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出生證明

出生證,也就是《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小孩出生證明樣本。

小孩出生證明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戶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爲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爲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證 - 遺失補辦手續

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出生證明《小孩出生證明樣本》。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覈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辦出生證應具備材料:

1、父母戶口所在村委會證明,例:我村村民×××,其妻×××,於×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戶口未報,請給予補辦出生證。以上所有證明中姓名必須與戶口薄相同。

2、接生證明:由接生人員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內容,接生員簽名、蓋手印及身份證複印件。

3、嬰兒父母雙方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如有一方沒有戶口薄,必須有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會和派出所證明其嬰兒戶口未在這一方設籍。如女方沒有戶口薄,需出具證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於×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戶口未在其母×××處設籍。特此證明。

4、接生單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鄉鎮衛生院院長簽名簽字(該孩未在本院辦理出生證)蓋章。(99年5月1日以後出生的需加鄉鎮政府和衛生局簽字蓋章)

5、親子關係聲明:按表格內容填寫,嬰兒父母以及證明人要親自簽名蓋手印,與嬰兒關係要填寫(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證明人)。

6、嬰兒父母雙親以及證明人身份證複印件。

7、嬰兒母親須親自來辦理,如他人代領須身份證及複印件。

96年及以後出生的兒童出生證遺失補辦;除以上6種證件外需湄洲報聲明作廢的原版報紙2張(99年5月1日後出生的要2張報紙)。

備註:1、所有證件要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證件上的姓名要與戶口薄上的姓名一致。

2、如在衛生院分娩的嬰兒要說明原因當時接生人員爲何不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以及產家爲何不領榷出生醫學證明》,並有原接生登記簿複印件,並院長簽名蓋公章。或當時的病歷(分娩情況記錄)複印件,並院長簽名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