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出生證明

怎樣辦理出生證明

怎樣辦理出生證明

一般正常情況下(在家長有準生證,身份證,戶口本),在醫院正規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醫院辦理出生證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規手續領養的孩子無出生證明則需要有一定的關係和經濟實力也可以辦理,不過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寫辦理出生證明一月以內的!熟人可以從入院證明開始辦,有正規的門診記錄,住院記錄,病歷!也就是說這個孩子等於在醫院出生的,辦理的出生證明當然也是真的,可以在衛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領導願意爲你冒風險,主管醫生不怕負面責任,檔案管-理-員.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如何辦理出生證明。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可憑孩子的準生證和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到小孩出生的醫院辦理孩子的出生證;

如果孩子出生超過兩個月了還沒辦理出生證的話,可憑孩子在出生醫院的醫學證明到市婦幼保健院辦理;

如果孩子是在家裏出生的話,可憑接生醫生出具的出生證明到市婦幼保健院辦理,出生證明《如何辦理出生證明》。

孩子出生在醫院,怎麼能在居委會辦理?及早辦理, 越早越簡單。 上面已經詳細的'說了

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於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1]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覈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爲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爲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爲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爲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爲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爲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爲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