。按照《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要求,做好內控,把好“三關”即受託、收樣、標識、交樣等入口關,領樣、核樣、試驗、數據整理、校覈、結果處理等過程關,以及報告複覈、籤批、存檔、發放、上報處理等出口關。

四、加強執法監督力度,規範檢測市場秩序

(一)加強檢測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各地要通過網上覈查檢測機構、設備和人員等登記信息、實地檢查檢測機構和人員管理狀況、組織檢測機構能力比對和檢測人員能力驗證等方式,加強檢測機構和人員的動態監管,並將分支機構檢測能力納入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對存在未按規定登記信息、違規設立分支機構、內部管理不規範、檢測人員培訓考覈弄虛作假、檢測人員能力不滿足要求等行爲的,責令改正,並進行通報;對性質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規定實施處罰,計入誠信信息並在網上公告;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按程序分級上報至省住建廳作出撤回資質證書或撤銷資質處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檢測機構和人員監管工作,明確具體承擔機構、配備專職監管人員,對轄區內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日常檢測行爲和所監管工程的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管。建立健全政府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督抽測制度。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見附件2),嚴格事中、事後動態監管。重點檢查檢測機構是否超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爲,是否按規定登記信息,是否按要求加強對分支機構管理,是否按要求組織檢測人員培訓、考覈,是否人崗分離、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程序進行檢測、複覈和簽章,對不合格報告和發現的相關單位違法違規問題是否按規定程序上傳和上報,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有關標準要求等。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並進行通報,處置情況上報市住建委。涉及檢測機構資質的,提出處理建議上報省住建廳。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住建廳關於“紅頂中介”清理整治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大檢測機構脫鉤改制工作力度,支持脫鉤改制後的檢測機構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運用互聯網和信息化手段,構建檢測機構經營行爲和服務質量動態監管機制,逐步建立檢測機構和人員信用檔案,促進檢測行業誠信建設。將檢查、巡查結果納入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建立實施檢測機構分類巡查和差別化監管制度,引導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穩定地發展。

  XXXX局

  xx年十二月七日

加強測量工作管理通知(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局所屬有關單位:

測量標誌是國家的重要基礎設施和寶貴財富,對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研究具有重要作用。爲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現就加強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履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在省、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和支持下,依法將測量標誌保護職責具體落實到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重點保護好轄區內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要進一步明確保護的具體對象、數量、範圍和主要任務,每一座永久性測量標誌都要落實到具體保護責任人,建立起完善的管護網絡與巡查制度。

二、依法制定測量標誌檢查維護維修計劃。定期開展測量標誌巡查、普查、建檔工作;對損壞的測量標誌要進行維修,及時恢復測量標誌使用效能;組織實施測量標誌維護計劃,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依法設立明顯標記或標牌,方便管理和使用。

三、推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測量標誌保管制度試點。在全國範圍內推動建立義務保管與發放津貼相結合的測量標誌管護制度。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並借鑑有關地區的成功經驗,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逐步推進制度的實施。

四、積極開展永久性測量標誌佔地確權發證工作。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研究、周密部署,加強指導、抓緊抓實。市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把依法辦理測量標誌土地使用權證作爲重要工作來安排,列入工作計劃,制定工作方案,切實組織實施。

五、實行測量標誌分類保護管理。根據目前技術條件,在充分論證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相結合的辦法,對重點保護的測量標誌採取普查摸底、用地確權、加強維護、重點監管的措施,對一般保護的標誌實施常規保護。對於已經失去使用價值、瀕臨倒塌的三角點的覘標予以拆除,重點保護地面標石,以減少因覘標倒塌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六、認真執行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審批制度。對不符合拆遷條件的堅決不予批准;對項目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要嚴格按照行政審批程序,根據分級管理權限報批。工程建設單位必須依法支付遷建費用,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實施遷建任務。

七、建立和完善測量標誌保護管理數據庫。要在開展測量標誌普查維護的基礎上,建立測量標誌保護管理數據庫,實現測量標誌建設、保管、使用、維護維修、日常檢查、拆遷審批、津貼發放、確權發證等信息的自動化管理。並做好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力爭將測量標誌管理信息納入城鄉規劃和用地審批系統。

八、要依法建立穩定的測量標誌維護保管工作經費投入機制。基礎性的測量標誌的建設、保管、普查、維護維修、日常檢查等所需經費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九、要依法嚴肅查處違法案件。對有損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經批准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遷建費用、違規或非法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等違法行爲,以及故意破壞測量標誌、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嚴重違法行爲,要依法予以查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典型案例要予以通報。

十、要進一步加大測量標誌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宣傳測量標誌的重要作用、相關保護法律法規知識以及保護管理的成功經驗、先進人物事蹟等;對在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研究解決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探索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工作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國家測繪局

  xx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